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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太毒素!出口企业如何更好识别?
发布时间:2021-03-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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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陈遥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的结算方式,因其引入银行信用,以及“审单不审货”的特点,受到广大国际贸易业者认可。


为了规范和促进信用证的使用,国际商会也出台了诸如《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CP600”)等一系列文件规范信用证的使用,为信用证的广泛使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正因如此,不仅国际贸易,在国内贸易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交易双方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然而,虽然信用证在贸易中有诸多优点并被广泛使用。


而正是由于信用证的这些特点,导致信用证纠纷成为常见国际贸易纠纷之一,其中,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纠纷更显普遍。今天,我们就“信用证软条款”这个话题,与大家作简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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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毒素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 of L/C),又被称为“毒素条款”或者“陷阱条款”,UCP600并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下定义,我国法律也未对其进行定义。

根据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观点,通常而言,信用证软条款指在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行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设置的,在开证行或受益人未满足特定条件时,开证行可以拒绝议付款项的条款。

根据上述描述,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下同)或者开证行为了延期付款甚至拒绝付款,而在信用证中设置的“隐蔽条款”。

该软条款,与信用证结算制度及信用证本身性质背道相驰,在国际贸易中也颇受诟病,更有不少国际贸易卖方因“软条款”财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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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显著特点

(一)条件苛刻

如上所述,信用证软条款的设置方通常是买方,主要目的在于延期付款甚至拒绝付款,为了绕开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付款规则约束,或者直接设置出现可能性极大的“不符点”,开证申请人通常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可能性降得尽可能低。

例如,利用承运人单据难以修改的特点对附随单据格式、表述方式做特定限制,以及对开证行议付条款做特别限定等,主要目的即在于通过设置苛刻条件,使卖方难以满足议付要求,达到延付或拒付货款目的。

(二)形式隐蔽

基于软条款的延付或拒付货款目的,通常而言,为了不引起卖方注意,不引发卖方反弹或反对,让卖方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软条款,开证申请人不会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示上述苛刻条件,而是在诸多信用证条款中通过隐蔽方式夹杂软条款。

例如,在卖方一般不会特别注意的通用条款或者格式条款部分,以及在附录或附件中。通过该等隐蔽手段,诱导卖方接受信用证条款,以达到未来掌握延付或拒付货款目的。

(三)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

为了避免开证行(含议付行,下同)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形式审查方式只审查卖方提交的单据,开证申请人通常设置对货物质量、到货日期、清关日期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内容直接相关的实质审查条款,通过实质审查条款,增加买方控制货款支付时间、金额主动性,以达到未来掌握延付或拒付货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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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软条款类型

(一)效力类  软条款

效力类软条款,一般又称暂不生效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设置的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信用证才生效的。

例如,设置只有在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的信用等级考核后,信用证才生效,又或只有在提单收货人同意收货后才生效等等。

此类条款,直接控制信用证效力,对信用证有“釜底抽薪”的作用,是最“简单粗暴”的软条款。

(二)商检、清关类软条款

商检、清关条款一般容易被卖方接受,因为检验商品和及时清关是买卖合同应有之义,特别在DDP等贸易术语下。

然而,正是此类看似合理的条款,隐含巨大风险,使得买方有机会通过挑剔货物质量或刻意获得无法满足付款条件的商检报告,抑或以清关时效为借口延付或拒付货款,令卖方深受其害。

此类条款,在实践中因其表面合理性而存在极大迷惑性,是极容易被忽视的软条款之一。

(三)运输类软条款

运输类软条款,种类较多。一般而言,存在分批转运、临时转运等各类软条款。

例如,买方临时通知卖方将货物分批装运,或者在货物出运前要求临时转运等。在此等情况下,由于船公司实际出具的提单内容与原先约定的提单不符,开证行很容易直接以“单单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此类条款也看似合理,但实践中卖方通常忽略了开证行审且只审单证的特点,主观上认为,得到买方指示调整运输内容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殊不知该行为恰恰导致不符点产生,给了买方或开证行延付或拒付理由。

(四)付款限制类软条款

付款限制类条款,通常见于开证行设置的软条款中,主要表现在开证行要求只有在收到开证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后,方有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义务。

此类条款,是最受卖方诟病的软条款之一。该条款事实上完全以买方付款与否作为银行付款的条件,使银行仅仅承担转付款人的“二传手”角色,令银行信用形同虚设,完全违背信用证制度设置初衷和目的,让银行“一本万利”,让卖方苦不堪言。

(五)单证类软条款

单证类软条款,通常是买方利用对清关资料特点以及当地海关操作规范的了解,设置一些卖方无法知晓的单证瑕疵条款。

例如,原产地证明必须或不得含有海关HS编码、报关单必须体现“双抬头”等。

此类条款具有极强的“个性化”,卖方因信息不对称,处于防不胜防的地位,极其容易掉入买方设置的软条款陷阱中。

(六)其他

除上述几类软条款外,实践中还有诸多不同种类的软条款,例如限制单证寄送时间、设置信用证有效期、要求将提单正本与副本分别寄送不同主体等。稍不留心,即可能给予开证行延付或拒付货款借口,引发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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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识别“毒素条款”

由于软条款的类型五花八门,同一类型软条款中,因基础交易合同及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具体条款方面也存在极大差异,因此,识别软条款并防范风险是出口企业必须加以重视的自我保护方式。

归纳而言,我们主要可从以下五大方面入手:

①谨慎选择交易伙伴

信用良好的交易伙伴,是难得的交易对象。

信用良好的交易伙伴设置信用证软条款的概率较低,但身处境外的交易伙伴究竟资信如何,一直困扰着出口企业。目前,除通过同行及出口企业海外分支机构或其他交易伙伴协助调查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部分银行也推出了资信调查服务,并根据调查深度不同收取不同费用,为出口企业了解境外交易伙伴资信提供了另一种渠道。

此外,由于境外部分发达国家也存在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可以通过这些国家的官方网站,例如法院或行政机关网站查询交易伙伴是否存在不良记录,以此辅助判断交易伙伴资信,降低交易风险。

②核实开证行资质

开证行,是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假如,开证行资质存疑甚至根本不具备支付能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而言,信用证结算模式即完全失去存在意义。因而,核实买方申请开具信用证的银行资质,以及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尤其是设置软条款方面)是买方应当在接受信用证结算模式前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

除与核实交易伙伴资信方式一致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通常会公示当地金融机构信息,包括规模、分支机构地址等,通过该等信息,也可辅助判断开证行资质,避免由于开证行资质问题,导致才用信用证结算的目的落空。

③仔细核查信用证条款

如前所述,信用证软条款是被包含在信用证中的条款,且软条款通常隐藏在平时容易被忽略的格式条款和附录中。

鉴于软条款“杀伤力”巨大,仔细核查信用证条款重要性显得特别突出。

目前,除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研读、审核信用证条款外,部分银行也推出了审单业务,通过银行内部专业人士,对信用证中的非常规条款进行仔细审核,判断是否属于软条款,通过“业内人士”的专业能力,为出口企业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也不失为有效方法之一。

④加强培训,提升“防骗”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除借助外部专业人士力量防范软条款风险外,作为率先接触信用证的单证人员,其识别软条款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出口企业防范风险能力。

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多与同行交流,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多了解“软条款”内容和形式最新变化,是企业修炼“内功”,提高防骗能力的重要途径,必须引起企业重视。

⑤严格防控合同风险,降低负面影响

基础交易合同是买方付款依据,虽然双方选择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但假如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无论是因疏忽而接受还是被迫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都是降低信用证软条款负面影响的最有力屏障。

在信用证软条款与基础交易合同相冲突时,基础合同及合同履行中的过程文件,可以用以辅助证明信用证软条款是否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决定卖方是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撤销软条款,要求开证行付款。

因而,即便“简易合同”在国际贸易中仍占主流,但严防基础交易合同风险仍是降低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应有之义,值得出口企业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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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领域,永远是“道高一丈,魔高一尺”。

随着国际贸易内容、形式不断发展,信用证软条款形式也必将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也可能更加隐蔽和复杂,需要出口企业提高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严防信用证结算风险,真正发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出口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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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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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遥,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陈律师系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福建省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律师、福建省公司法专业律师、第三期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厦门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善于运用商事律师的思维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致力于为客户的商业经营模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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