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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0年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情况梳理汇总
发布时间:2021-02-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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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王泽涛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海警法》,该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如今,伴随着我国《海警法》的正式生效(施行),中国海警局进行海上维权和执法活动便有了明确的、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保障。


然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6月22日通过的《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和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就已经授权给海警机构负责并由其行使相应职权。


因此,在事实上,近些年所发生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已经是由中国海警局实际侦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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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中国海警局举行海上执法专题访谈(以下简称专题访谈)[1]。中国海警局执法部部长张春儒、副部长刘德军出席,总结回顾中国海警2020年度海上执法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及重大案件等内容。

本文将以专题访谈中海警官方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基础,进行梳理,同时结合海警官方微信公号“95110快讯”栏目中所发布的案件信息(2020年下半年),并参考已在网上公开的刑事裁判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情况,特别是刑案侦办的重心、特点和趋势等,以期能够为从事海上执法研究、海上犯罪辩护等工作的同仁和朋友提供有益的参考。


01

总体情况概述

(一)案件总数/类型案件类型

根据中国海警局执法部部长张春儒在专题访谈上的介绍,2020年全年,中国海警局海上接处警9652起,侦办刑事案件774起,查处各类行政案件306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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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0年海警处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对比

除了总案件数之外,官方在访谈中还介绍了下列部分具体类型案件的详细情况:

1.查获各类走私案件1046起,查扣成品油4.2万吨、冻品3.4万吨、香烟6.5万件(箱)、白糖8600余吨,案值达89亿元;


2.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77起,查处渔业行政案件614起;


3.查处非法倾废、非法围填海、破坏海岛等海洋行政案件104起,罚款3900余万元;


4.查获涉砂案件815起、海砂681万吨……查实涉嫌盗采海砂超1.25亿吨,涉案金额72.5亿元;


5.侦破涉黑涉恶案件36起,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2名,打掉涉黑团伙10个,查扣涉案船舶33艘、海洋牧场平台1座,整治被圈占渔场3个。


由上述数据可发现,数量居多的具体类型主要是:走私案件、涉砂(盗采海砂)案件、渔业行政案件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四类案件的总数达到了2752件,占中国海警局处理案件总和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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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四类案件与其他案件数量占比对照

(二)专项行动情况(含特大案件)

根据专题访谈上官方发布的信息,中国海警局2020年海上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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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开展上述专项执法活动,是有所计划和目标追求的,其反映了2020年前后一段时间内海警海上执法的重点方向。

此外,专项执法行动中破获的特大案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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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件情况

中国海警官方共提及或介绍了15起典型案件(含特大案件),除上文已经汇总的特大案件外,其他案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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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中国海警局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2日间,相继发布了“治安刑事”“海洋资源环境”“海洋渔业”和“缉私”等领域的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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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表格可以看出,“海洋资源环境”和“缉私”领域都出现了特大案件。

表中特大案件的涉案数额都比较大,如“2020.5.01”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查获香烟89.3万条,案值约1.3亿元;再如“2020.1.08”系列特大走私案中,查证走私冻品约2200吨、成品油5800余吨、偷逃税款1500余万元,涉案金额超1亿元。


02

特点与趋势

(一)案件类型化集中,执法重点突出

如上文所述,根据海警官方发布的数据,其在2020年海上执法的大部分案件类型为走私案件、涉砂(盗采海砂)案件、渔业行政案件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等,占比达70%以上——可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海警海上执法的案件类型化集中,执法重点突出。

此外,如果单就刑事案件而言,那么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应是走私罪案件、非法采矿罪案件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出于严谨的考虑,我们搜集整理了已在网上公开的刑事裁判案例(由海警侦办)和海警官方公号“95110快讯”栏目中所发布的案件信息,进行对照。

首先,我们使用了Alpha系统检索近两年来裁判的相关案例,共获得了642件裁判案例。相关检索条件和结果如下列两个表格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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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Alpha系统案例库检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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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Alpha系统检索到案例的各类型数量对比

因此,近两年已公开的刑事裁判案例(由海警侦办)排名前四的案件类型分别是: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14件;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41件;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39件;

4.非法采矿罪44件。


其次,我们人工收集了海警官方公号“95110快讯”栏目(2020年下半年)的相关信息,相关数据(包含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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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海警官方公号“95110快讯”栏目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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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95110快讯”栏目公布的案件信息

从上表可知,“95100快讯”栏目中,在除了行政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具体类型案件出现频率较高的主要是:走私案件、非法采矿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三者合计占“95110快讯”栏目公布刑事案件总数的9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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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海警“95110快讯”中各类刑事案件占比

经过公开渠道可收集到的信息数据的交叉验证,初步结论成立,与客观情况基本相符。

并且,中国海警局执法部部长张春儒也在专题访谈上表示:“当前,海上执法形势总体平稳,但海上走私、盗采海砂、非法捕捞、违规用海、非法倾废等违法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由此可见海警官方也认为海上走私、盗采海砂(即非法采矿)和非法捕捞是眼下最为突出的违法犯罪问题。

故而,概括来讲,走私案件、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是海警海上执法的主要案件类型,也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海警海上执法活动的重点所在。

(二)案件区域化明显,特大案件频现

中国海警局官方并未说明案件所在区域的分布情况,因此无法直接得出海上执法案件的主要分布区域。不过,从一些细节和典型案件(含特大案件)情况介绍中,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

从本文第二部分中的介绍和表格可知,在海警官方发布的各类案件中,案发区域或者管辖机构大都位于我国东南部或南部沿海区域,如福建、广东、浙江和海南。还有,官方在专题访谈上对“盗采海砂热点问题”的介绍中明确指出“深入排查台湾浅滩、长江口和珠江口等非法采(运)海砂多发海域”——而这些海域也都位于我国东南部或南部沿海区域。

再者,上文表格也列举了官方发布的特大案件,总共有12起,亦即,平均每1个月就会发生1起特大案件,下面摘录专题发布会上介绍的2个代表性特大案件:

1.8月13日,海警联合公安禁毒部门破获1起特大海上走私毒品案,现场查获氯胺酮、冰毒等毒品近1吨;


2.12月12日,广东海警联合海关缉私部门成功破获1起特大走私成品油案,查实涉嫌走私成品油16万吨,案值8亿元涉嫌偷逃税款4亿元。


 我们初步认为,2020年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案件的区域化明显,集中在东南部或南部沿海地区,并且特大案件并不鲜见,凸显了海警海上执法和犯罪侦查水平的进步和保持高压态势、全力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

为了检验这个结论,我们首先对海警官方公号“95100快讯”栏目在所公布案件的案发地域(或管辖机构所在地)进行汇总整理,得出以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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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95110快讯”所发布案件地域分布对比

从中可以发现,“95100快讯”栏目中所公布案件的案发地域(或管辖机构所在地)也是集中在东南或南部沿海区域,如广东、福建和浙江——这与我们的初步结论是相一致的,即2020年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案件的区域化明显,主要集中在东南部或南部沿海地区。

其次,如上文表格所示,在2020年度海洋资源环境领域海上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特大案例有2起,占到了20%,并且查获的涉案数额都特别巨大。这两起特大案件分别是:

1. 11月19日,福建海警局破获“2020.4.27”特大非法采矿案,成功打掉一个盘踞台湾浅滩海域的宗族式盗采海砂犯罪团伙。经查,该团伙涉嫌盗采海砂约7500万吨,涉案金额达52亿元。(该案也是目前海警查获海砂数量、涉案金额最多的盗采海砂案件)


2.2020年6月5日,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组织福建、浙江海警局成功破获“2020.4.28”特大非法采矿案。经查,该团伙涉嫌盗采海砂超5000万吨,涉案金额超20亿元。


综上所述,2020年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案件的确存在区域化明显和特大案件高发的现象。细细思考现象背后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东南部及南部沿海地区,因海岸线漫长、海域广袤、自然资源丰富,加之海上邻国众多,海上贸易航线密集且交错于此,故而成为我国海上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带;

第二,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法分子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越来越高级,如万吨级的采砂船、大功率的抽砂设备、高马力的走私快艇(摩托艇)等,典型的例子是2020年12月23日广东中山海警局在一起涉嫌走私冻品案件中,查扣的大马力快艇马力达1400匹[2]

此外,加之海上犯罪诱惑巨大、获利可观,不少犯罪分子也会选择铤而走险,是故海上犯罪中特大案件也并不少见。

(三)海警海上执法动向与新趋势

综合现有资料,对于海警海上执法动向和新趋势,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海警应对——以打击走私和偷渡为重点

新冠疫情自2020年初爆发以来,席卷全球已一年多,并且有越演越烈的可能。因为海警监控着海上运输和人员往来,故而落实“外防输入”的策略、应对海上疫情便是海警必须完成的任务。

我们发现,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海警对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对于海上走私特别是走私冷链食品(冻品)的查缉力度,二是严厉打击海上偷渡(非法越境)行为。这么讲,主要原因是:

首先,新冠疫情的境外输入情形,通常是发生在感染者或病毒携带者入境,或者新冠病毒随着进口冷链食品(冻品)一起入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海警落实“外防输入”的策略、应对海上疫情,应该从源头或者说病毒输入方式入手,那么查缉冻品走私和打击偷渡行为便是最佳的可能也是最有效的选择。

其次,在专题访谈上的媒体提问环节中,当有记者问及“中国海警局在应对海上疫情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之时,新闻发言人的回答就是围绕着打击偷渡和查缉走私冷链食品展开的,其指出“侦破偷渡案件25起,抓获涉案人员224名,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持续加大走私冷链食品查缉力度,累计查扣冻品3.4万吨,最大限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走私冻品输入风险”。

还有,本文第二部分“典型案件情况”中,即有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并且介绍这起案件也是官方为了佐证“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足可见,官方也是以打击冻品走私和非法越境(偷渡)为抓手,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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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非法采矿(盗采海砂)相关行为,在定性和处理上的新趋势

整理“95110快讯”所发布的海上执法案件信息之时,我们发现了以下3起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信息,在定性和处理上体现了新趋势:

① 全国海警首宗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运输非法开采海砂类案[3]

根据官方消息,2019年8月,被告人江某在明知涉案海砂系非法开采得来的前提下,仍出资租船雇人前往海上进行收购。该案后被广东揭阳海警局成功侦破,经法院审理,最终在2020年11月以非法采矿罪对江某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这起案件将为海警部门侦办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② 广东地区首宗以走私罪名破获的海砂案[4]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组织船舶及他人前往台湾浅滩海域购买海砂非法走私运输入境,当场被查扣海砂约6.4万吨,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我们认为,从该案侦办结果可推知,官方对于从专属经济区海域非法运输海砂入境的行为,认定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实际上,此案与第一起案件类似,都属于盗采海砂上下游链条中的一环,但定性却不一致,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③ 福建首例盗采海砂刑附民公益诉讼案[5]

2020年12月,由福建平潭海警局查获的非法盗采海砂案在平潭法院开庭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平潭公诉机关针对该起案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处各被告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和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712472.18元。

据悉,这笔费用将存入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专用基金帐户,专门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建设,为平潭海洋生态建设提供经费支持——我们认为,这起案件将对福建检察机关公诉和各级法院审理非法采矿案件带来示范效应,或许未来会有更多的大财海砂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03

梳理的意义所在

不同于陆地上的行政执法或刑案侦办,海上行政执法与刑案侦办,历来不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很可能也被归为冷门。

即使是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警法》受到国内舆论关注的程度,可能也比不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动物防疫法》。但是,《海警法》从初次审议至表决通过,仅用时3个月,且其颁布后受到国外媒体大肆报道——立法耗时短足见其现实需要,国外关注多足见其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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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于拥有300多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的中国而言,海警机构统一行使的海上执法职能,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这也有利我国发展蓝色经济、建设海洋强国。

因此,关注并分析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现状,无论是对热衷于海上执法研究的学者、还是对执着于海上犯罪辩护的律师,甚至对正在或者有兴趣从事涉海工作(船员、渔民、海上运输从业者等),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以上仅是一家之见,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朋友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欢迎法律界的同仁一起探讨我国海上执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


注释:

[1]《全文实录丨中国海警局举行海上执法专题访谈》,载微信公号“中国海警”,2020年12月30日。


[2]《95110快讯丨广东海警查获一起大马力快艇涉嫌走私冻品案》,载微信公号“中国海警”,2020年12月27日。


[3]《广东海警首次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运输海砂类人员刑责》,载微信公号“中国海警”,2020年11月12日。


[4]《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破获一宗走私海砂案 查扣海砂6.4万吨》,载微信公号“中国海警”,2020年11月19日。


[5]《福建首例盗采海砂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载微信公号“中国海警”,2020年12月20日。


实习生林之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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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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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涛,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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