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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关于货运代理人“过错”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1-01-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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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龚雪莹



距离春节放假还有两三周的时间,由于疫情的反弹,今年的航运市场较往年有所不同。小小的集装箱,正成为影响全球贸易产业链的关键因素。


如今,各大货代企业已展开激烈的竞价战,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集装箱和舱位。面对如此紧迫的竞争趋势,作为贯穿全球贸易产业链的货运代理人,更应该保持冷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


目前,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

在处理货运代理事务时,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涉及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运输、报关、报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贯穿国际物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不容小觑。

同时,货运代理企业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事务时,可能会与委托人形成代理、运输、保管、仓储等不同的法律关系。相应的,货运代理企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扮演不同的角色,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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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如此多的风险,货运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今天,我们想就货运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这个话题,和大家具体聊聊,希望能对广大货运代理人有所帮助。


01

货运代理人的要点释义

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的行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负责。

在货运代理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事务中,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下面我们一同来看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货运代理人相关要点。

①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依法以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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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发生时,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即我们该如何认定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需要首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有无签发提单也是确定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具有承运人身份的主要依据。

② 货运代理人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承担责任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规定在确定货运代理企业责任时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若原告(委托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即可推定货运代理企业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其已尽到谨慎义务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总之,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若货运代理企业能够证明其履行代理事项无过错的,则无需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02

相关案例

接下来,我们以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例,来具体了解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一


2019年3月15日,D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D公司向国外买方出售人棉氨纶针织染色绣花布,贸易术语为FOB,且D公司应该在特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装船出运。


L公司是受国外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为完成货物的出口和出运,D公司向L公司发出《货运委托书》,双方约定由L公司代为办理出口报关、拖车、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指定的承运人,继而向D公司开具发票收取上述货代费用。故D公司与L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D公司是FOB贸易下的发货人即实际托运人。D公司在《货运委托书》及后续联络中要求L公司交付提单。但L公司均拒绝向D公司提供提单,且擅自放货。


法院认为


L公司作为D公司的货运代理人,负有协助D公司控制货物的义务,但L公司未向D公司交付提单,且擅自放货以致货物失控,最终造成原告损失,应推定L公司存在代理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L公司作为D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在D公司能够举证证明L公司未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提单,且擅自放货给D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推定L公司在履行代理义务的存在过错。

案例二

 

2018年10月31日,G公司与W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进口代理合同》,约定G公司委托W公司就W公司进口再生塑料粒子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进口口岸为深圳蛇口。


合同1-2条款约定,W公司的代理权限包括进口清关报检等工作、仓储配送、使用W公司指定抬头J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报关。


合同2-1条款约定,W公司根据G公司提供的单证及时办理通关手续,清关时效3-5个工作日。2-2条款约定,因G公司需求,W公司将该批业务分包给J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代理进口,如因J公司原因导致货物退运或销毁,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20日,双方发现进口单位抬头J公司被锁定,无法清关。最终错过了G公司与其客户约定的最后交货期。J公司作为W公司提供的代理进口单位,因抬头被海关锁定,导致G公司重新修改进口收货人抬头,并延期提货,给G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院认为


关于因进口单位抬头被锁定,W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本案中,J公司作为W公司提供的代理进口单位,因抬头被海关锁定,导致G公司重新修改进口收货人抬头,并延期提货,给G公司造成相应损失,W公司是否应予赔偿,取决于其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是否具有过错,同时W公司应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在进口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事项包括使用W公司指定抬头J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报关,并约定“如因J公司原因导致货物退运或销毁,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W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对J公司资质、经营状况等足以影响进口清关的事项尽谨慎注意义务。

W公司虽辩称,其无过错,但未能证明对其所提供的进口单位被海关锁定导致G公司延迟清关提货没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W公司被推定其在履行代理义务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若其能够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03

要点提示

在FOB情况下,若货运代理企业是国外买方的指定货代时,当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国内买方的委托时,货运代理企业应捋清其与国内卖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明确其需要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履行代理义务。如其未按照托运人的指示行事,应认定货代企业在履行义务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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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注重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业务操作模式。

② 货运代理企业应该明确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项下的合同主体,谨记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履行货代义务,在未得到托运人明确的放货指示时,不得擅自放货。

③ 货运代理企业应该谨慎、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在货物安全出运、相关费用结清后,货运代理企业还应当根据行业操作的实际情况,紧密跟进货物的情况。


04

结语

货运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更应该有条有理,时刻明晰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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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文中所讲到的两种常见风险外,货运代理人还可能面临未核对主体信息、未注意货物性质、被拖欠费用等风险。

总之,风险无处不在,货运代理人最需要做的,就是提高警惕,特别是在眼下如此严峻的竞争趋势下,更应该关注到每一个细节。

海上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货运代理企业应提升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在谨慎履行代理义务的同时,不忘时刻防范法律风险。


「 END 」






作者  龚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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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雪莹,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世礼供应链团队主要成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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