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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涉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0-12-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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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王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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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采海砂行为愈演愈烈

近些年来,由于盗采海砂的暴利吸引,即使在海警部门全天候、全方位的打击之下,我国海域非法盗采海砂案件仍然呈现高发态势。
 
2020年12月5日,中国海警局官方发布消息称,福建海警于近日捣毁特大非法采矿犯罪团伙,涉案海砂约7500万吨,案值超50亿元——该案是目前查获海砂数量、涉案金额最多的盗采海砂案件是海警持续深入推进“碧海2020”专项执法行动的重大战果。

据网上公开裁判案例的数据显示,2019至2020这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各地法院共审结海警局侦办的42起非法采砂(盗采海砂类)刑事案件,在海上刑事犯罪各类型案件数量排行中名列前茅。


此外,我们对中国海警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案件信息进行了筛选和统计,得出的数据显示:202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在中国海警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123起刑事案件中,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有30起,占案件总数的2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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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际案件数量远远不止中国海警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因为在今年9月25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张钧称,2020年以来各级执法机构共查获海砂案件已达到620起。而福建作为沿海省份,加之台湾海峡先天优良的海砂资源禀赋,因此,在福建海域的海上执法活动中,非法采砂(盗采海砂)案件成为了重中之首。

 
海法思享会自创立以来,原创团大部分成员均来自于世礼海法律师服务团队,该团队近年来深耕涉海法律领域,仅2020年至今就承办了13起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并对非法采矿案件一直在进行系列知识研究、实务分享等。(在这里,也欢迎感兴趣的朋友们在文末点击阅读往期推荐。)

今天,本文主要通过全面梳理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所涉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总结并摘录、汇编出以下高频(被使用)或典型法条,供各位读者参考。

尤其是对于从事(包括有志于从事)海上刑事案件辩护业务或者研究分析的同仁,真心希望此法条汇编对你们的工作也有所帮助。

 02

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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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第十一条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8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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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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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福建省地方性法规

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四)开采海砂、贝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

 

2.《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

 

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


 05

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第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写在最后


本文的法条汇编,是我们结合过往办案的实务经验,以高频引用和具有典型性两个条件为主要维度进行总结、摘录、汇编而成的,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而较少涉及行政案件。

 

由于篇幅有限,还有许多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被我们编入。

 

为避免疏忽遗漏,体现我们汇编工作的严谨性,兼顾广大律师朋友们的需要,我们特别以表格形式汇总了世礼海法服务团队梳理的涉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欢迎大家收藏,方便日后自行搜索查阅。



表1 涉非法采矿(盗采海砂)案件法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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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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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涛,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本科在读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注册会计师(CPA)的税法和经济法科目;累计公开发表论文5篇,曾主持或参与多项学术课题;获得过优秀毕业生、上海金融法院优秀实习生、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优秀志愿者、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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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国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率先聚焦海洋执法领域,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军专业品牌,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重点开发的新兴业务领域。


世礼海法律师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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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海洋执法类法律事务,为各类涉海单位、个人提供一体化、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涉海法律服务,涵盖海上刑事案件辩护、大宗涉案财务返还、涉海企业合规建设与刑事风险防范等,更懂涉海法务规则,更懂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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