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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件中,矿产品价值为何如此“难”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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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何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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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8月,#青海祁连山腹地非法采矿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祁连山南麓腹地木里矿区遭非法掠夺式采挖,涉事企业打着生态修复治理的名义,14年来涉嫌无证非法采煤2600多万吨,获利超百亿元,对黄河上游源头、青海湖和祁连山水源涵养地局部生态造成破坏。

可以注意到,媒体报道中提到,涉事企业非法采煤数量达2600多万吨,获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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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矿产品的价值已经远超非法采矿罪中“150万元以上”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涉事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但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等现象较为突出,富矿少、贫矿多,加上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大量需求,使得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曾在较长时期呈现粗放式发展模式。
 
由于矿产品具有较大的规模效益与较好的经济效益,近年来,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严重威胁、危害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根据《非法采矿解释》的规定,对于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对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可以梳理成如下表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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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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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矿产品价值认定已有上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矿产品的价格变动大,每天的市场价格均可能不一致,即使是价格认证机构也无法确定每一天的价格,且收购和销售赃物的价格一般低于赃物实际价值。

 

此时,到底应该如何认定矿产品的价值,成为了具体审判实务中的难题。



02

如何进行矿产品的价值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均提到了关于非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问题,但其仅是对《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三条内容的重申和强调,却未进一步提出具体适用的观点。
 
在学术界,也曾就该问题进行过不少探讨。有学者认为,数额认定应当遵循“当时当地”原则,确定一个市场公允价格。也有学者认为,无法确认河砂每一天的价格时,可以按照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单位时间段的平均价格进行认定,如果有反证,则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还有学者指出,矿产品的价值判断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对于事实问题,应该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在实务中,也有律师从辩护人的角度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进行重新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一般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得出具体的估值,但鉴定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不能完全一致,如果认为鉴定结果远高于实际价值,辩护律师应申请重新鉴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因辩护律师的辩护使案件事实达到存疑的程度,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会对被告人进行较轻的处理。

其次,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全方面进行辩护。非法采矿中根据矿产的价格可以鉴定出情节的严重程度,但其十分抽象,在法理上很难把握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此时,辩护律师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价格认定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及内容的合理性,为当事人进行最大程度上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对其最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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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现在非法采矿罪中这一问题争议不小,我们检索了各省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文件,并结合上述观点,总结出如何认定矿产品价值的一般思路,与大家分享,供参考交流:


1、一般情形下,可直接认定,无需价值鉴定

《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直接认定矿产品价值的情形:


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认定,根据销赃数额认定;

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上述情形,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认定,无需进行价值鉴定。


2、无法直接认定的,依法进行价值认定

《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需要由价格认证机构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等机构进行价值鉴定。


各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文件,主要针对价值鉴定作出了规定:

 

首先,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由法定的鉴定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得出客观、真实、合理的结论,为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在确定矿产品单价时,应当遵循当时当地原则,确定鉴定基准日当地原矿的坑口价格。


(1)确定鉴定基准日

提请物价部门出具单价鉴定时,应明确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即基准日;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违法犯罪作案日(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在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时,若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明确或价格论证困难,可取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非法采矿立案调查日或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日作为鉴定基准。


(2)确定原矿的坑口价格

原矿的坑口价格,指的是该矿产品开采现场的售价,不包括运输成本。如为选矿后的精矿,其价格可按选矿比折算出原矿价格,再扣去选矿成本和运输成本



03

不同认定情形案例梳理展示

近年来,福建省非法采河砂、海砂案件频发。


2019年2月《福建日报》报道,2018年福建省累计办结非法采挖海砂案件207宗;

2020年6月《新华网》报道,福州全市公安机关2018年以来共打掉各类盗采河砂、海砂团伙2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7名,从中破案101起,查扣、冻结现金、房产、船舶、铲车等涉案资产约2.51亿元;

2020年8月《新华每日电讯》报道,福建查获特大海上非法采砂案,初步查证涉案海砂1500余万吨,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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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福建省为范围,对非法采矿案件中矿产品价值认定的不同情形,进行了相关检索、对比。


经分析梳理,我们发现,通过目前能检索到的福建省内的公开案例,根据销赃数额、矿产品价格和数量、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认定的情形均有涉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根据销赃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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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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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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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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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写在最后

非法采砂案件中,由于河砂的价格变动较大,每天的市场价格均可能不一致,价格认证机构明确表示无法确定每一天的河砂价格,且收购和销售赃物的价格一般低于赃物实际价值,这也正是矿产品价值存在“认定难”的原因所在。

结合目前各省在实践中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根据《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直接进行认定,无需进行价值鉴定;无法直接认定的,应遵循当时当地原则,确定鉴定基准日当地原矿的坑口价格,依法进行价值鉴定。


然而,在不少具体案件中,有的非法采砂行为历时多年,时间跨度大,数量难以确定,而且每一年每一月甚至每一天的河砂价格都在变化,即使进行鉴定,结果也难以得出准确的价值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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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类型的案件皆面临数额认定的问题一样,这归根结底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对于事实问题,应该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因此,在能够查清特定时间段内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情况下,可以平均价格乘以矿产品数量得出其价值。在无法查清平均价值的情况下,只能以查清的最低价值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以此作出的认定,才能使结果更为公正、合理。





注释:

[1]《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三条中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指水利部直属的流域机构,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详见水利部官网:http://www.mwr.gov.cn/jg/zzjg/zsdw/

[2]喻海松,《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04期,第17-23页。

[3]缐杰、吴峤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7年04期,第53-57页。

[4]田野、孙国祥、蔡道通、欧阳本祺,非法采砂类案件办理争议问题三人谈,人民检察,2017年22期,第56-59页。

[5]姚德波,浅析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的辩护策略,法制与社会,2020年06期,第214-215页。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2202号)。

[7]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

[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3〕370号)。

[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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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何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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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助理律师  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为世礼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团队主要成员之一。何律师专注于海商海事、海关纳税争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及其他海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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