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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海法研究中心:任重道远,未来可期!
发布时间:2020-11-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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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徐鹏副教授



大家好,我是徐鹏。很高兴今天在海法思享会这个微信公众号,和大家就近期成立的「世礼海法研究中心」等事宜做进一步的交流。

目前,海上执法改革在国家层面正被如火如荼的推进,但在此转型期间,海上执法领域,包括海上行政执法等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将是近段时间来实务与研究机构的热点。

因此,世礼海法研究中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海上行政执法等相关问题也将作为“世礼海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内容及律师业务聚焦点之一。

01

海上行政执法及执法主体

简要介绍


海上行政执法,是指海上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组织和个人遵守涉及海洋环境、资源和海洋权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活动。

实施海上行政执法的组织,被称为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它是指在海上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享有国家海洋行政管理职权,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海上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行政执法活动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组织。

简言之,判断是不是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应考察其必须以自己名义从事海上行政执法,并独立承担责任。

02

海警机构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海上行政执法主体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海洋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只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才可以,如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是依据《渔业法》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并非所有海上行政执法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只要经过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也可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如海警机构属于军事机构,经法律授权,也可成为海上行政执法主体。


然而,海警机构有其特殊性质,它是我国重要海上武装力量和国家行政执法力量,兼具军事属性和执法属性,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具有准行政机关的特点。


此外,海警机构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及未来《海警法》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其仍属于一揽子式的概略授权,今后还涉及到一些法律的修改,如《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以获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授权。


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要求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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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机构与海警机构有所不同。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以自身名义执法,若以接受行政委托方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因其是以委托机构的名义执法,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海上执法体制改革前,从事海上行政执法的海监机构,属于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并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执法,是接受行政委托,因此不是海上行政执法主体。


海上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是本次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发当前海上行政执法某些问题的原因之一。


03

在海上执法改革背景下

海上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海上行政执法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海上治安管理、海关缉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交通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缆和管道铺设等。其中,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除了包括矿产资源、风能、海洋能等外,还应包括海洋空间资源,如海域的使用等。



为保障上述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有效遵守以及预防、惩处违法,海上行政执法主体可对相关个人和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随着海上执法机制的改革,目前海上行政执法中出现如下几大方面的问题:


① 海上行政执法机构与海洋管理机构间的权能划分及配合的落实问题

随着海上执法机构改革,以前隶属海关、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公安部的海上执法机构整合成为海警机构,并被赋予海上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但是,新的海警机构与海洋管理机构,如海关、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村农业部及公安部,之间的具体权能划分以及如何协调配合,虽在中央层级已经明确,但该机制在地方层面具体如何落实,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② 海警机构与地方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间的配合与协调指导问题


在海警机构成立后,以前原属地方的海上执法机构仍保留,如地方的海监和渔政执法机构,并组成隶属地方的海上综合执法机构。这些机构与海警机构在相互协作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仍需探讨。


此外,海警机构对地方海上行政执法机构有协调指导职责,但作为军事机关的海警,因与地方海上执法机构隶属不同系统,如何具体落实指导工作仍待研究。


③ 海警机构的设立及相关职能立法后,仍需修改相关海洋立法


比如,渔业、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以具体授权海警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但如何制定或修改相关立法、海警机构的立法权限以及对于其他涉海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仍有相当多问题需要被解决。


④ 海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问题


伴随着海警机构等海上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行政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执法事项种类以及执法措施更为多样,需要掌握的法律规范也更为广泛。


然而,原涉海执法机构整合后的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与当前繁杂的海上行政执法任务还不相匹配,需要加强对其教育培训,这也是当前海上执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04

世礼海法研究中心

将开展哪些研究工作呢?


世礼海法研究中心,作为旨在努力推进实务人员与专家学者交流研讨的平台,其接下来的主要工作将围绕包括海上行政执法在内的众多涉海领域的法律研究,对前述问题应予高度关注和参与解决。



为此,该中心在海上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应包含如下内容:


① 围绕海上行政执法律师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展研究

随着海上执法机构改革的推进及执法力度加强,海洋行政强制及海洋行政处罚类案件会日益增多,同时新类型案件,如非法采矿以及涉及外国或敏感水域案件等,也会不断出现。


因此,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新问题,以及律师业务的接入点,将是我们重点研究的板块。


② 积极为海上行政执法活动立法建言献策


海上执法机构的统一,必然也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如此次《海警法》(草案)的公开征询意见,中心应积极参与研究并提出建议。


而为配合海上执法机制改革,还将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这些领域都是我们参与并推广世礼和中心的机会。


今后,该中心应通过课题研究、专家研讨及行业交流方式,积极为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③ 积极开展与海上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


随着国家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海上执法机构将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工作,对社会教育培训的需求将日益增加。针对此类需求,该中心应加强与执法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对其关注法律问题加强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为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


05

写在最后

今天和大家的交流,就暂告一段落。


在这里,再次庆祝世礼海法研究中心的成功成立,也感谢为推进此中心顺利落地并为此长期筹备付出持续性努力的各位伙伴们。


世礼海法研究中心接下来的持续发展,将离不开每一位关注海洋执法领域的朋友们,任重道远且未来可期!


「 END 」




世礼海法研究中心特聘专家团


• 研究中心主任  徐鹏简介

徐鹏,世礼所兼职律师,国际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维权与执法研究分会理事,曾任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与海洋法,主要从事海上执法、海洋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研究。出版专著《海上执法比例原则研究》,并在核心刊物发表《台湾海峡海上交通管理措施研究》等文章多篇,曾主持涉及海上执法内容的多个省部级研究项目。

• 特别顾问  王冰简介


王冰,原中国海警局副参谋长。

• 特别顾问  黄木荣简介


黄木荣,原直属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海关公职律师。



• 特邀研究员  郝会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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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会娟,韩国海洋大学海事法博士,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后,海南大学国际海洋法与争端解决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聊城大学太平洋岛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领域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韩海域划界、渔业资源管理问题、海商法、海洋法等。出版专著《中韩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解读苏岩礁》等,并在《中华海洋法学评论》、《中国海洋法学会年刊》、《中国评论》、《山东大学法律评论》和《Chinese Law Review [KCI]》《Dankook Law Review [KCI]》《Chungpa Law Review》等中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数篇论文,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课题和省部级研究项目。

• 特邀研究员  Aaron Cai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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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Cai,拥有LLM、JD和PhD学位,现任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高级区域联络主任,英国繁荣基金会资助海事服务项目政策负责人,长期负责促进中英双边海上服务贸易和投资,在海运服务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



世礼海法



世礼海法法律服务品牌 立足于国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率先聚焦涉海法律领域,致力于打造专业品牌,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重点开发的新兴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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