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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解读(三):对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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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硕

律师

专注领域: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法律事务


前言

前两篇文章,我们分享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中政务公开、法制审核内容。本次,我们将对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保密内容进行分享。

新《行政处罚法》涉及的保密条款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保密条款,此款为本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关乎企业权益,个人隐私关乎人格尊严,均属于法律所特殊保护的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恪守保密义务。1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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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及到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的条款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解读:此处的保密范围相对于《新行政处罚法》来说,更为宽泛,不仅仅是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均应保持注意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若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导致这些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公开,有可能对相关自然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社会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2

行政机关完善保密工作的注意事项


1.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应避免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2.行政听证程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公开举行听证案件,并说明理由。
3.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涉及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作技术处理。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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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就保密内容深入展开分析。后续,我们将继续结合新《行政处罚法》进行学习和分享。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江必新 夏道虎 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P1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黄薇 主编 法制出版社 P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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