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泽涛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破产清算。
前言
众所周知,在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环节中,管理人经常会遇到的债权种类,除了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税收款项等之外,即为合同债权,如供货合同项下的拖欠货款、服务合同项下的应付未付服务款项等。
但是,管理人比较少见的情况是,债权人所申报的合同债权,已经有大部分获得了信用保险赔款,并且该保险公司也基于已经支付保险赔款的事实,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债权人和保险公司所申报的孳息债权(即延期支付利息),存在重合的情况。那么对于重合的这部分孳息债权,又要如何处理呢?依照的又是何种法律法规呢?
这是我们作为H公司的管理人所遇到的真实情况,本文将以此作为样本,简要分析破产程序中已获保险赔款的债权审核相关问题,以期为业界各位同仁提供一些不太成熟但却有益的思考。
一
债权申报基本情况
(改编自真实案例)
二
管理人的妥当处理方式探讨
三
结语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