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苏燕茹
律师
专注领域:诉讼仲裁、公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9条的设置则从程序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异议制度,使得债权人可提起普通债权确认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可以依照,根据指引做好程序上的工作,但上述法条在实务中尚存在争议点,笔者尝试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二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起诉期间的起算时间
三
逾期提起普通破产债权
确认之诉的法律后果
四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