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的比特币交易合法吗?——从金融监管规范和司法裁判谈起
发布时间:2021-03-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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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备受瞩目的中国首例涉比特币仲裁案——深国仲比特币案,因裁决以等值人民币/美元赔偿比特币财产损失而被深圳中院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几乎在同时,上海一中院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则认可了在无法返还的比特币情况下,可以等值人民币/美元赔偿比特币财产损失。沪深两地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我国两大金融中心对于涉比特币相关交易的司法态度,其影响不会仅限沪深两市之内,还必将对更广泛范围内的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金融交易及相关争议的解决产生影响。今年以来,最火热的财经领域话题是基金、茅台、还是各地房价?答案可能都不是。作为反映中文互联网搜索热度的百度指数中,我们将比特币、基金、茅台、房价作为检索关键词,可以明显的看到,今年以来,比特币的搜索热度把其他财经领域的热词远远的甩开。随着马斯克(Elon Musk)与特斯拉进场等消息,在境外市场上,比特币的波动幅度也不可小觑,在持续上涨多月后,今年2月底也曾出现在24个小时内暴跌超过20%,下探至约47500美元/个的情景。但到了3月14日,比特币再次上涨至61000美元/个。不难察觉到,今年以来如此剧烈的波动,比特币乃至整个数字货币市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吸引全球投资者的目光。笔者不揣浅陋,妄提拙见,拟通过对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规范及司法实践的梳理,回答如下问题:中国法视域下,怎样的比特币交易是合法的?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法律法规暂付阙如,相关的金融监管规则亦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虽然《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范,但均为多部委联合发布,且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故司法实践中违反《通知》和《公告》的法律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通知》和《公告》体现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3)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4)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如引言所述,深圳中院及上海一中院分别作出看似截然相反的两份裁判文书,本部分通将过对两份裁判文书的研读,梳理两案的裁判逻辑。在中国首例涉比特币仲裁案——深国仲比特币案中,仲裁庭的主要裁决要点为:(1)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2)虽然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3)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持有或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非法,且okcoin.com网站是否在中国办理备案许可、是否能顺利完成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交易并不影响仲裁庭参考其公开的数据信息对案涉财产损失赔偿额进行估算。在撤销深国仲比特币案的(2018)粤03民特719号裁定中,深圳中院认为仲裁裁决依据okcoin.com上比特币与美元的兑换比例,再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亦即。深圳中院并未否定深国仲对于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的认定,而是认为该案的给付裁决在实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币间的兑付,因而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否定深国仲比特币案。在上海一中院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中,合议庭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并分别释法说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2.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 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3.尽管《通知》及《公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侵权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侵权人,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取得的比特币理应返还被被侵权人。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侵权人自愿返还从侵权人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侵权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侵权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被侵权人。2.在本案中,侵权人陈述比特币被冻结,无法返还。根据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通常,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被侵权人主张应根据CoinMarketCap.com网站上的信息数据计算损失赔偿金额,但该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但在本案二审中,法院曾就侵权人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讯问,双方均认可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综上,尽管侵权人系参考了尚未被我国所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的数据主张损害赔偿的金额,但在诉讼中被侵权人亦认可了该金额,上海一中院据此以双方所达成的合意确定了赔偿数额。(一)就交易主体而言,所有主体均禁止从事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行为;除此之外,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禁止进行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而其他主体并未受此限制根据《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进行比特币交易,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通知》的规制对象为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亦即,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或全国性的监管规范禁止任何中国个人和其他机构进行比特币的交易。但根据《公告》之规定,所有主体均禁止从事ICO行为。(二)比特币作为交易的标的物,系合法的虚拟财产,但体现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之功能的法律行为无效根据《通知》的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深圳中院或上海一中院,均未否定比特币作为合法财产的法律地位,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中更是直接明确认可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尽管深沪两地法院均未否认比特币作为合法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在判断相关法律行为是否属于“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兑付、交易”时,都采取更加严格、保守主义的立场,即中立裁判机构通过径行裁判确定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对价的行为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币的兑付。但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进一步阐明,通过双方合意确定比特币价值的行为,则不构成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鉴于比特币的市场波动远高于一般的金融产品,同时《公告》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曾经活跃于国内比特币交易市场的平台均关闭在境内的比特币交易服务,将服务器迁址到相关监管政策较为宽松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客观上已不存在被我国所认可的比特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建议从事比特币交易的当事人,在开展交易前应注意设计比特币损失的价格清算条款,合意确定折价的价格,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而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