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 遥
律师/合伙人
专注领域:国内及跨境供应链(海商海事、物流、贸易、保险、港口、航运)、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一般公司业务、投融资、资产管理/处置/清收、资产规划、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
内容摘要
豁免财产是个人破产法律相较企业破产法律而言的特有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定性方式列举豁免财产范围,并以通过限定豁免财产总额绝对值上限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留维持生活和职业发展的必需品,维护了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也维护了具有强烈个人属性(尤其是蕴含精神价值)财产的安全,为破产申请人保留了基本尊严,值得称道。
不过,参照企业破产中破产财产识别经验,如何识别豁免财产也必定是司法实践一大难题,而条例中并未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本文试图探究立法机构设立豁免财产制度之目的,以及该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并从立法技术、实践经验等方面为减少豁免财产识别问题给实务界人士造成困扰给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豁免财产 破产财产 个人财产属性 定性 识别
一
《个人破产条例》以列举方式列明豁免财产范围
二
豁免财产与关联法律制度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三
豁免财产与“非破产财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个人破产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四
破产财产识别
五
豁免财产识别
《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规定:“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八条仅规定管理人可对“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
豁免财产识别
七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