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楚君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一般公司业务、涉外商事交易、诉讼仲裁、投融资。
摘要
与其他瑕疵出资的行为相比较,股东抽逃出资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秘性的特点,导致这类纠纷成为审判实践的难题。虽然《公司法》没有将“抽逃出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但立法已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及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了三种抽逃出资的方式,并且设置了兜底条款。
实践中,常常会碰到的关于抽逃出资的几个问题: “抽逃出资”的性质、请求权规范基础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债权人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先决条件有哪些?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文将通过结合经典案例的形式,试图找出上述问题的答案。
一
出资的含义
二
抽逃出资的性质、请求权规范基础
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
如何认定抽逃出资的标准
四
债权人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先决条件
五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六
常见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款项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2
公司向外借款通过验资后归还,实际上股东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此为典型的抽逃出资
3
股东与公司约定,将股东投入的出资款作为借款资金投入并每年支付利息,构成抽逃出资
七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