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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案例解读!让你在置业析产中“税”得明白
发布时间:2020-12-2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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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以燕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公司业务、诉讼仲裁、破产清算法律事务。



对大部分人而言,不论是买房卖房,还是赠与、继承、离婚过程中的分家析产,往往因为涉及的财产价值比较大,难免慎之又慎。房价受到政策与市场的双重调节,“笋盘”可遇而不可求。但实践中对购房者来说,房价并不是最终的成本,还必须加上以成交价为基础计征的各种税费——卖方市场下一般也都由购房者支付。和房价的不可控性相比,房产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却是清晰可预判的,甚至可以通过对减征、免征税收政策的合理适用,达到“造笋”之妙。反之,对卖方而言,如果所交易的房产符合减免征的条件,在成交价上就可以适当握有筹码,达到双赢的局面。当然,也有不涉及成交金额而根据房产评估价计征的税费,比如在分家析产的情况下,通过交易还是赠与进行转让分割,在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征收金额上都会有所差异,不同条件相差数十万也是极有可能的!


为了能更好地做出判断,下面我们就以住宅转让为基础,在涉及地方性规定时以厦门市规定为依据,一起看看住宅转让中会涉及哪些税种和税率,什么情况下能够享受免减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转让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六个税种,分别是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首先奉上太长不看版,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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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复杂情况,我们通过几个小林律师现编的案例对不同税种的征收情况进行逐一说明,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1

 增 值 税


个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原则上,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也就是二手房市场上所谓的“满二免增”。根据厦门市2017年出台的限售政策,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免征增值税。家庭析产中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转让的房产免征增值税,后续转让的参照销售情况计税。

案例一


花爸于2016年斥资200万全款购入一套房产,2019年将其中30%的产权份额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小花。2020年,花爸和小花拟出售该房产。

1、发生在2019年的赠与行为免征增值税;

2、2020年出售房产时,虽然距小花受赠该房产不足2年,但据以判断增值税“2年”免征期的起算时间应以受赠前的购买时间确定,即小花受赠的30%房产份额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应追溯到花爸2016年购买该房产的时候,以此作为小花取得房产的时间,并由此开始计算2年免征期。

所以,无论花爸还是小花,在2020年出售该房产时均无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花爸于2016年斥资200万购入一套房产,产权人为花爸和小花,其中花爸占70%份额,小花占30%。2019年小花欲另购房产,遂将其名下30%份额以买卖方式过户到花爸名下。2020年花爸拟出售该房产。(本案例暂不考虑限售政策)

1、原花爸名下70%份额出售时已满2年,无需缴纳增值税;

2、2019年小花转给花爸的30%份额,该部分是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持有时间不可追溯,故2020年出售时该30%份额尚不满2年,该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以,当2020年花爸出售该房产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30%*5%=3万元。

2

 附 加 税


房产交易中的附加税包括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2%地方教育附加,三者是在增值税额基础上按比例税率进行征收的,统称为增值税附加。增值税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现在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案例三


小花于2016年斥资200万全款购入一套住房,2017年因急需资金欲将该房出售。那么,小花在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照5%*(3%+7%+2%)*50%=0.3%的征收率缴纳200万*0.3%=0.6万元的附加税。

3

 个 人 所 得 税


个人转让或受让住房还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对于个人出售房产的,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凭借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二是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1.5%计征。目前厦门市原则上按照收入全额(交易金额或评估价取高)的1.5%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能提供相应凭证证明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也可以向厦门市税务局申请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个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屋价值(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或评估价取高)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抚养人、赡养人的,以及通过继承和离婚分割转让的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简称“满五唯一”,符合条件的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

我们再来举个例子,案例背景为:花爸和花妈2001年结婚。2000年花爸购买A房屋,产权面积89平,市场价格1000万,登记产权人为花爸。2005年花爸购买B房屋,产权面积50平,市场价格800万,登记产权人仍为花爸一人。双方于2019年办理协议离婚。

案例四


花妈在离婚时并不知道B房屋的存在。离婚后花妈无意间发现,花爸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B房屋,遂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B房屋产权归花妈所有,花妈按以现金方式补偿花爸400万元。

因为B房屋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办理产权人由花爸变更登记到花妈名下、花妈以现金方式补偿花爸400万元等事宜,均属于双方对既有财产的处理,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仅需缴纳印花税800万*50%*0.05%=2000元。

案例五


离婚时双方约定B房屋归花妈所有。离婚后因花妈带小花居住在B房屋内略显局促,遂与花爸协商一致,将A房屋过户至小花与花妈名下(小花占30%产权份额,花妈占70%产权份额),B房屋归花爸所有。

A房屋为花爸个人财产,B房屋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花爸将其享有B房屋50%的份额赠与给花妈,自此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分割完毕,情况同案例四。

案例五的主要目的在于讨论“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的税收情况。目前厦门市税务局在适用“离婚析产”相关政策优惠时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对离婚析产情况不以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载明的离婚时间和财产状况为限,而是按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1、B房屋在离婚时已经进行了一次分割。若在离婚后经协商一致决定变更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同时书面办理“变更约定”,从而避免额外纳税。

2、A房屋作为花爸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办理权属变更,那么在离婚后仍为花爸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花爸将个人财产权属转移到花妈名下,应参照个人赠与的情况,按照1000万*20%=200万元计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国家制定税收免征、减征政策的目的,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一定能够十分准确,厦门市税务局目前接受当事双方对离婚时未进行析产约定的财产办理“补充约定”,即花爸将A房屋赠与花妈的部分,可参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对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六


离婚时双方约定,B房屋产权归属于花妈,A房屋产权份额70%归属于花爸,30%归属于小花。小花已成年,且花爸在离婚后有再购置房产的需求。

根据厦门市限购政策,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需三年后才能再次购买住房,故A房屋只能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小花。
小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万*30%*1.5%=4.5万元。

4

 印 花 税


房产转让时按照0.05%的比例税率征收印花税。现行政策下,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其它转让行为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案例七


花爸与花妈有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共同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现花爸欲将其名下30%份额赠与小花。花爸和小花各应缴纳印花税1000万*30%*0.05%/2=0.075万元。

5

 土 地 增 值 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5%。依据现行政策,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住房的行为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

 契 税


今年下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1年9月1日起施行。随即一些风声传出,说新契税法税率调整为3%~5%、买房成本将增加等等。事实上,新契税法基本平移了现有的契税暂行条例,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而且目前政策下1%等优惠税率还会继续延续,对购房者来说并不存在需要比之前交更多税的情况。

现行政策下,个人购买二手房按照3%计征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按照评估价的3%征收契税;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

案例八


2000年花爸购买A房屋,产权面积89平,市场价格1000万,登记产权人为花爸。花爸和花妈2001年结婚。2005年花爸购买B房屋,产权面积50平,市场价格800万,登记产权人仍为花爸一人。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A房屋过户至小花与花妈名下(小花占30%产权份额,花妈占70%产权份额),B房屋归花爸所有。

A房屋为花爸婚前个人财产,B房屋为花爸花妈的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可以通过赠与(离婚析产)或买卖的方式实现产权转移。因两种途径下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故以下围绕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的情况进行分析。

1、赠与(离婚析产)

(1)花爸将A房屋30%产权份额赠与给小花,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花爸应缴纳印花税:1000万*30%*0.05%/2=0.075万元;
小花应缴纳契税和印花税:1000万*30%*(3+0.05/2)%=9.075万元。
即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税费(率)合计3.05%。
(2)花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A房屋70%产权份额更名到花妈名下,属于夫妻间变更房屋权属的情况(离婚析产情况可参照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仅需缴纳印花税。
花爸应缴纳印花税:1000万*70*0.05%/2=0.175万元;
花妈应缴纳印花税:1000万*70*0.05%/2=0.175万元。
(3)B房屋归花爸所有,相当于花妈将对共有财产50%份额转移到花爸名下,该情况属于家庭房产共有权的变动,不发生产权转移,不征收契税、印花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买卖


(1)花爸将A房屋30%产权份额出售给小花,小花已成年且名下无房。
花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30%*1.5%=4.5万元;
小花应缴纳契税:1000万*30%*1%=3万元。
(2)花爸将A房屋70%产权份额出售给花妈,同时花妈将B房屋50%产权份额出售给花爸。
花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70%*1.5%=10.5万元;
花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800万*50%*1.5%+(1000万*70%-800万*50%)*1%=9万元。

根据以上对两种过户方式的举例分析可知,夫妻间房屋产权变动通过夫妻更名(赠与)办理为宜,仅需缴纳印花税。而父母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如果通过赠与方式,需要按照3.05%的比例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如果通过买卖方式,产生的税费或有5.3%的增值税及附加、1.5%的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可免征)、1%-2%的契税,在父母满足“满二”免增、“满五唯一”免个、子女名下无房、房产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等极端条件下,仅需承担1%的契税即可完成产权转移。

结合上述案例中A房屋(价值1000万元)的产权变更手续,可将70%产权份额通过夫妻更名(赠与)方式过户到花妈名下,应缴纳印花税0.35万元;并将30%产权份额通过买卖方式过户到小花名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7.5万元。合计缴纳税费7.85万元,完成房屋产权变更。

以上我们以案例的形式,对房产转让过程中的税费情况进行了简(简)明(单)扼(粗)要(暴)的说明。下一期,我们将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以更加系(正)统(经)的形式,对房产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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