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责任追究之政务党纪篇
发布时间:2020-07-31 作者: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0年3月7日,泉州市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2020年7月中旬,国务院批复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通过对调查报告的认真研读,我们对事故涉及的24个单位政府部门、30个法律问题、45部法律法规、49名被追责公职人员进行整理总结。
鉴于整理总结内容较多,本次我们就公职人员的政务党纪内容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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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17时40分许,欣佳酒店(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 1688号)一层大堂门口靠近餐饮店一侧顶部一块玻璃发生炸裂。▶18时40分许,酒店一层大堂靠近餐饮店一侧的隔墙墙面扣板出现2至3毫米宽的裂缝。▶19时06分许,酒店大堂与餐饮店之间钢 柱外包木板发生开裂。▶19时09分许,隔墙鼓起5毫米;2至3 分钟后,餐饮店传出爆裂声响。▶19时11分许,建筑物一层东侧车行展厅隔墙发出声响,墙板和吊顶开裂,玻璃脱胶。▶19时14分17秒,欣佳酒店建筑物瞬间坍塌,历时3秒(见图1)。事故发生时,楼内共有71人被困,其中外来集中隔离人员58人、工作人员3人(1人为鲤城区干部、2人为医务人员)、其他入住人员10人(2人为欣佳酒店服务员、5人为散客、3人为欣佳酒店员工朋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批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成立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工作。3月12日11时04分,人员搜救工作结束,搜救出71名被困人员,其中42人生还,29人遇难。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疫情感染,未发生次生事故。
国务院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报了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据初步调查,该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规划和施工许可,存在非法建设、违规改造等严重问题,特别是房屋业主发现房屋基础沉降和承重柱变形等重大事故前兆,仍然心存侥幸、继续违规冒险经营;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流于形式,导致安全关卡层层失效,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国务院批复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次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直接原因:事故单位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锵(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泉州市广鑫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条辉等23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人予以诫勉。其中:省管干部9人、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主要领导责任14人、重要领导责任5人、监督责任2人、直接责任21人;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其他22人。
诫勉不属于政务处分。诫勉虽然在《公务员法》规定,但是其介于批评教育和政务处分之间的干部监督管理手段,是对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但又不够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提出告诫、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制度。其是组织对干部实施帮助教育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政务处分涉及到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年度考核等多方面。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同的政务处分有不同的影响,具体详见下表: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涉及到职务、年度考核等多方面。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不同的党纪处分有不同的影响,具体详见下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公职人员同时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如何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依据:《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公务员收到政务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会受到直接影响。而年度考核结果是调整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可以说政务党纪处分的长远影响是多方面的。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举例来说,只有年度考核优秀、称职,才能享有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都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具体如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 2019年03月27日发布)《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如何区分党纪处分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详见下表。这里所谓“职责范围内”,是指一个人依其法定职务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特定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一般是有各种组织法规、岗位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主管的工作”,是指有明确分工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应管的工作”,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是由其应当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是指那些应该有两个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者由集团讨论决定的工作。[1]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例如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从失职、渎职行为概念中可以发现,失职、渎职行为是一种职务违纪行为,并且这里的“职务”实际上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务”,它往往要求一定的危害结果,即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2][1]本书编写组编:《党纪政纪处分工作疑难问题解答》,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修订版 ,第232-233页。
[2]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著:《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视角》, 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2月,第584-5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