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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近五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大数据报告(下)
发布时间:2020-07-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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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勇

高级合伙人
专注领域:海关纳税争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及其他海关法律事务、海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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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迪颖

律师
专注领域: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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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毅伟

律师
专注领域: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前言


我们在《福建省近五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大数据报告(上)》针对近五年来福建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展开统计摘录,并匹配可视化图表,梳理此罪名下走私方式、强制措施、偷逃应缴税额、定罪量刑等问题,以求为走私犯罪办案实务提供借鉴。因篇幅较长,本报告分为上下两篇发布,请继续阅读后续部分。


正文共:45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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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目录


 八  

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九  

自首、立功、认罪情况

 十  

聘请律师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十一

全案办结时间与审理期限

十二

高频法条


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中,通常会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包括扣押在案的财物以及冻结在案的账户资金。扣押在案的财物种类主要有:涉案货物,手机、电脑、硬盘等通讯工具,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AIS、雷达、油管等船舶出航工具等。

(一)涉案走私货物、物品

187个一审案件中,有101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涉案扣押货物、物品作出处置,另外86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未明确,原因在于:1.本案货物、物品非现场查获,涉案财物在另案处理案件中已作处理;2.涉案货物、物品已流入市场,无法追回。

针对成品油、冻品、水果等长期扣押可能影响品质及价值的货物,一般由办案机关先行变卖,法院再针对货物变卖款进行处置。在101个对涉案货物或货物变卖款作出处置的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均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只有8个案件法院判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二)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

走私犯罪案件中,常以船舶、车辆作为交通工具运输走私物品, 187个一审案件中,有40个案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对涉案船舶或车辆作出处置。其中1个案件系对车辆作出处置,判决将涉案厢式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案件均以船舶作为交通工具涉案,但由于对船舶存在不同认定,各个案件中法院处置情况不一。其中29个案件判决将船舶予以没收,10个案件判决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判决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船舶的10个案件中,6个案件系莆田中院作出,4个案件系宁德中院作出;2个案件涉案船舶为本案被告人所有,6个案件为案外人所有、被告人仅为船舶承租人,其余2个案件未载明船舶所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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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没收船舶的29个案件中,17个案件船舶为本案被告人所有,其中8个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系为走私犯罪购买船舶,故将涉案船舶认定为作案工具。4个案件中船舶经过改装,11个案件为三无船舶。另有2个案件中船舶为第三人所有,其中1个案件法院认定出租人明知被告人租赁船舶用以运输走私货物,该船舶属于犯罪工具,判决予以没收。此外,有1个案件未载明船舶所有人情况。

(三)扣押、冻结的现金或账户资金处置情况

据统计,在205个案件中,共有7个案件一审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的被告人现金或账户资金作出处置。其中5个案件对扣押、冻结的款项判决予以没收,另外2个案件对扣押、冻结的款项判决用以冲抵罚金。判决没收的原因主要在于一审法院将扣押、冻结的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或赃款,便适用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

(四)违法所得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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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205个案件中,共有32个案件一审法院对违法所得作出处置,具体包括:2个案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个案件将查扣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1个案件将查扣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14个案件将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14个案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述32个案件根据地区划分,依次为:福州中院16个,泉州中院8个,漳州中院3个,宁德中院2个,厦门中院2个,莆田中院1个。

上述32个案件中,有14个案件系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此类案件中被告人通常以退出违法所得的行为表明自己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在量刑上得到从轻处罚处理。

若在案证据中明确表示被告人收取了如下费用并明确下列费用的金额,包括涉案船舶租金、入股分红、居间介绍人的介绍费或回扣、月工资报酬、销售牟利所得、代理费等,则一审法院通常在裁判中将以上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判决予以没收或追缴,此类型案件有24个。另有8个案件中,在案证据未明确存在以上费用,但涉案走私货物未被当场查获,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没收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对于未查获的部分货物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五)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处置情况

1.手机、电脑、硬盘、U盘等

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使用的手机,基本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通关走私及间接走私类犯罪中,通常将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使用的电脑、硬盘、U盘、账本等认定为作案工具,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雷达、海图机等船上设备

在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犯罪的案件中,可能使用雷达、海图机、高频、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显控单元、对讲设备、卫星电话、望远镜、导航仪、单边带电台、油管油封接口、量油尺等船上设备,该部分案件中此类设备基本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自首、立功、认罪情况


(一)自首情况

在393名被告人当中,共92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为23.41%。在到案方式上,62名被告人系主动投案,30名被告人系经办案机关通知到案,通知到案的方式为口头传唤。

(二)立功情况

在393名被告人当中,共有16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占比为4.07%。这16名被告人,分属10个不同的案件,其中被取保的有10人,被羁押的有6人;检举他案犯的有11人,检举同案犯的有5人。在16名被告人中,15人为检举、揭发1起犯罪线索,1人为检举、揭发2起犯罪线索,虽然在事实认定上法院认可其检举、揭发2起犯罪线索,但在情节认定中法院统一认为其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认罪情况

在393名被告人当中,共有306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认罪情节,占比为77.86%,其中共38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上38人分属26个案件,在裁判年份上,3个案件为2018年,23个案件为2019年;在审理法院上,14个案件为福州中院,6个案件为厦门中院,4个案件为宁德中院,2个案件为漳州中院。

聘请律师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一)聘请律师情况

据统计,在393名自然人被告人中,其中共有322名被告人聘请律师,占比约81.93%。其中,一审案件的聘请律师率为79.94%,二审案件的聘请律师率为89.29%。

(二)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情况

在205份裁判文书中,针对以上393名被告人,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法院认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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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律师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建议缓刑及从犯、认罪、自首、坦白等常见情节。辩护意见中认为指控的偷逃应缴税额过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理由:①事实认定上,否认被告人参与某起走私犯罪,因此该部分涉案数额应予以扣除;②对税种有争议;③对计税价格有争议,如价格鉴定基准日、采购价格证据不足、计税货物品种等;④对税率有争议;⑤对理货报告、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存在争议;⑥成品油案件中对成品油吨数存在异议;⑦对税额的其他争议,如应以主观预见为限,重复计算应予以扣除,货物与物品应区分等。

上述7种辩护理由中,持理由①的辩护意见数量最多,此项理由主要是从证据和事实的角度出发,专业性不强,法院通常以列举的证据足以证实指控事实为由不予采纳,有3例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对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持理由②至⑦的辩护意见较少,专业度较高,仅有1例法院采纳的情况,认为应将已向海关补缴的税款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关于偷逃应缴税额过高的专业辩护意见,法院采纳数量极低,有效辩护率基本为零。由此可见,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中,有关价格、计税等专业领域的辩护存在较大改进空间,走私犯罪辩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有待进一步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初犯偶犯的有效辩护率低不代表法院的采纳率低,由于此情节客观性较强,卷宗中通常有犯罪记录人口调查等客观证据加以证实,辩护律师一般不会无中生有,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较少明确此情节,不表示法院不认可律师辩护意见,可能其已在量刑中予以考量,只是未将全部考量情节加以罗列。

十一

全案办结时间与审理期限


由于二审裁判文书中关于此部分数据载明不全,本报告只统计一审案件相关办理期限。

(一)全案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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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4个一审案件当中,全案办结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有12件,占比6.89%;全案办结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80件,占比45.98%;全案办结时间在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的有49件,占比28.16%;全案办结时间在十八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有23件,占比13.22%;全案办结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有10件,占比5.75%。

(二)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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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174个一审案件中,审理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有15件,占比8.62%;审理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有91件,占比52.30%;审理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有38件,占比21.84%;审理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有30件,占比17.24%。

通常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根据统计,在三个月内审结的一审案件占比为60.92%,六个月内审结的一审案件占比为82.76%。另有17.24%的一审案件审限在六个月以上,原因可能为部分案件系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法院,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十二

高频法条


(一)高频实体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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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频程序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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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9月4日起在包括我省福州、厦门在内的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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