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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近五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大数据报告(上)
发布时间:2020-07-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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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勇

高级合伙人
专注领域:海关纳税争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及其他海关法律事务、海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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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迪颖

律师
专注领域: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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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毅伟

律师
专注领域: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前言


据海关总署公布,2019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198起,同比增长16.8%。走私犯罪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犯罪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最常见的走私犯罪之一,有必要对此罪名进行梳理分析。


本报告针对福建省近五年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展开统计摘录,并匹配可视化图表,梳理此罪名下走私方式、强制措施、偷逃应缴税额、定罪量刑等问题,以求为走私犯罪办案实务提供借鉴。因篇幅较长,本报告分为上下两篇发布。


检索路径及检索结果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检索条件:

(1)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时间:2015年-2019年    

(3)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9个省辖市的中级法院

4.案件数量:205件(在“Alpha案例库”中,笔者以上述检索条件搜索了福建省法院系统2015年至2019年对该罪作出裁判的案件,共得案件547件,去除317件执行案件,再去除25件法院认为不适宜公开和部分重复的案件,本文共得有效案件205件。)


(特别说明:受数据来源、专业理解等因素所限,本报告数据分析结论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仅供参考。)


正文共:5424字

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上篇目录


案件数量分析

犯罪主体分析

共同犯罪情况

走私方式统计

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偷逃应缴税额情况

定罪量刑情况


案件数量分析


(一)年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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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9年,福建省法院系统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出裁判的案件共计205件。按年份分布依次为:2015年15件,2016年35件,2017年59件,2018年43件,2019年53件。

(二)审级情况


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福建地区共有该罪名下一审案件174件,二审案件31件,无再审案件。

(三)一审审理法院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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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174件一审案件中,审理数量排名前三的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依次为50件、43件、32件,占全部一审案件数量的71.84%。另外,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8件,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5件,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6件。

(四)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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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二审启动原因上,上述31个二审案件均以一审被告人上诉启动,不存在以检察院抗诉启动的案件。在二审审理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共18件;部分改判的共10件;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共2件;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共1件。

犯罪主体分析


本罪名以个人犯罪为主。据统计,在205件案件中,自然人犯罪的共计158件,占比77.07%;单位犯罪[1]的共计47件,占比22.93%。

(一)单位犯罪情况


单位犯罪案件中,在走私类型上,除1件绕关走私、3件间接走私、5件后续走私外,其余均为通关走私案件;在追究的人员类型上,31件案件只追究主管人员刑事责任,16件案件除主管人员外,还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5件案件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免于刑事处罚,其余42件案件同时对单位和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自然人犯罪情况


被告人以中国大陆户籍为主。393名被告人中,大陆籍的共366名,占比92.13%;台湾籍的共18名,占比4.58%;澳门籍的共3名,占比0.76%;香港籍的共2名,占比0.51%;外国籍的共4名,占比1.02%。四名外国籍人员中,美国籍1人,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通关走私的方式雇佣水客,携带奶粉、保健品入境;缅甸籍1人,系走私船舶船长,以绕关走私的方式走私冻品入境;新加坡籍1人,系商人,以通关走私的方式雇佣水客,携带燕窝入境;印尼籍1人,系走私船舶船长,以绕关走私的方式走私冻品入境。

393名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学历则以初中学历及以下为多数,占比达七成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82人,占比20.87%,其中学历最高的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共3人,均出现在通关走私型犯罪中,分别走私冻品和医用设备,其中两人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另外一人则为经商。

共同犯罪情况


七成以上案件为共同犯罪。据统计,在205件案件中共有149件案件为共同犯罪,占比为72.68%。以下以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为例,介绍部分共同犯罪统计情况。

(一)通关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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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关走私型犯罪中,以伪报品名、价格、数量等方式在一般贸易中进行走私的案件共计43件,其中18个案件同时追究货主、货代的责任。此类案件中,货主常为犯意提起者,也是最终走私利益的直接获得者,货代常以包通关方式收取代理费,利用虚假单证帮助货主虚假申报。上述18个案件中,4个案件将货主认定为主犯、货代认定为从犯,其中,3个案件货代的角色为受货主指使制作虚假单证,1个案件货代角色为明知货主低报价格仍予以申报。其余14个案件不对货主和货代区分主从犯关系。

(二)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型案件中,共追究210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60人被认定为主犯,其中49人为股东、船东或雇主、纠集人、指使人,10人为船长,3人为船舶管理员。共74人被认定为从犯,60人为受雇或受指使参与走私,其中 28人为船长,5人为船舶管理员,9人为轮机、水手等其他船员。5人虽为股东,但因出资量少,在犯罪中听从大股东安排指挥,也被认定为从犯。3人为中间人,均被认定为从犯。另有3个案件将走私链条中的卖家团伙认定为主犯、买家团伙认定为从犯。

走私方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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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及间接走私。据统计,在福建地区,绕关走私与通关走私为最常见的走私方式,份额占比达86.34%,具体案件数量分布如上图所示。

(一)通关走私


指行为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据统计,以此种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共68件。在通关走私案件中,排名前三的走私货物及案件数量分别为食材类17件、工业用品及生产原料类11件、香烟酒水类10件。

(二)绕关走私


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据统计,以此种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共113件。在绕关走私案件中,数量最多的走私货物为成品油,案件数量达75件,比例超过六成,查获的地点主要集中在海上,被抓获的船长、管事都会被立案侦查。很多走私成品油的案件,船长即是整个走私案件的发起者、组织者、投资者,在少数船长受雇于其他指使人的情况下,幕后的指使人部分在判决书中载明另案处理,部分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三)后续走私


又称为变相走私,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据统计,以此种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共4件,均为单位犯罪,走私货物种类均为加工原料,包括棉花、石料、聚氯乙烯粉以及三星精对苯二甲酸,加工方式包括3件进料加工和1件来料加工。

(四)间接走私


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包括两种情况: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据统计,以此种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共20件。其中,2件案件走私货物为手表,其余18件案件走私货物均为成品油。

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一)取保候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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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93名被告人当中,共有189名被告人存在取保候审的情形,占比为48.09%。从时间上看,当场取保的有73人,其中70人具有自首情节,占比达95.89%;羁押期限在37日内被取保的有106人;羁押期限在37日以上被取保的有10人,其中部分被告人是因为可能超过羁押期限而被变更强制措施,有3人是因为在后续的审判中可能被判处缓刑而被变更强制措施。从阶段上看,在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有179人,占全部取保候审人数的94.71%,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有8人,占比4.23%,一审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有2人,占比1.06%。

(二)逮捕情况


在393名被告人当中,共有244名被告人存在逮捕情形,占比为62.09%。其中,16名被告人在逮捕后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占全部逮捕数量的6.02%。

(三)监视居住情况


在393名被告人当中,共有8名被告人存在监视居住情形,占比为2.04%。以上8名被告人最低年龄为47岁,最高年龄为65岁,平均年龄为53岁,分属4个案件,分别为泉州中院2件、漳州中院1件、宁德中院1件,均为绕关走私类案件。

偷逃应缴税额情况


(一)偷逃应缴税额与量刑分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以下简称为第一档),处以第一档量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二档),处以第二档量刑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以下简称为第三档),处以第三档量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偷逃应缴税额与实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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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检索统计情况,偷逃应缴税额在第一档的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共有129名,其中125名被告人被处以第一档量刑,占比为96.90%,4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占比为3.10%。

偷逃应缴税额在第二档的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共有152名,其中109名被告人被处以第二档量刑,占比为71.71%,42名被告人被处以第一档量刑,占比为27.63%,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占比为0.66%。

偷逃应缴税额在第三档的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共有124名,其中27名被告人被处以第三档量刑,占比为21.77%,97名被告人被处以第二档量刑,占比为78.23%。

由此可见,在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二档的情况下,有近三成的被告人被法院减轻处罚;在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三档的情况下,有近八成的被告人被法院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争取自首、立功、从犯、犯罪未遂等法定或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尤其是偷逃应缴税额过高的情况下,被告人有较大概率被减轻处罚。

定罪量刑情况


(一)定罪案件情况


据统计,在205件案件中,不存在任何一起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二)主刑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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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个案件中,共对393名自然人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其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有5人,4人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一档,均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预缴罚金的情节,1人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二档,被认定为从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65人,包括7人被判处拘役,其中110人被判处适用缓刑,122人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一档,43人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二档;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98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有97人,74人适用缓刑,105人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二档,93人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三档;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5人,最高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偷逃应缴税额均为第三档。

(三)缓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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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上述393名被予以刑事处罚的自然人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有197人,占比约为50.13%,其中61人主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另136人主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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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共有154名被告人,其中被适用缓刑的有136人,缓刑适用率约为88.31%。据统计,不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有:累犯、具有走私前科、明知当地多人走私判刑仍铤而走险走私、未如实供述、未认罪悔罪(部分案件因采用无罪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未如实供述及未认罪悔罪,不予适用缓刑)。

在主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79名被告人中,共61人被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约为77.22%。其中,有47人原量刑档次为第二档(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4人原量刑档次为第三档(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统计,上述14人中被法院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及数量分别为:12个从犯、6个预缴罚金、5个自首、4个认罪悔罪、3个认罪认罚、2个立功。一名被告人需同时具备上述至少两个情节才能被法院降档就低判决并适用缓刑。在未被适用缓刑的18人中,有14人原量刑为第一或第二档,4人原量刑为第三档,明确不予适用缓刑的原因为:1人有前科、1人为累犯、1人未如实供述、1人为多次直接参与走私行为且已减轻处罚,其余未适用缓刑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被告人只有坦白情节,缺少其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

(四)附加刑量刑情况


据统计,在该罪名案件中除罚金刑外,无其他附加刑适用情况,以下仅介绍罚金适用情况。

一般而言,在单位犯罪中,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则判处自由刑;在自然人犯罪中,除了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外,还会对被告人并处罚金。在本次统计的205个案件中,有3个案件未判处罚金刑,原因在于案件本身属单位犯罪,但因被告人此前未同时到案,致使被告人与被告单位被分别追诉,被告单位已在先前判决中被判处罚金刑,本次判决只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

罚金数额以该被告人的偷逃应缴税额为基数,通常低于其1.2倍(以下统一以“罚金比”表示罚金大小,罚金比=罚金数额/偷逃应缴税额*100%。据统计,在一审案件共335名被告人中,罚金数额在偷逃应缴税额1倍左右,即罚金比为80%-120%的有115例,低于80%的有217例,高于120%的有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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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追诉一名被告人的130个案件中,考察该被告人的罚金承担情况。据统计,罚金比在80%-120%的有92个,占比70.77%,罚金比低于80%的有37个,占比28.46%,高于120%的有1个,占比0.77%。罚金比低于80%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除本案追究的被告人之外,尚有其他被告人被另案处理或有其他被告人已判刑;第二,本案追究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据统计,以上37名低罚金比的被告人中,被认定为从犯的有16名,占比达43.24%。另外,上述37个低罚金比案件中,有14个案件偷逃应缴税额为第三档,被告人罚金比由高到低依次为:50%(1个)、27%(1个)、9%(1个)、3%(1个)、2%(1个)、1%(3个)、0%(6个),其中罚金比为0%的案件,系由于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数额低于其偷逃应缴税额的1%,为便于显示,故以0%表示。其中前3名罚金比相对较高的被告人为主犯,其余11名被告人罚金比极低,均为从犯。由于偷逃应缴税额过高的案件(如数百万元乃至超千万元)常表现为团伙犯罪,涉案人数众多,主犯、从犯均有多人被另案处理,因此对当事人个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基本低于50%,若被告人同时具有从犯情节,则罚金数额极可能更低,甚至低于5%。

在同时追诉多名被告人的60个案件中,常出现多人共同实施同一个走私行为的情况,此时针对同一个走私行为的多名被告人作为考察对象。据统计,罚金比在80%-120%的有29个,占比48.33%,高于120%的有3个,占比5%,低于80%的有28个,占比46.67%。罚金比高于120%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于同一笔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名被告人,每一名均判处偷逃税款总额一倍左右的罚金,最后各被告人罚金数额相加将超过共同偷逃税款总额。罚金比低于80%的案件,原因主要在于除本案追究的被告人之外,尚有其他被告人被另案处理或有其他被告人已判刑。其中,偷逃应缴税额在第一档的罚金比平均为57.2%,偷逃应缴税额在第二档的罚金比平均为53.08%,偷逃应缴税额在第三档的罚金比平均为13.47%。


说明:

[1]此处所称的单位犯罪案件,是指至少有一个单位作为被告的案件,包括仅为单位被告参与的案件及单位被告与自然人被告共同参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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