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志勇
高级合伙人
专注领域:海关纳税争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及其他海关法律事务、海上执法
作者:甘晶晶
律师
专注领域:海关事务管理与咨询、企业顾问、诉讼仲裁
作者:何佳蔚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海商海事、海关纳税争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及其他海关法律事务
前言
7月18日,海关总署微信公众号“海关发布”发布一条重磅消息——7月17日,厦门海关联合地方公安开展打击成品油专项行动,对从境外走私成品油入境的6个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涉案成品油达41万吨,案值28.8亿元。海上走私成品油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近年来,随着进出口通关环节监管力度的加强,海上走私案件频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最常见的走私犯罪之一,而走私成品油犯罪经常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本文以2011年至2019年期间走私成品油案件的大数据检索结果为依托,探究海上走私成品油的行为方式、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根据我们检索,2011年全国范围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有170件,而2019年达到了1566件,十年间增长了近十倍。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中,成品油走私案件占了“半壁江山”,以福建省为例,2015年至2019年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案件共187件,其中96件为海上走私成品油案件,占比高达51.34%;海上成品油走私案件数量分布年份分别为2015年3件,2016年10件、2017年33件、2018年30件、2019年20件。因此,有必要对海上走私成品油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剖析。
本文所述的成品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剂的“红油”“白油”“蓝油”等)。此范围与商务部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根据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中所规定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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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上成品油走私犯罪的表现形式
二
走私成品油的定罪与量刑
1
走私成品油的定罪
2
走私成品油的量刑
三
犯罪既未遂问题的探讨
1
法律规定及一般情形
2
海关监管现场定义模糊带来的既未遂认定难题
四
主从犯问题的探讨
1
法律规定及一般情形
2
上下游走私团伙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五
走私成品油的税款计核
1
计税价格
2
关税
3
增值税
4
消费税
5
实例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