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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书证中文译本法律性质探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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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遥

律师/合伙人

专注领域:国内及跨境供应链(海商海事、物流、贸易、保险、港口、航运)、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一般公司业务、投融资、资产管理/处置/清收、资产规划、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

阅读提示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使用频率颇高,根据法律规定,该等资料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但中文译本究竟性质如何,鲜有人论及。笔者试图借助办案经验及研究所得,探究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法律性质,并给当事人及同行一些启发。


 本文约4000字,通读约需1分钟,精读约需5分钟。

作为长期处理涉外案件(包括形式涉外和实质涉外)的法律服务团队,每当我们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总会听到收案法官一句关切的询问:“你们的这些证据,有提交翻译件吗?”每闻及此,我们总是点头如捣蒜,配之以复读机式的回复:“有有有有有。”无论收案法官是在我们面前,还是电话那一头。

为什么收案法官要“多此一问”?普罗大众朴素的法感告诉我们:“你总得让法官看得懂你提交的是啥玩意儿吧?”不过,法官真的看不懂吗?现在的法官基本上都是科班出身,尤其是年轻一辈,甚至有很多人是吃过好几年“三分熟牛排”的。其他语种不敢说,简单的英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更不用说长期审理涉外案件的专业法官,比如各海事法院法官。

为什么要提交中文译本

虽然法官可能看得懂外文书证,那是不是我们就真的不用提交翻译件了呢?不好意思,这个问题,官方建议问法,叫做“法官能看懂的外文证据材料,是否还需要翻译成中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王欣法官在新余中院官网的“法律常识”频道回答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尊严。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证据材料,即使法官能够看懂,也应提供中文译本。”[1]

如果阁下觉得新余中院的级别低了些,那么,请看司法水平和级别都很高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回答。上海高院民二庭在《商事诉讼百问》第二十六问的回答中直截了当地回答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尊严。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证据材料,即使法官能够看懂,也应提供中文译本。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各位读者,上海高院和新余中院都提到“国家主权”,那么“国家主权”又是何处言及的,含义如此宏观和高远的主题词,可以解决中文译本法律性质这样具体而微的问题吗?

中文译本法律性质及争议解决方式

好了,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为什么上海高院和新余中院敢如此直白地回复?底气源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也就是说,从国家法律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在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提供中文译本(即翻译件),提交中文译本一事,已经毫无争议,但是,提交的这个“中文译本”,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文件?翻遍《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我们也没发现有条文对中文译本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或者说明。那么,中文译本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证据,还是参考文件?这二者的法律性质有天壤之别。并且,谁来翻译,谁对翻译结果负责?学术界似乎不屑于讨论,我们且看实务界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一)

中文译本的法律性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未明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虽然没有直接的立法解释权,但法律草案都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制后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法律所做的解释,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释义时说道:“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外文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这是因为在我国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使用我国语言和文字。否则,有损我们国家主权,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2]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思很明确,提交中文译文与否,事关我国主权以及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必须站在很高的层面上看待这个问题,国家主权(包括司法主权)不容侵犯!不过,很遗憾,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此并没有告诉我们,“中文译本”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

2.最高人民法院区分说明

(1)针对形成于境外且经过公证和(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进行解释时说道:“一切诉讼活动,不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应当以中文进行;否则,将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应该说,在诉讼法中使用本国语言、文字,是国际上一项通用原则,也是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问题。”[3]此时,最高法院也还是在国家主权方面解释,没有说明中文译本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文件。不过,最高法院在解释外文书证应当履行公证又说道:“该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应随同一起公证和(或)认证,或者一起履行其他证明手续。中文译本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具有与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同等的效力。”[4]依最高法院意思,如果是形成于境外的外文资料,需要履行《证据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公证和(或)认证的规定,而需要履行公证和(或)认证手续的外文资料,其中文译本也应当同步履行公证和(或)认证手续,履行完手续后,“方具有与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同等的效力。”然而,什么是“同等的效力?”这效力是证据效力还是说明效力?最高法院依然没有说明清楚。

还好,最高法院还是比较知道一线审判人员痛点的,专门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强调“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由当事人自己找翻译,并随同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一起办理相应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并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时,一并附上中文译本。”“附有中文译本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具有同一效力,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时,依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只审查中文译本即可,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对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本身进行审查。”[5]最高法院这么一说,似乎表达逻辑已经很清晰了:

首先,域外形成的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本——经过公证和(或)认证——具有外文书证同等效力。言下之意,此时的中文译本,应当可以被认为是外文书证的中文“替身”,直接具有证据效力。

其次,域外形成的外文说明资料的中文译本——经过公证和(或)认证——具有外文说明资料同等效力。言下之意,此时的中文译本,也应当可以被认为是外文说明资料的中文“替身”,与外文说明资料效力相同,也就是并非证据,只是说明文件或者参考资料。

(2)针对并非形成于境外且经过公证和(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不好意思,让大家失望了,最高法院并没有就此进行说明。也就是,如果中文译本并非针对形成于境外且经过公证和(或)认证的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且中文译本本身也经过公证和(或)认证,那么中文译本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依然没有结论。

(二)

中文译本的形成及争议解决问题

1.当事人负有翻译义务

如前所述,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由当事人自己找翻译,并随同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一起办理相应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并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时,一并附上中文译本。”翻译是当事人自己的工作,法院不会介入。

2.法律并未要求必须由翻译机构翻译

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是否应当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翻译机构翻译、当事人自行翻译、律师协助翻译等情况均存在,一般情况下,针对普通证据材料,法院也未拒绝上述翻译成果。

3.译文无误情况下,法院直接以译文为审理对象

当事人根据法院要求,将外文书证交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翻译无误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当事人也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质证即可,而不必引用外文机构原文。[6]

4.出现译文争议的处理方式

假如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法院也予以认可,则无需再找第三方翻译。也即,假如对方如果对翻译版本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有争议的部分委托第三方翻译。[7]并且,在当事人对译文结果有争议且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情况下,法院还是应当对外文书证原文进行审查,以保证判决公正性和严肃性。[8]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法律性质,但最高法院还是通过一定渠道表达了相应观点。因此,笔者建议,在涉及到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时,无论中文译本是否会被认定为证据,均建议选择熟悉当事人所属行业的翻译机构,准确翻译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如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形成于境外,应更加注意中文译本质量,避免该中文译本内容成为不利于己方的证据或者形成不利于己方的自认。



注释:
[1]http://xy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2/11/id/789389.shtml
[2]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二版,P70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规定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月第一版,P209-210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规定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月第一版,P210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规定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月第一版,P210
[6]黄英:《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J],法治论丛,2003年1月,第18卷第1期
[7]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92232938&ver=2401&signature=xDEgYKDyVOgjL9fd75ElqmE1NXBwYw8YQpqfASI6n4OHRe0BQK-aPB3bsCoBABt1nQAXEMW-Ru9-fOeL9e0SBQSLZNc95ochRbCyVSdSAvFtjldcs76mfij-SrsEX3s8&new=1
[8]黄英:《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J],法治论丛,2003年1月,第1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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