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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航班延误、发家致富”,还是有人“玩不起还掀桌子”
发布时间:2020-06-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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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毅伟

律师

专注领域:海关行政复议与诉讼、走私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6月10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除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外,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法律界的热议。


案情回顾:4月27日,南京警方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保险诈骗。警方调查后发现,发现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李某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险中看到商机,于是借用20多个亲朋好友的身份证号和护照号,批量购买那些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李某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约40元,如飞机延误,保险公司会赔偿400-2000元不等,如延误时间较长,也可能赔到7000-8000元之多。李某就靠这种投机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对赌天气对航班的影响,五年下来,买了约900份保险,竟然斩获理赔金约300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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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利用保险合同的漏洞获利,是否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网上新闻:这个事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李某利用延误险投保规则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依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并非李某可以左右的。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同时,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也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利用保险规则漏洞获利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保险合同履行行为,不能推论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问题2

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的五种表现情形之一?

网上新闻:警方认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被保险对象信息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因此涉嫌保险诈骗罪。

笔者认为:《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的表现有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 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关联到本案中,李某使用谁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并不是保险公司应该关心的内容。同时,李某并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也没有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行理赔,而其虚构行程,使用亲友信息购票等手段,并不属于保险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足额的对价,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应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如果将这一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也是严重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只想收钱不愿赔,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规则有漏洞,应当自行完善规则,而不是让警方插手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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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网上新闻:警方认为,抓捕李某系因其涉嫌保险诈骗罪。

笔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没有被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定义为保险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1.使用亲友和自己的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购买航班机票并不实际乘坐,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更没有违反保险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买了机票放弃登机,只要旅客乐意,并不违法。航班延误险一般随着机票搭售,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旅客是否实际乘坐;2.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是否延误,这个标的不以李某的意志为转移,更不可能被虚构或被制造;3.李某并未虚构或制造保险事故,因航班延误引起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天气原因造成的,而恶劣天气导致航班延误是实际发生且不受李某控制的,李某没有虚构、也无法制造;4.李某获取保险金的全过程合法,能否获得理赔金全看天气状况的好坏,有赔也有赚,这充其量只是一种“射幸”行为,而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射幸合同,故李某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特征,不具有非法性。

一语概之,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警方不应介入,如果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也是严重违反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虽然不鼓励民众通过“钻空子”的形式来薅航班延误险的“羊毛”,但是保险公司自身合同条款没做好,玩不起还掀桌子,非“英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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