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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刍议—以自由财产制度为例
发布时间:2020-05-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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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曙光

首席合伙人

专注领域:破产清算、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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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伟钦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破产清算、一般公司业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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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我国个人商行为日益普遍化、个人消费信贷逾期率急剧攀升的情况下,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已成为现实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迫在眉睫。与企业破产制度不同,个人破产制度中存在一项特有且重要的制度安排—自由财产制度。本文通过对自由财产制度设定、设立意义及范围等问题的分析和论证,提出一些针对我国即将出台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1

自由财产制度的设定

自由财产与破产财产相对应,二者构成了债务人个人财产的全部。自由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不依破产程序分配,仍保留为自由财产为债务人所有,并由其独立管理处分的财产,换句话说,即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去除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剩余部分。设立自由财产制度有两个主要的目的:一是要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在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能够维持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手段和条件。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但我国各地(尤其是广东和浙江两省各市)正进行着大胆的制度探索和试点工作:2019年1月20日,在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议案》;2019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截至2019年10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对14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2020年4月29日,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

设立自由财产制度的意义


(一)基于宪法,保障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以宪法的形式直接确定了人权的重要性和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人权的核心在于个体或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两者密不可分:作为人权最基本的权利,丧失了生存权,发展便无从谈起;个体生存价值的关键在于“重新开始”,而丧失了发展权,难以实现个体价值。

在债务人个人破产的案件中,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债务人因为无法清偿债务,其基本生存和继续发展甚至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保障破产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权,自由财产制度应时而生。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全数被用来清偿债务,而且债务人未保有生活所必需的财产的话,债务人正常的生存权将无法得到保障,债务人破产后的个人发展更是纸上谈兵。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必要生活财产,且保留对个人具备特殊意义的财产,这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亦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因此,自由财产制度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依托,有利于保障债务人进行后续的正常生活,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

(二)平衡利益,保留希望

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平衡债权债务人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照国外的破产制度的规定和原则:破产程序结束后可以免除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如此规定和原则并不代表债务人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得到免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完结后新取得的部分财产仍享有债权。因此,如债务人能好好的运用自由财产制度重新开始,从更久远的角度来看,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双方均可能获得更多利益。对于自由财产制度,平衡双方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自由财产制度可以鼓励“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通过严密的破产清算程序,排斥不诚实债务人对财产的藏匿和转移,债权人可以从该程序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受偿。其次,自由财产制度的存在意味着债务人的没有完全剥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但给了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对于债权人尤其是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来说,也有了在债务人重整旗鼓后得到其再行清偿的期待和可能性。

(三)维持秩序,促进发展

从个人个体的角度分析,在没有自由财产制度的前提下,债务人在破产后可能会面临一无所有的情况,其经济状况也可能一蹶不振,不难想象,受债务人抚养或赡养的亲属的生存条件会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被迫丧失基本的生存能力。以最消极的方向进行设想: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后两手空空,为了生存,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及其亲属极有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样一来,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较大的挑战,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相关投入的成本会因此大幅度增加,社会的动荡必然会给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造成负面影响。而自由财产制度的设立可以保障债务人与其亲属的最低生存需求,可以在源头上遏制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的最大发展动力来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尤其是个体商和企业家的发展动力。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发展中必须要不断破除阻碍企业和个体商发展的各种障碍与顾虑,促使他们发展动力最大化,为他们的创业、创新与发展,为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制度设计和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破产法中的各项特殊的制度设计,尤其是自由财产制度,对促进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自由财产制度的范围

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世界上的立法体例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体例,列举主义主要以清单的方式详细列举自由财产的范围,该体例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而概括主义主要以概括方式简要限定自由财产的范围,该体例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破产人可保留的财产有:(1)破产人的业务工具及其本人、妻子儿女所必需的服饰及床上用品。但此项财产以不超过 250 英镑为限。(2)破产人因受人身伤害或个人感情骚扰由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3)破产人经营收益外的维持破产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财产。(4)破产人从教师基金中应得的收益。(5)牧师破产时,主教允许其保留的薪金。”

例如: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之权利及扣押之财产,不属于清算财团。”

我国深圳经济特区《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债务人自由财产,无需用于清偿债务:(一)债务人及其所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属三个月内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费用;(二)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三)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得用来偿债的财产。前款规定第一、二项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偿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自由财产。债务人及其所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属居住的房屋,需用于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属人数,以深圳市平均租金水平为标准,为其预留一年的租金。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的设立可参照各国立法例及立法精神,《草案》已踏出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第一步,《草案》亦可大致反映我国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趋势为采列举主义立法例。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自由财产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满足债务人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财产、继续发展必要的财产以及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财产。

对于保留生活必需品,使债务人及其亲属的生活维持在何种水平,各国的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原因在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维持债务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范围和数额,国家各地区的具体生活水平不同,制度的执行起来的难度也不同。就我国而言,自由财产制度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各地区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标准,管理人在将破产财产全部折价拍卖并清偿债务后,可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债务人一定最低生活和继续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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