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双双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破产清算。
作者:吴俊猛
世礼泉州分所主任
专注领域:破产清算、公司业务、争议解决,政府顾问。
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启动破产程序后,企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企业财产的经营和管理。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我国《破产法》中对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行使标准规定不足,以致于在破产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解除后会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债权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进行分析。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解除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
问题的提出
2
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主体
3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4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5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