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联合管理人,如何联合?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2020-05-18 作者: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破产清算、一般公司业务、兼并与收购。
时下,各地法院陆续推出了在破产案件中采取两家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联合管理人的模式。但除了个别法院在破产相关的规范中有明确提到联合管理人的模式,更多的法院只是在个案选择管理人的方案中提到允许联合管理人参与竞争,没有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里作出规定。关于破产联合管理人如何有效管理、如何分工协作,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本文结合实务的经验,简要介绍破产联合管理人制度的产生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破产联合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布,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被列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定》),作为《破产法》实施的重要配套司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同时施行。该《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定》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只规定了应当根据案情从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或个人管理人中指定,没有提及联合管理人的问题。随着破产审判工作的不断推开,对破产管理人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时间不长,为每一个破产案件找到合适的管理人实属不易。为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院于2012年通过颁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书面形式规定了破产联合管理人模式,这是在破产管理人规则应用上的一次创新性的突破。随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破产联合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在2016年和2019年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中对联合管理人的报名工作、优先选择和合作模式考察等内容做了集中或零散的规定,是迄今为止对联合管理人模式规定得最为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前,除浙江省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制定的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的规范中有明确提到联合管理人的模式,而更多的法院只是在个案选择管理人的方案中提到允许联合管理人参与竞争,但没有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里作出规定。联合管理人,顾名思义,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共同组成一个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总结现有的关于联合管理人的规定,联合方式允许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之间的联合、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与个人管理人的联合。而且,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之间的联合也没有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类型进行区分。笔者认为,采用联合管理人模式,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单一管理人能力不足的问题,参与联合的管理人之间应当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互相弥补对方的不足,以达到工作的共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定》,个人出任破产管理人仅针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而反过来,联合管理人模式主要针对的又是案情复杂、债务人财产众多且较难查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因此,个人管理人与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组成联合管理人的模式,其功能和作用值得商榷。就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联合,笔者认为,由不同类型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联合,才更能实现管理人之间的技能互补,甚至可以减少用于聘请法律或财务专业人员的破产费用,其发挥的功效一定强于同类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联合。上文提到,部分地方法院明确规定了联合管理人的模式,但在联合管理人如何通过分工协作对破产案件实施有效管理方面,可以说目前还是空白。只有个别法院的规定中明确了联合管理人的责任:联合管理人之间因履职行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以规避对外的连带责任为出发点,对联合管理人如何履行管理职责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充分沟通,包括联合前、联合中和联合后。有联合意向时,要坦诚各自的优势和薄弱点,尤其是在将来参与实际操作的人员、技能、支持力度等方面要尽量细化。联合中的沟通直接决定了管理人的履职效果。沟通顺畅彻底,不仅能提高履职效率,更能规避履职风险。联合后也要保持沟通,可以共同开展履职情况的复盘,共同提高管理能力。2、权责清晰。联合管理人之间的联合是松散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若权责不清晰,将出现有的工作重复做,有的工作没人做的现象,并且,还容易导致相互之间产生嫌隙,这是联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的大忌。因此,制定详细的、明确的权责清单是联合管理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并且,这个权责清单要在履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补充。3、互相监督。目前,大部分破产管理人对联合管理人模式都还比较陌生,实践比较少。本着认真履职,规避风险的初心,各管理人要自觉接受对方的监督,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杜绝风险漏洞,履职到位。随着破产企业类型的不断增加,资产庞大、负债来源多样的破产企业将越来越多,采用联合管理人模式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可以从现在开始,物色合适的联合对象,并寻找机会进行合作与磨合,为将来组成强有力的联合管理人参与竞争作准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中已经把“联合报名的中介机构是否有合作经历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模式”列为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中评审委员会重点评审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