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燕茹
律师
专注领域:诉讼仲裁、公司业务。
作者:吴俊猛
世礼泉州分所主任
专注领域:破产清算、公司业务、争议解决,政府顾问。
前言
为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实现公平清偿的价值,我国破产法设置了特殊的撤销权制度。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行为系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应予以撤销的一般规则。[1]如何认定个别清偿行为,一直为破产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探讨可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个别清偿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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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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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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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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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注释:
[1]胡利玲:《如何理解破产临界期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对我国偏颇清偿例外的重释与情形补足》,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22期,第76页。
[2]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3]《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4]《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5]胡利玲,刘骐宇:《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构成要件实证研究》,湖北社会科学 2019年第 6期。
[6]胡利玲,刘骐宇:《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构成要件实证研究》,湖北社会科学 2019年第 6期。
[7]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52页。
[8]类似案例: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2013)台温商初字第1810号判决书。
[9]吴宏丽:《关于破产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思考》,法制博览2018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