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领域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泾渭分明或交叉重叠
3、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4、由此引发的两个问题探讨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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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领域
合同的订立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合同订立后,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没有依约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有不可抗力这一种,规定在合同法第117条,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这样看来,责任和免责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外延。那么情势变更的适用空间在哪里呢?事实上,在免责事由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1]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赖以生存的基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客观事实不属于免责的事由,但合同已经发生了履行困难的情况,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因而在构成违约责任之前,就已先行将合同变更或解除了,这就是情势变更适用的领域。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司法解释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并将情势变更的成立条件之一设定为“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在表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互相独立的,二者不存在重合。但是,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的第533条中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表述。这意味着立法者倾向于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可以存在重合,二者是交叉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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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泾渭分明或交叉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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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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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引发的两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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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邱楚君 实习律师 执笔
邱楚君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一般公司业务、投融资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