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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民企止损的4个关键举措
发布时间:2020-02-1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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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已造成华夏大地狼烟四起,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无法在短期内复工,遭遇经济寒冬。纵然各级政府已经通过多项政策进行扶持,但疫情给经济带来的寒意依然浓郁。作为长期服务于企业的商事律师事务所,世礼拟以史为镜,试图从法律角度给民营企业及民企老板们一些启发,不管未来如何,希望老板们都能用有尊严的方式为员工、企业及老板们自己寻求最佳结局。

●  本文约1万字,通读约需4分钟,精读约需12分钟。


“既然青春留不住,未雨绸缪总相宜”


“既然青春留不住”,是华语流行乐坛公认的大哥李宗盛2013年世界巡回演唱会的主题。演唱会开始时,生于1958年的李大哥时年55周岁,按照大陆算法,已经到了女性退休年龄。诚然,李大哥生理意义上的“青春年华”已然如“那些花儿”一般“散落在天涯”,于是,“工龄”早已满三十年的他,坦然地接受了这一事实,用一次酣畅淋漓的巡回演唱会,有尊严地向自己的青春告别,去开启自己的另一段人生。


是的,青春是让人陶醉的,她之所以令人迷恋、令人缅怀,甚至令人不惜代价地挽留,不仅是因为她象征着皓齿朱唇,还因为她代表着一种蓬勃向上的希望。


人是如此,企业何异?企业的青春是什么,是度过艰难初创期后,逐渐迈上正轨,有了产品、有了市场、有了人才、有了净利润、有了希望的黄金时代。天使、VC、PE,不停有人投来橄榄枝,期待未来资本市场带来的红利,一切都是那么美好和充满希望。而且,只要企业知道“定期体检”,注重“强身健体”,那么即使是已经成长为在风云变幻的市场,或者波诡云谲的江湖里呼风唤雨的成熟弄潮儿,青春,依然会常伴左右。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灰犀牛”虽然常见,“黑天鹅”也并非罕闻,突然而至的“新冠”疫情,让我们再一次痛苦地承认,青春固然美好,但“青春不是你想留,想留就能留”。她是一种现象、一段时光、也是一条难以凭借凡力改变的规则。在规则面前,很多时候的我们,是无力且无奈的。人与企业,其实是一样的,都有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然,并非人力可以抗拒。作为疫情阴影之下艰难生存的民营企业,在举步维艰,勉力支撑的艰难阶段,“既然青春留不住”,那么“未雨绸缪总相宜”,毕竟我们需要向前看。

“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

“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这是《旧唐书·魏徵传》里的记载。说这话的是“天可汗”李世民。1300多年来,这句金玉良言从来未曾过期,而且在未来1300年,乃至13000年里,它依然不会过期,因为即便是短短的1/5个世纪,“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也告诉我们,历史,总是惊人得相似。

(一)“一只果子狸害了一国人”

公元2003年,一场发源于广东,重创粤港以及北京,并且波及全国乃至众多邻国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让我们在新世纪、新千年第一次体会到了疫情的恐怖。封锁、隔离、消杀,板蓝根和食盐莫名其妙地由于莫名其妙的谣言“带货”莫名其妙得身价倍增。企业停工、学校停学,店铺关门,即便德高望重的钟南山院士已经在中央指派下进驻小汤山医院坐镇,大量民众仍然被恐慌包围着,没有人知道那样的日子还要持续多久,虽然大家相信它终有一天会结束。

(二)“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那一年,除了普通人外,有一个群体其实更被愁云笼罩着。在那个开公司完全不像现在这么容易的时代,他们是万中无一的“先富起来的一群人”,他们依靠蓬勃发展的市场需求和自己敏锐的商业嗅觉,获得了令人艳羡的财富,但是长时间的封锁和隔离,导致他们遭受了无法承受的停工损失,所以,在那让人揪心的几个月里,昔日所谓的“老板”,每天除了望眼欲穿地等着《新闻联播》里出现疫情好转的消息,就只能面对着即将断裂的现金流,以及办公室里越聚越多的“债主”,与自己的亲密战友“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三)“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

对于那时已经初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共同体而言,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任何一家企业都有可能成为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而且,一旦骨牌倒下,不是单向效应,而是很骇人的“梭哈”。

面对上游供应商的“断供”,企业空有满仓财帛,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面对下游采购商的“断销”,企业空有粮油,却只能像经济危机下的资本家一样,“把牛奶倒掉”。于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越来越多原来相互依存的企业以及企业主,就这样“前仆后继”地“消失风雨中”。

“新冠”肆虐,举国狼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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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19年年末的“新冠”疫情,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席卷华夏,全国各地狼烟四起。截至2月15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57416例(其中重症病例11272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9419例,累计死亡病例1665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68500例(江西省核减1例),现有疑似病例8228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529418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58764人[1]。无论从波及人数还是死亡人数看,都远远超过了2003年的“非典”。在国内生产总值也同样远远超过2003年的今天,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首当其冲得受到疫情重创。据报道,仅仅截止2018年底,民营企业数量即超过1亿家,解决3亿多人的就业问题,占中国城镇就业人口的80%以上,占新增就业人口的90%以上。并且,2018年,中国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超过12万亿,占全国的接近40%[2]。然而,受到疫情影响,已经有不计其数的民营企业,甚至是明星企业已经岌岌可危。“春节损失七八亿,员工工资每月支出超1.5亿,这么下去撑不过3个月……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董事长贾国龙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句话一石激起千层浪。”[3]假如连西贝集团都扛不住了,那么依托西贝集团生存的那些供应商将何去何从?17年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在什么时候出现?恐怕谁也无法预测。也许在国家各项政策扶持以及西贝集团自身努力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但也许,它会出现在明天某个不经意的瞬间。

餐饮业只是众多行业的缩影。从大环境上看,几乎没有行业能够独善其身。即便某些行业短期业绩上升,也无法改变后继乏力的事实,要知道,只要疫情没有控制住,“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To be or not to be?

(生存还是毁灭)

“To be or not to be, that's a question.” 这句话是莎士比亚四大悲剧之一《哈姆雷特》主角哈姆雷特所说的一句极其富有哲学意味的台词。莎翁借主角之口,将这一至今没有统一答案的深刻问题留给世人去解读。从艺术角度讲,我们很欣赏这样发人深省的问题,但从现实角度看,其实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去面对的。但是,很不幸,疫情阴影之下的民营企业,被迫要开始审视和回答这个问题。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怜我世人,忧患实多。”金庸老先生在《倚天屠龙记》中,借明教教众对明教使命的阐述,算是呼应了莎翁的问题:生存不易,毁灭更难。

作为长期见证企业(主要指民营企业,下同)“生老病死”,尤其是承担过企业“救死扶伤”(破产清算案件)工作的律师而言,我们见过各色各样的企业主(即公司股东等企业所有权人,我们后续权且统一俗称为“老板”),他们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人生经历和创业经历,无论是白手起家的“创一代”,还是“站在高岗上”的“富二代”,对企业都有着复杂的感情。在面对濒临崩溃的企业时,老板们要如何做出选择,是“坦然以对”,还是“死磕到底”,是“苟延残喘”还是“壮士断腕”?确实很难。因为只要不是走投无路,只要还有一丝机会,相信没有老板会“没心没肺”地看着企业走向消亡。

不过,公司也是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于是,就像自然人一样,一场重大疾病,也会加快人走向衰亡的进度。因此,“既然青春留不住”,那么不如接受这个现实,心平气和地提前开始为已经难以为继的企业谋求最佳结局,这不是冷血,这是理性,更是老板们的担当。

我们并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们在二十年的办案经历中,见过太多的老板们由于下不了决心,在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后,面对不断高筑的债台,尤其是越滚越多的利息,以及难以负担的各项企业成本,活活把员工、企业、以及老板们自己,折磨得痛不欲生,最终也无法避免关停的结局。所以,提前谋篇布局,干净利落处置,才是各方止损的有效方式。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国际歌》告诉我们,出现危机的时候,不要指望救星出现。

“他人是靠不住的。”一生勤勉的劳动模范雍正皇帝也在他批阅的奏章中如此直白地告诉臣下。

所以,面对汹汹疫情,“未雨绸缪总相宜”,精明的老板们,还是“做最坏的打算,往最好的方向努力”为妥。

未雨绸缪,及时止损

“进可攻,退可守”,这是兵家历来主张的用兵方式。

企业经营亦是如此。进退有据更是当下制定企业方略的金科玉律。如何做到有进有退?无外乎“狡兔三窟”,做足预案。一方面紧跟国家政策,调集各项资源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另一方面做好企业退出的准备工作,在关键时候,用最优方式为员工、为企业、为老板们自己寻一个最佳结果。

生产自救方面,作为企业经营者的老板们,自然强于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于是我们就从寻求最佳退出方案角度,从法律角度,给老板们提供一些止损建议:

(一)经济性裁员

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影响需要大规模减少人力成本支出,除了与员工用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运用,特别是在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况下,那就是“经济性裁员”。

1.裁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假如疫情影响持续,导致企业订单急剧下降,现金流断裂,甚至出现资不抵债,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该款规定,按照相应程序后进行经济性裁员,无需逐一与员工协商。

2.裁员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适用“经济性裁员”。除了该款规定外,属于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下的员工,也不在“经济性裁员”范围内,需要特别注意。

3.裁员注意事项

虽然谁也不希望裁员情况出现,但是,假如确实需要依靠大幅裁员来维持企业运营,保持企业活力,延缓企业衰老,那么,经济性裁员,也是一种选择。只不过,经济性裁员是项技术活,需要完成许多前期准备工作,至少包括:

(1)人员情况分析;
(2)成本控制测算;
(3)补偿金预估;
(4)裁员效应预判;
(5)裁员文件准备;
(6)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沟通;
(7)其他。

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与工会做充分沟通,一旦操作不慎,企业可能会面临无休止的劳动仲裁纠纷。万一碰到不理性的员工,还可能面临诸多场外因素困扰。因此,老板们切勿掉以轻心,建议无论最终是否确实需要经济性裁员,都要提前做好预案。最重要的,是需要有专业的人力资源专家,或者劳动法专业律师提前介入,提前设计方案,用最小的代价,收获最好的结果。

4.裁后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裁员是为了度过难关,假设企业很英勇地扛过了疫情造成的艰难阶段,需要恢复用工甚至扩大用工,那么,请老板们千万记得那些体谅企业难处,暂时离开企业的员工,及时将他们请回,继续与企业共同成长。

(二)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以公司为例,下同),是企业退出的一种法定方式,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做法。在企业难以为继,继续经营将导致更大损失的情况下,企业清算是企业止损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老板们避免“所有者权益”持续下降的有效方式之一。

1.清算优势

对于所有者权益不断下降的企业来说,果断地进行清算,以结束企业,相较于被动等待,最终拖垮员工、企业、老板自身而言,至少大概率上具有以下突出优势(注:不同地域司法实践有不同处理方式):

(1)企业通过合法程序注销,避免后续出现法律争议;
(2)企业普通债务利息自清算之日起不再增加;
(3)企业股东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再持续下降;
(4)企业债务得到公平清偿,避免自行清偿产生争议;
(5)避免法人代表、股东因企业债务遭遇信用危机,如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另行开设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等
(6)企业清算后如仍有剩余净资产,股东可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分配;
(7)避免企业股东无休止地投入家庭资产,导致“家企不分”,殃及家庭。

不难看出,相比较诸多未能及时清算企业导致自身净资产、信用受到重大影响的老板们而言,提早着手准备清算,并干净利落地完成清算事项,可以使老板们尽早从危困企业中脱困,韬光养晦,在已经有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不再增加时间成本,毕竟“胜败乃兵家常事”,纠缠于一时一地的得失,并非老板们的最佳选择。

2.清算前提和依据

(1)清算前提

一个准备离婚的人曾经问律师:“离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律师简单明了地回答他:“结婚。”虽然是个段子,但也说明了个问题,只要有开张,就必然有可能关张。

公司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通俗地讲,就是公司,不能再以自己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也就是说,假如老板们经过分析论证后,认为公司继续存在下去,持续发生的人工成本、租赁成本,以及持续增加的债务,将造成《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不断贬损,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解散公司。

(2)清算依据和必要性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公司清算是法定程序,并且,根《公司法》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公司注销实务中,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的公司,是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的。公司没有注销(即便是被吊销),公司和股东的风险将一直存在,且可能越来越大。

3.清算方式

法律设计的清算制度,有外生和内生两类启动模式。从公司内生角度看,有如下两种:

(1)自行清算

假如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形成决议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3条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事项。实践中,由于清算事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涉税事项、准备各项法律文书、完成各项法律程序等),一般而言,公司均会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门的清算公司协助清算,避免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由于不够专业,导致公司股东或清算组成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强制清算

假如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形成决议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指定进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内的中介机构承担清算工作,避免清算组与公司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影响清算工作。

4.清算结果

(1)资可抵债,注销公司

《公司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即,假如清算后公司资产足以覆盖债务,股东可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净资产,这是对公司和股东而言都比较好的结局。

(2)资不抵债,转入破产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也即,假如清算后公司资产难以覆盖债务,那么公司已无净资产可供股东分配,为了公平处理债务人债务,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按照破产程序处理。

我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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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两类制度设计中,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性裁员”及“清算和解散”都是企业提前预估“基础代谢”需求,提前做好止损准备,进而保存实力,为东山再起蓄力的手段,只是他们针对的企业阶段不同。“经济性裁员”并非“清算与解散”的必要阶段,老板们可在专业人士建议下,制作最适合员工、企业及老板们自身的预案,应对疫情及疫情后的创伤抚平期。因此,我们建议:

(一)做好企业“过冬”能力预估

根据媒体报道显示,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2月11日在接受路透社长达90分钟的采访中表示,中国国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望很快减缓,预计峰值会在2月中下旬出现,疫情可能会在4月份结束[4]。即便如此,仍剩下1.5-3个月时间。而且,即使按照最乐观的估计,4月初疫情就结束,那么,参照17年前“非典”带来的影响,“后疫情时代”的阴影也将持续数月时间,何况17年后的今天,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联系远较17年前紧密,就算扣除科技进步(如云办公等)因素,想要立即恢复生产生活,恐怕并不容易。正如大病初愈的人,总是需要很长时间休养。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正视自己的过冬能力,提前梳理包括复工能力、回款能力、现金流、资产负债表,甚至是客户“坚挺度”在内的各项数据,做好提前分析,评估出自己的“过冬”能力,而且要评估出是“健康过冬”,还是“勉力苦撑”,抑或已经“难以为继”,这是影响企业老板们作出后续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解读并用好政府扶持政策

政策,作为法律的补充,由于其时效性、针对性相较法律而言更强,一直以来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次疫情爆发后,为了扶持广大企业度过难关,自中央以降,各级、各地政府密集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金融服务保障等各个方面尽可能给予企业帮助。仅以福建省及厦门市为例(福州市、泉州市等省内各地市也有类似政策),就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等各项政策,分别从减免租金、缓交税收、缓交社保、给予招工补贴、给予春节用工补贴(战“疫”相关企业)、提高外汇办理效率以及给予资本市场、金融支持等各个方面,尽可能从惠民角度缩小疫情阴影,帮助企业挺过难关。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与老板们,安排专门人员或者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收集和解读上述文件,将其纳入企业“过冬”能力分析中,并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既快又准地用好政策,切莫辜负各级政府一片苦心。

(三)隔离好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

1.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对于广大民营企业老板,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老板而言,开办企业是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这是所有老板们的“初心”。增加企业利润,利用股东分红等增加家庭财产,是所有老板们的“使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仅仅是全体共产党员的行为标准,也是全体有理想、有追求、有知识、有担当的老板们应当牢记的准则。

但是,很不幸的是,我们的许多老板其实并未真正理解这一准则,也没有深刻领会家庭和企业是两个独立主体的确切含义,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含老板们个人资产,下同)不分在现实中是普遍现象。家里要用钱了从企业拿,企业要用钱了家里给,因为“公司是我的啊,没什么问题啊”。诚然,作为企业股东,特别是单一股东,确实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归属人。不过,我们在此要提醒的是,如前所述,企业也是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人就有独立性,就会有独立资产。试想一下,我们的孩子凭借自己的劳动,赚到了零花钱,我们难道能因为孩子是我们生的,就理所当然地霸占这笔零花钱吗?

反过来看,正因为企业也是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成年人”,出现问题需要自己想办法解决,而不是理所当然地“啃老”——依靠股东“输血”,特别是“单亲企业”。因为《公司法》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老板们毫无底线地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那么就应当用自己的家庭财产来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完全失去了“有限公司”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有之义,“一片冰心在玉壶”的立法者们恐怕会黯然神伤,失望透顶。更重要的是,假如因为“家企不分”拖累家庭,恐怕就不是“损失惨重”一句话可以交代得过去了,因为这里面可能会涉及“抽逃注册资本”等刑事责任,影响深远。

因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疫情阴影下,老板们切莫自乱阵脚,切莫由于心急,就忘记了“家企分离”的原则,因为家庭是我们最后的港湾,千万不能让外界的风雨侵蚀。

2.善用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

“盛时当作衰时想。”这是中国人古朴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在疫情阴影下,此言显得愈发重要。对于身为高净值人士的老板们来讲,由于保险工具特殊的风险控制属性,假如能够利用保险工具隔离企业债务,即便由于此前的“不小心”,导致家庭资产需要用以偿还企业债务,那么至少还有一部分财富可以传承给自己爱的人。并且,传承的这部分财富,也许就是为家庭和企业雪中送炭的重要资本。

当然,保险这一金融工具的设计原理,就是“盛夏储备,严冬送炭”,指望在严冬到来之际利用立即购买保险的方法试图立竿见影地隔离债务降低风险,恐怕难以奏效,毕竟保险公司也不傻。所以,只有平时就注重利用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才有可能在危机时刻彰显巨大效果。

(四)当机立断,及时止损

做好“过冬”能力分析后,,研读好各项扶持政策后,我们仍然建议老板们根据上述“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清算”两种制度设计,思考企业所处阶段,判断是需要准备“经济性裁员”方案,还是直接准备“清算与解散”方案。当然,假如企业此时已经资不抵债或者短期内将资不抵债,那么可以直接考虑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直接申请破产重整,还是先申请破产清算,之后再考虑是否可以转为破产重整,以使企业在破产管理人和战略投资者的帮助下,重新获得生机。

当然,老板们也可以把两种方案都准备好,并利用各项扶持政策尽可能让企业“回血”,再隔离好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同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采用最适当的方案,为员工、企业和老板们自身谋求最好的结果。

浴火重生,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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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神话传说中,有一种叫做“不死鸟”的神鸟,每隔五百年左右,便会浴火重生。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清算就是“浴火”,“浴火”是为了“重生”,“重生”是为了东山再起。史玉柱、褚时健企业家等“东山再起”再创辉煌的例子在中国也不胜枚举。因此,企业清算并不是什么丢脸或者可耻的事,是现代企业经营的正常现象,也是法律为了保护企业投资者而做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如果老板们囿于传统观念犹豫不决、“贻误战机”,那么,疫情结束后,那些由于过度疲累而“垂垂老矣”并终究在“后疫情时代”阴影下消失的企业,给员工及老板带来的,恐怕只能是无尽的忧伤和遗憾。

通宵小说大师肯·福莱特在他的代表作之一《世纪三部曲》中写道:“我曾亲眼目睹,每一个迈向死亡的生命都在热烈地生长。”企业与人一样,在走向终点的过程中,都曾经热烈生长。清算,只是企业给自己的青春寻找的一种有尊严的退出方式,也是老板们给自己的心血寻找的一种有尊严的归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老板们的一种“善”。

“既然青春留不住,未雨绸缪总相宜。”希望我们的老板们,用理性思维分析现状,用感性心态对抗疫情。我们始终认为“阳光总在风雨后,请相信有彩虹。”无论企业走向何方,我们都会勇敢面对!
陈遥 律师 执笔



注释:
[1] http://www.nhc.gov.cn/xcs/yqfkdt/202002/4a1b1ec6c03548099de1c3aa935d04fd.shtml
[2] https://www.sohu.com/a/303312676_100160903
[3]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202983656026184&wfr=spider&for=pc
[4]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405733214619883&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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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遥

律师/合伙人

专注领域:国内及跨境供应链(海商海事、物流、贸易、保险、港口、航运)、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一般公司业务、投融资、资产管理/处置/清收、资产规划、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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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破产与清算业务介绍


世礼所于2007年经核准进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于2015年经核准进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于2018年经核准进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世礼主任罗曙光律师个人也经核准进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世礼还是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人及秘书长单位。


世礼近年来已多次为客户提供与企业清算、破产有关的专项法律服务,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企业清算管理人。世礼已提供服务的对象涵盖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高管、债权人等各类主体,至今已办理的专项服务包括:

●  担任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该案是福建省最大的执行转破产和解案,并入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企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  以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身份参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福建省首例破产案件;

●  厦门市、泉州市、莆田市等地两级人民法院均曾分别指定世礼担任清算债务人的管理人;

●  代表至少六家客户参与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衍生诉讼等与企业清算、破产有关的法律程序;

●  接受一家美国公司的全权委托为其在华全资子公司提供自行清算专项法律服务;

●  担任25家破产清算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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