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然而,近期因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引出的湖北省红十字会口罩捐赠事件,让红十字会这一组织又再一次以“不太好”的形象走向了舆论的中心。
红十字会口罩捐赠事件的产生的原因,有人说是因为其组织内部领导人员的不当担、不作为;有人说是因为其组织结构不健全、不完善;有人说是因为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也有人说是因为相关部门与社会监督力度不够。但往往某一事件的出现,通常是由多种原因所导致,更何况红十字会是这样一个发展长久、遍布全球的庞大组织。我们尚且不谈论国外的红十字会情况如何,中国作为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名列前茅的国家,我们的红十字会在全球的影响力定不可小藐,而这几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展现给人民的印象,以及此次国际上正迫切需要红十字会这样权威的机构的支持时,某些地区的红十字会所做出的行为与大家期望背道而驰,其中所折射出的问题确实应引起我们的反思。
通过这次湖北红十字会口罩捐赠事件,网友们纷纷提出疑问,红十字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红十字会到底受到谁的监管?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是的,“红十字会”这一名号虽然广为人知,但有关其组织性质、组织架构、监管方式等具体情况可能不被大多数人所知悉。我们需要了解它,只有进一步的了解它,才能更好的监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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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的组织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及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以得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
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红十字会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因此又属于非营利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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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的组织架构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执行委员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以福建省红十字会的组织架构为例,福建红会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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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基金会、慈善总会的区别
我国目前由于特殊国情的需要,产生了两个具有独立公募资格的红十字会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很多人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其实不然。
中国红十字会属于会员制社团性质,通俗点讲就是官办慈善组织,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则属于基金会性质,其组织机构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现代基金会管理机制。
简单来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下设机构,基金会办公和筹资相对独立,但需要向中国红十字会汇报相关工作。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募捐基金会性质,行使公共公益募捐和救助工作,而中国红十字会类似于政府机关,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利。
我们也常常听到别人提到慈善总会、慈善基金会的说法,那么慈善总会的性质又是什么呢?中华慈善总会是经民政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也具有法人资格。简单说,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的法定人道主义救助团体,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与慈善基金会属于同一类,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方面相辅相成,互相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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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与民事赠与的区别
这次疫情肆虐中国,广大社会爱心人士纷纷向红十字会捐款、捐物资,以期能为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捐款的法律性质你知道吗?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都分不清楚捐赠和赠与之间的区别,甚至认为捐赠就是赠与。其实,捐赠与赠与是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慈善捐赠是指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一种活动。大家在这次疫情中的捐款行为,都属于慈善捐赠。民事赠与则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慈善捐赠中,慈善捐赠的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情况下是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捐赠人在捐赠前往往不知道受益人是谁。而民事赠与的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赠与的受益人和受赠人一般为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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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丑闻所暴露出的问题
我们依然记得,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郭美美因微博身份认证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引发了舆论的火药。瞬时间大量网民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发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严重打击了红十字会的信誉。
之后的“仁爱基金”捐赠劣质自行车、善款“长毛”、“红会购买别墅”“999急救门”…媒体曝光的一系列事件及网络传言,使得红十字会的公信力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
这次武汉肺炎的肆虐,再一次将红十字会推向了风口浪尖。你一定在微博、朋友圈刷到了下面这张图:
湖北红十字会官网公布的捐赠信息
奋战在疫情最前线的武汉协和医院,医疗物资紧缺,湖北红十字会却仅下拨了3000个N95口罩;另一边莆田系医院武汉仁爱医院却受捐1.6万只N95口罩。对此,湖北红会仅简单回应是统计“失误”,并称这批口罩来自“一家爱心企业”的捐赠,且“部分物资是定向捐赠”。
在这个敏感的时期,医护人员不顾自己的安危不分日夜同病毒抗争,我们老百姓只能通过向红十字会捐款,以期为这次的疫情抗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前线的战士不怕流血流泪,后方百姓不怕付出,但是最怕的是这些爱心被浪费、被辜负。
在历次的丑闻以及这次物资分配失误事件中,红十字会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首先,红十字会组织内部领导人员不担当、不作为。这次的口罩捐赠事件,湖北省红十字会的领导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接受和分配物资工作中信息公开错误,对疫情情况不了解等情况都反映其领导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其次,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不够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但始终缺少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依靠红十字内部监督要达到公众所期待的效果,是十分困难的。第三,信息公布不够透明、及时,物资流向不清晰。在此次湖北省红十字会的官网上,公布的仅是捐款明细,而使用明细,无迹可寻。相比之下,另一边同样在为这次疫情接受社会捐款的韩红爱心慈善基金则会每日定时公布项目进展,大到呼吸机、小到消毒洗手液,都对社会进行公示;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社会监督包括第三方机构监督、捐赠者监督和媒体大众监督等。目前监督红十字会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为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主要邀请具有专业背景、广泛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担任,包括学界、法律、医学、财会、媒体、志愿者等各界代表。但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并非由公共选举产生,而是由红十字会邀请,以志愿者的身份提供建议及监督,其监督的公信效力难以被社会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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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的监管
通过这次的舆论风暴,网友们纷纷在问,红十字会到底由谁在监管?通过查阅法条,我们了解到,红十字会主要受到以下几种方式的监管:
1、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对红十字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此外,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审计部门报告并予以公示[1]。
2、内部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2]。
3、捐赠者的监督
捐赠者可以监督红十字会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发现有滥用情况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者有权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
4、媒体大众的监督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对红十字会进行监督,而社会大众则可以从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等公开的渠道中,对其进行监督。此次湖北红十字会事件,就是社会大众根据湖北红十字会官网公布的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行使了监督权。[4]而大众进行监督的前提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
5、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红十字会还受到第三方监督机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监督目前还存在社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有待未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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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文章开头提到,往往某一事件的出现,通常是由多种原因所导致。对于红十字会面对如此信任危机的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反思:
1. 组织内部领导人员应当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第一时间对质疑做出回应。作为组织内部领导层级的人员,无论是中国红十字总会还是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其最主要的任务即是统筹全局,全面掌握下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根据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及时调动人员和分配任务,对公众的质疑应当第一时间做出响应,有错就改,而不是出一份无关痛痒的申明规避责任。
2. 完善红十字会内部组织结构。纵观红十字会近几年引发的历次热门事件,可以反映出组织内部结构的设置不够合理。中国的红十字会作为全国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慈善性组织,应当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指导原则,把内部监督作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
3.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社会大众了解红十字会运行情况的途径,红十字会发起的募捐活动、款项收入、使用明细等行为均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真实、准确、及时的公开这些信息,才能在社会大众中建立公信力。特别是在面对这次的重大突发事件时,面对社会大众的质疑,红十字会应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防止负面信息进一步传播。
4. 加大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力度,提高社会公信力。鉴于红十字会的重要地位与影响力,尤其在抗灾期间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应增强其对红十字会的监管力度,对红十字会施予相应的监督。甚至这种监督须始终贯彻,而不能仅限于抗灾期间,且不仅要监督红十字会组织及其内部人员行为的合法性,还应监督其合理性,即在和平时期也应加强训练,提高警惕,时刻具备非常时期的应战能力,避免出现在危机时刻国家及人民群众给予其希望,其却表现出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等“德不配位”的情况。此外,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在日常情况下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而不是只在出现问题时才纷纷展头露面,并不管消息的是与非、准确与否,一概拿来当作质疑与批评红十字会的根据。
对红十字会进行批评与反思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对中国所有地区的红十字会都一概予以否认。对于那些坚守于阵地、忠诚于职责、真诚于人民的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我们仍应予以高度的肯定与赞赏。
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但我们始终相信,没有挨不过去的冬天,没有不会到来的春天,疫情终会过去,属于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春天也一定会到来。
注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邱楚君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合同法、公司法、涉外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
叶璐珺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