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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货物特定化的“天生缺陷”,供应链人可凭4招解决
发布时间:2021-04-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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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陈遥



货物特定化问题是长期以来是困扰供应链相关企业的重要问题。众所周知,“货流”贯穿供应链业务各环节,是供应链“三流”中特别重要的一环。无论货物贸易、仓储、保管、质押监管、运输还是其他供应链业务,几乎没有环节不涉及“货”。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古玩、字画、特制艺术品等“私人订制”的特定物交易相对较少,以种类物作为标的物的交易占绝大多数,因“货物未特定化”而生的纠纷仍然屡见不鲜,即便指明了货物的具体型号、数量、规格乃至外包装、颜色,仍难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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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大宗散货交易时,基于散货特性,在“货物未特定化”时,如若出现货损或者货权争议,争议各方均很难证明已方无过错,甚至难以证明各方争议货物即是标的货物,引发旷日持久的纠纷。

此外,在供应链领域,由于各业务环节人员、场地及技术力量等均有很大差异,至今尚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货物特定化方式,仍然需要供应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特定化货物,避免纠纷出现。

因而,针对困扰供应链人的货物特定化问题,我们将会在本文给出4大实操建议。


01

货物未特定化的
3大风险

货物特定化,主要是要解决是货物风险转移以及相应责任划分问题,即只有货物被特定化(例如放置于特定场所、贴有特定标签、附有专属印记、装载于特定容器等),卖方才能被视为交付了交易合同项下的标的货物。货物未特定化,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①难以证明交付货物为约定货物

货物未特定化前,即便卖方主张交付,特别是非现场交付情况下,交付货物一方难以证明所交付货物即合同约定之货物

以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买卖为例,在以交付种类物为卖方义务情形下,卖方主张将种类物交付承运人,而承运人可能接收多名客户的相同种类物,此时如未通过容器、标识、包装等手段将种类物特定化,并由承运人明确记载在运输单据(哪怕只是收据)上,在该等种类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出卖人难以证明其交付给承运人的种类物并未毁损、灭失。

如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其他货主的相同种类物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更加难以证明已方已经交付了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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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如前所述,货物是否特定化,是判断风险是否转移的重要标志。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是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即买卖标的物未经特定时,风险不能由买受人负担。所谓货物特定化,是指卖方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将货物以清楚方式注明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买卖标的物未经特定时,风险不得由买受人承担,以防出卖人谎称毁损、灭失的标的物正式买受人所购买的标的物。

③货物瑕疵引发货权争议

在仓储及质押监管领域,时常出现因货物未特定化导致货权争议事件。

例如各存货人均将分属于各存货人的同一批次、型号种类物(甚至可能来自同一供应商)交由仓储人或保管人保管,仓储人或保管人未将该等种类物加以区分,而是统一存放,只在存货人提货时,根据货物摆放顺序将货物出库。

通常情况下,只要货物质量、数量未出现差异,该模式尚可正常运转。但一旦货物质量、数量出现偏差,导致存货人提货不得时,各方均难以确认是何方存储的货物出现质量、数量偏差,引发货物权属争议,甚至产生“哄抢”货物现象

此类情况在(2018)最高法民再76号、(2020)最高法民终1068号、(2019)皖民终10号、(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14号、(2016)湘01民终6085号案件等诸多案件中均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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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阻碍货物特定化的
4大难点

货物特定化在仓储、质押监管领域都存在着相应的风险。而当前技术发展的限制与种类物自身的特性,也阻碍了货物特定化的实现。

①种类物的“天生缺陷”

根据债法理论,特定物由于“天生特定”,无需再通过特殊方式将其“特定化”。需要进行特定化的,是种类物。而种类物因其“可替代性”,天生存在容易混淆、辨识度低的缺陷,需要根据不同种类物特性以及在不同环境下的特点,采用不同方式进行特定化,存在一定难度。

②容易混淆且难以区分

种类物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全部或完全为经确定的货物,有待于合同双方,通常是提供货物的一方将其特定化。种类物是有形资产,多为动产,通常用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表示。一个计量单位与另外一个计量单位之间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不光体现在物质形态上,而且表现在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义务的性质方面。

因而,种类物极其容易被混淆,并且,一旦混淆,极难将其重新分开。同时,即便未在物理上被混为一体,通常也难以光从外观等物理特征上进行区分和辨别,给货物特定化造成极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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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监管难度大

种类物在监管上,也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如何保持种类物的长期“特定”。如前所述,未通过区域划分或者标示方式存储的种类物,在不断有新种类物入库,以及旧种类物出库情况下,即便货物在一定时期曾经被“特定化”,由于货物不断更替,要保证库存货物长期稳定地“特定”,除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监管,否则难以实现。

④仍存在技术性障碍

货物特定化,深层次是法律问题,但需要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外化,也即技术力量越强大,技术手段越先进,货物特定化的程度和稳定性就越高。

然而,受技术、条件、成本等限制,货物特定化存在一定障碍,例如,在未实现智能化管理的仓库,电子标签、区块链技术无法运用,需要通过人工分类、堆存、巡仓等方式特定化货物,客观上给货物特定化造成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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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实现货物特定化的
4个主要方法

即便在当前条件下实现货物特定化仍存在一定的障碍,也没有一个通用方法可以实现货物特定化。但是,供应链企业仍可以采用以下4个方法,尽量避免因此而产生法律纠纷。

①优化货物管理流程

无论是否建立智能化货物管理系统,优化货物管理流程均是确保货物特定化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

• 智能化领域——监控每一个环节

在智能化管理领域,货物从生产完毕之日起,即通过电子标签或其他具有高度特定化的标志被特定化,即便存在其他同类货物,高度特定化的标志也可以从容将其与其他货物区分开。并且,货物在供应链的每个环节均可以被很好地监控,除了监控货物外观,还可以监控货物质量。

通过智能化管理每一个货物流动环节,形成高度优化和可靠的管理流程,确保特定货物被正确交付、仓储及运输,实现货物特定化的专一性和稳定性。

• 传统领域——优化管理流程

在传统管理领域,虽然没有实现智能化管理的高科技含量,但仍然可以通过优化管理流程,通过区域分块、容器装载、标签粘贴等方式实现货物特定化。

例如在仓储领域,仓储双方在货物入库时,通过细化划分特定存货人的特定存货区域、加强进出库货物核对管理、尽可能通过外包装(如颜色、材质、生产日期、型号、生产商等)等特征对货物进行区分以及分割围挡等方式,可以相对有效地实现货物特定化。

并且,为保证货物特定化的稳定性,定期盘点库存货物,确保特定化手段仍然存在,也是通过优化管理流程保障货物特定化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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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运用高科技手段

区块链、智能机器人、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分拣、电子喷码、电子定位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极大地增强了货物特定化的技术可能性,让货物特定化从繁杂、混乱、模糊变得简单、有序、清晰。

供应链上的各方均可以清晰地看到早已特定化的货物如何在供应链各环节上流转,可以不再担忧货物特定化问题,极大地避免了货物特定化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促进了交易安全,提高了交易效率。

③强化传统手段

科技从来都是一柄“双刃剑”,在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某些技术漏洞,导致管理系统崩溃,引发大规模意外事件,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因而,传统的巡仓、盘点、检视等传统手段,仍然是确保货物特定化能够稳定的重要方式,是对高科技管理的有益补充,仍然需要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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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

无论采用传统手段还是高科技手段,“货物特定化”的主要目的均在于使“货物特定化”符合法律规定、满足法律判断,便于司法机关识别和认可该货物确实已经被“特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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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判断和日常判断(哪怕是技术判断)的标准不同,相关法律(如上表所示)对于货物特定化的规定相对来说也比较复杂。如若“特定化”并未满足法律判断标准,供应链企业即便投入了大量资源采用了“货物特定化”的技术,最终也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而,除了优化管理流程、运用高科技手段、强化传统手段外,建议广大供应链企业仍要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协同判断“特定化”方式是否满足法律判断标准,通过律师的全程指导,尽最大可能保障“货物特定化”获得法律认可,保障供应链企业合法权益。


04

写在最后

货物特定化问题长期以来困扰供应链行业,虽然随着科技进步,货物特定化障碍得到有效突破,但技术手段本质是为了克服法律障碍,降低法律风险。因此,即便技术发展了,货物特定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仍然不可忽视。
 
广大供应链人应探究货物特定化法律制度设计的深层次原因,理解货物特定化的重要性,运用高科技手段与传统手段相结合方式,并积极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让律师尽早介入交易过程,降低供应链企业自身在货物特定化方面的风险,保障自身的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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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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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遥,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陈律师系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福建省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律师、福建省公司法专业律师、第三期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厦门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善于运用商事律师的思维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致力于为客户的商业经营模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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