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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保障仍有2点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21-04-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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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郭婧



2021年3月30日,国家能源局在国新办就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到“十四五”末,可再生能源将从原来能源电力消费的增量补充,变为能源电力消费增量的主体。这是国家在政策层面首次提出可再生能源将变为能源电力消费增量主体。


2021年2月22日,南方区域6家电力交易机构联合发布《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自此,广东、广西、海南、昆明、贵州南方五省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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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正式确立并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

海洋能源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对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有重大意义。并且,国家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但目前在推行中出呈现出了2大问题。


01

什么是海洋可再生能源
消纳保障机制?

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消纳保障机制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电力建设中,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与消纳比例相当的海洋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之间进行交易,以解决地区间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的差异。

我国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①强制性消纳义务承担者

根据《通知》,我国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1)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他们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2)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以省级地方政府作为消纳义务的承担主体是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立法特色

体现在:第一,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由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方案。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指导下,依据省级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组织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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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消纳的分配机制

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分配机制制定了统一科学的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采用客观准确的测算边界条件和制定公开透明的消纳责任权重衔接流程,以保证机制的客观公正。鉴于各地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有很大差异,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分布也具有区域性,因此,消纳保障机制的目标也分种类、分区制定,因地制宜地确定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海洋能作为一种具有多种能源形式的能源总成,其各种能源分布不同,运用的发电技术也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在海洋能开发利用方面各种海洋能量形式的发展现状和规模均不同,如潮汐能发展时间较长,技术相对比较成熟。

所以在海洋能消纳总量目标和海洋能消纳比例目标确认的过程中将不同的海洋能量形式的利用建立在海洋能总量目标规划下的多层次的消纳比例目标的分配,以区分不同海洋能量形式各自的发展水平和特点,从而适应和鼓励各种海洋能源能量形式的利用,促进海洋能技术的全面均衡发展。

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布局集中于渤黄海海域、东海海域、南海海域以及沿海海岛。因此,这些地区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应较大,而在其他地区,由于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地域性特点,制定较小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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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消纳保障机制与绿色证书市场

绿色证书市场指专为可再生能源证书即绿色证书进行买卖而营造的交易市场。

《通知》第七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在我国,绿色证书市场规定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少于其相对应的责任权重时,可选择通过消纳量转让和自愿认购绿证两种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两种方式,且两种方式为并行关系,无先后顺序。

2020年确立并实施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使我国绿证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变,体现在:

第一,海洋可再生能源成为绿证核发对象。

之前我国实行的绿证制度核发对象仅限于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海洋可再生能源不在该范围内,这一情况目前已经得到了改变。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消纳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及《通知》的有关规定,绿证不再只是针对光伏发电、风电,而是面对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即包括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因为水电的发展明显要领先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所以将针对水电与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占比分别进行规定。

根据规定,对水电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绿证,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证仅用于总量消纳考核,非水电绿证用于非水电消纳考核的同时用于总量消纳考核。

第二,新增“绿证有效期”概念。

绿证有效期与年度消纳考核期限相对应,自对应电量生产之日起至当年消纳考核结束之日前有效。即绿证只在当年的考核期限内有效。之前我国绿证是长期有效的,现在的新增规定使得绿证不能被反复使用,规范了承担消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利于绿证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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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绿证交易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

之前我国绿证市场中绿证价格不能高于该部分电量所能获得的国家补贴,而不同项目、甚至不同时期同种项目的国家补贴都不同。这可能造成绿证价格的混乱,不同可再生能源、甚至同一种能源、不同时期的绿证价格都不同。

新的消纳办法规定绿证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根据市场的供需在同一个价格区间内上下浮动。以南方区域五省区目前的实施情况为例,根据《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南方区域五省区目前绿证市场中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化单位为0.01元/凭证,即0.01元/MWh。

为避免市场操纵或恶性竞争,将设置申报、结算价格上下限。绿证由全国统一编码、区域统一核发,每消耗1MWh,生成1个消纳量凭证,且不能跨年度使用。消纳量原则上只允许交易一次,交易范围包括省区交易、区域交易和全国交易,交易方式为协商和挂牌。

消纳量通过银行结算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第三方存管银行发送指令,完成资金划转;通过电网结算的,电力交易机构划转消纳量凭证,电网公司负责资金结算支付。

④消纳义务的考核与监测

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考核和监测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情况的考核。由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个层次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对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主要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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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海洋可再生能源
消纳保障机制有哪些不足?

①对于未完成消纳义务主体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大

惩罚措施在第一个层次中主要为督促并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第二个层次为督导考核,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②对行政区域壁垒问题,缺乏惩戒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较为突出。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区域壁垒问题,对此应完善惩戒体系。

目前我国只规定了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的惩罚措施,缺乏对如设置行政区域壁垒等不公平行为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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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洋可再生能源
保障机制的改进建议

 ①制定罚金制度,规范行为

为确保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我国应加大对没有完成消纳任务以及实施不公平行为的义务主体的惩罚,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罚金制度,规范消纳义务承担者的行为。但同时,罚金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包括消纳义务承担者的资金状况、未完成消纳量大小等。

②建立考核惩戒评价体系

有效的考核惩戒评价体系需要将各层级政府以及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利益与配额实施效果相结合,通过层层签署责任书的形式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最底层。同时设置责任目标评分制度,将对各层级政府和各层级部门的配额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评,以此作为年终考核主管部门、职能部门以及各层级负责人的评优、评奖和晋升依据,将针对部门考核和个人的考核有机结合,创新考核形式。

同时,我国应加大对消纳义务超额完成者的奖励计划,包括发放证书、对于贡献大的消纳义务承担者进行一些新闻宣传等,以起到激励消纳义务承担者积极履行消纳义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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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写在最后

2020年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确立与实施是时代所趋、现实所需。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发展,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有着较为完整的体系。

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立足我国国情,开创以省级地方政府作为消纳义务承担主体制度的先河。消纳的分配充分考虑到我国各省的实际情况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利用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因地制宜,力图做到消纳的分配客观公正。

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实现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这是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特点与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一大创举,将有利于弥补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扩大参与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社会基础。

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考核与监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创新性,不仅要求各省内部门对相关义务承担主体进行考核,还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各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监测,力图做到监管有力、监督有效。

但同时,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建立一个日渐成熟、有效的中国海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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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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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婧,世礼律所实习生,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与海洋法,主要从事海上执法、南极海洋保护区等方面的研究,擅长将法律与管理学结合起来研究法律问题。参与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项,并以第一作者完成论文《南极海洋保护区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已被海商法研究杂志录用,并获厦门大学“海法杯”征文大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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