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陈淑秋
01
案例背景
案情经过
在涉案货物运输投保时,莱钢公司的代理人“潘先生”明知涉案货物存在舱面运输,其理应将该情况主动告知太保深圳公司或其代理人,但“潘先生”并未将该情况告知太保深圳公司。
结合此前其他保险单投保过程中,莱钢公司的“代理人”也曾隐瞒有关舱面运输情况,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故意行为。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太保深圳公司有权解除涉案海上保险合同,对涉案货物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装载于舱内运输与货物装载在甲板上运输,对货物运输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其属于《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所指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莱钢公司作为运输货物的托运人,其负有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太保深圳公司的法定义务。
涉案货物运输投保过程中,莱钢公司系通过“潘先生”向太保深圳公司投保,双方均主张“潘先生”系对方的代理人,且均称自己并不清楚“潘先生”的真实姓名及其目前下落,也无法联系其到庭陈述相关情况。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无法认定“潘先生”的真实身份并向其调查核实投保过程。
因双方证据都无法证明,在投保过程中,太保深圳公司是否有向莱钢公司询问货物在船上的装载情况以及莱钢公司的回复内容。但太保深圳公司签发的79M号保险单中,明确载有涉案提单编号MR01,太保深圳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其应明知提单中记载的货物装载及运输情况对其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具有重要影响,并应在核保过程中详细了解上述重要信息。
因莱钢公司已提供案涉货物的提单,而太保深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莱钢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及违反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行为。
故,太保深圳公司无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其应向莱钢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02
可见,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实现,至关重要。
我们将在下文中,向大家介绍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又都有哪些,以及被保险人如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按照投保单的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未告知相关信息的主张,无一获得支持,判决理由主要是保险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以及保险人作为更专业的一方,应该对其认为重要的信息进行询问。
03
在上述案件中,认定莱钢公司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一审法院将案外人认定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再以案外人的行为来作为判断莱钢公司是否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而到了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以莱钢公司与太保深圳公司双方均未能证明案外人的身份,且任何一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时的具体过程为由,径直按照保险单及提单的记载内容,来判断莱钢公司是否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04
作者|简介
世礼|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