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淑娟
实习律师/实习专利代理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处理、知识产权权利获取、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建构。
作者 吴古威
律师/专利代理师
前言
国外有一家被人称“收专利税”的企业,包括苹果在内的多家大型科技企业都需要向它缴纳专利费,它就是高通。中国也有一家用一件“99专利”收“专利税”赚得盆满钵满的企业,它就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
本文将分析朗科“99专利”在专利运营方面的“作战计划”,希望对更多半导体企业今后的专利维权和专利运营提供一些思路。
一
朗科的第一轮“作战计划”
二
朗科的第二轮“作战计划”
三
得基础专利者得天下
根据《神州学人》1999年11月13日“火爆登场——留学生参加首届高交会纪实”一文报道,涉及“你看,这么大个优盘最小8兆字节,最大可达512兆字节,是传统普通软件的几百倍”等内容。
“烽烟掩盖下的头脑风暴”视频第6分40秒至6分56秒的解说词及字幕内容为“U盘就是在以色列军队发明并推广到全世界的”。但该视频未披露所提及U盘的相关技术方案。
四
权利要求是基础专利的核心
此过程证实被控侵权产品建立了能够被外存储装置中的固化软件所直接利用以在主机与外存储装置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符合USB标准或IEEE1394标准的通道,即被控侵权产品能够再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同时也证实被控侵权产品在建立了通道的基础上,由固化软件按照USB标准在主机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即被控侵权产品能够再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5)。
根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当一个实施者使用该方法制造相应闪存装置时,其在制造全过程中必然要实施权利要求1中(1)到(3)等三个步骤。至于第(4)步骤“经由USB引入所述外存储装置的工作电源”以及第(5)步骤“按照USB标准规定的规范方法在数据处理系统主机与所述外存储装置之间传送要交换的信息”,通常系由闪存装置的使用者来实施的步骤。但本院依然支持朗科公司关于友拓公司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理由在于:
其一,按照生产经营的实际出发,难以想象一个产品制造者在制造一个合格闪存装置时,不对该装置进行“经由USB引入所述外存储装置的工作电源”以及“按照USB标准规定的规范方法在数据处理系统主机与所述外存储装置之间传送要交换的信息”这两个步骤的测试。这种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必须进行的测试,实际上已经与制造产品的整个过程融为一体,可以广义的理解为属于制造的过程。
五
基础专利很有价值
但偶尔也会不灵
六
半导体诉讼“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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