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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020年福建水头地区石材行业诉讼大数据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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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钦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破产清算、一般公司业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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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

前言

一、 数据来源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三、 高频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典型案件、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一、 企业内部治理方面

二、 对外经营方面

三、 融资借贷方面

四、 劳动用工方面

五、 启示与建议


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


前言

近三十年来,我国石材行业迅速发展,福建水头地区在整个中国石材行业的发展版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本报告以福建水头地区相关的诉讼案件检索结果为样本,针对典型案件所涉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进行分析,以期为石材行业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法律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供参考。

数据来源


(一) 案例库:Alpha案例库。

(二) 检索条件:

文书类型:判决、裁定;

检索关键字包含:福建省、水头镇、石材。

(三) 案件数量:本次检索获取了775篇裁判文书。

(四) 数据采集时间:近五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案件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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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量整体呈现波动下降趋势,2017年案件数量为235件,同比增长62%,达到数量顶峰;自2017年起至2020年,案件数量迅速下降。2020年案件数量为70件,同比减少50.3%,达到数量谷底。

(二) 案件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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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分布来看,案件数量前两名分别为南安市(占比71%)、泉州市市区(占比20%),占所有案件数量的91%。

以上数据结合石材行业发展趋势可以看出:近年来,石材行业竞争加剧,行业整合和渠道变革进一步加速,环保压力加大导致石材行业的产业区域转移,大量石材相关企业由福建省省外迁往福建省省内,尤以南安市水头镇为转移中心,福建省内的大部分石材行业相关案件将更加集中在南安市区域内。

(三) 标的额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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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的额的数量分析可看出,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62件,占比52.59%;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少,有3件,仅占比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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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500万元至5千万元标的额案件案由分析可见,案由主要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有45件,合同、准合同纠纷,有26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有2件。

(四) 审理期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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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1-90天,案件的审理期限平均为156天。

高频法律法规


我们统计了涉诉案件所援引的法条。其中,高频民商法实体法条如下:


从高频法律法规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引用频次最多的实体法条主要来源于《合同法》《担保法》,从上述分析中亦可预测石材行业民商事主体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纠纷类型,我们将在第二部分内容针对典型案件、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进行重点分析。

典型案件、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石材行业的巨大变化促使石材行业的交易所涉流程日趋规范,石材行业人才的逐渐集中促进了知识交流与技术革新,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及风险防控意识将成为未来石材行业规避风险及应对纠纷的关键点。

我们精研了775篇中的部分裁判文书,从中挑选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并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炼与总结,以期为石材行业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法律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供有益参考。

企业内部治理方面


风险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章程也可能进一步细化流程,实践中因股东会召开方式发生的纠纷较多,主要争议在于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通知是否到达其他股东。

典型案例:
南安法院(2019)闽0583民初11617号
泉州中院(2020)闽05民终2806号

裁判要旨【(2019)闽0583民初11617号】:根据鸿泰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特殊事项,现该决议已由持有鸿泰公司半数以上股权的2名股东表决通过,其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对建议:召集人注意召开股东会时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还要注意固定通知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风险二:为经营便利、减少成本,部分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公司,可能会同时成立关联公司。实践中,债权人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纠纷较多。

典型案例:
南安法院(2019)闽0583民初3369号

裁判要旨【(2019)闽0583民初3369号】:鉴于溪石建筑公司作为溪石股份公司的关联企业,其最后盖章确认该项建筑费用并无不妥,其不利后果应由溪石股份公司、溪石建筑公司共同承担。

应对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与关联公司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尤其要避免因财务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以避免因人格混同导致公司需对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风险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运行高效、便捷、灵活,以及不存在股东间利益纠纷的优点,但因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实践中常见股东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而被法院认定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南安法院(2016)闽0583民初9971号

裁判要旨【(2016)闽0583民初9971号】:曾振鑫不能证明振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曾振鑫对振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应对建议:应保持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管理的规范性,避免以个人名义履行公司合同,避免个人与公司的财务混同。

对外经营方面


风险一:实践中因信任而轻视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较多。

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院(2019)闽民再256号
泉州中院(2020)闽05民终3134号
福州中院(2017)闽01民终3452号

裁判要旨【(2019)闽民再256号】:本案中邹县平为证明其与大庄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出库单》等证据。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应对建议:尽量避免采取口头合同形式,除了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外,针对较重要的业务,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风险二:实践中,因对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较为常见。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7)闽05民终3991号
泉州中院(2020)闽05民终2598号

裁判要旨【(2017)闽05民终3991号】:由于《购销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本案证据体现,双方发生争议时,合同期限已届满,但发货仅履行约四分之一左右。九金公司起诉称隆华公司怠于履行交货义务,隆华公司则称在未收到大理石全部货款时,其有行使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权利。涉案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之必要,合同可予以解除。

应对建议:订立合同时应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予以明确,以便在相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行使合法权利。

风险三:合同一般以各方签字盖章为成立条件,实践中因落款处签字盖章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20)闽05民终414号
厦门中院(2017)闽02民终4208号

裁判要旨【(2020)闽05民终414号】:臻磊公司据以主张欧佰富公司提供的刀头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汇总表》和《结算清单》,但该汇总表和结算清单并无欧佰富公司盖章认可或者欧佰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欧佰富公司又予以否认出具过该汇总表和结算清单。因此,臻磊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欧佰富公司提供的刀头存在质量问题。臻磊公司的举证不能证明其与欧佰富公司因刀头质量问题一直在协商,欧佰富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臻磊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应对建议:明确合同成立的具体要件,如关于签字和盖章行为,应尽量明确是具备单一行为合同即成立还是同时具备两个行为合同才成立。同时建议注明签订时间,必要时在多页骑缝处加盖印章。

风险四:实践中因代理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签署的合同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

典型案例:
南安法院(2019)闽0583民初6312号
厦门中院(2016)闽02民终1023号
厦门中院(2017)闽02民终4208号

裁判要旨【(2019)闽0583民初6312号】:廖竹兰系鑫德利公司的财务人员,其在《对账单》上签字,对外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廖竹兰在《对账单》上的签字行为,属于履行鑫德利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鑫德利公司承担。

应对建议:订立合同最好亲自签署,如果因故确实需要委托别人代表自己订立合同的,建议务必在委托书中注明授权范围,同样,与对方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也要认真审查其代理权限和身份。

风险五: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存在由于买方尚未付款,所以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而是等待卖方索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20)闽05民终2965号
泉州中院(2016)闽05民终3254号
泉州中院(2018)闽05民终5208号

裁判要旨【(2020)闽05民终2965号】:景乐公司交付案涉石材后,中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在签收、安装过程中对景乐公司交付的石材质量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应当视为中天公司对石材规格、数量、表面质量已经验收合格。

应对建议:买方收货后应及时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应当立即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超过质量异议期。同时应及时做好证据固定、保全工作,避免涉诉后因证据缺失所致的败诉风险。

风险六:实践中因纠纷解决地或者机构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因管辖权异议导致诉讼程序进展迟缓的情况较为常见。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8)闽05民辖终504号
泉州中院(2017)闽05民辖终2236号

裁判要旨【(2018)闽05民辖终504号】: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市双马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认其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应对建议: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选择明确的管辖机构,避免对方以约定不明提起管辖权异议。

融资借贷方面



风险一:实践中因信任而轻视订立借条或借款协议引起的纠纷较多。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9)闽05民终6081号
泉州中院(2019)闽05民终2173号

裁判要旨【(2019)闽05民终6081号】:庭审中,郑连成对李良巡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而李良巡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新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李良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应对建议:应在借款发生前应签署条款规范完善的借条或借款协议,并应整理银行流水、借条、借款协议、聊天记录或提前准备债权债务结算协议(含事实确认条款)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

风险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有时会经双方协商将债务转化为借款,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因为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而得不到保护。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9)闽05民终2172号

裁判要旨【(2019)闽05民终2172号】:吕辉贡无法举证证明另外支付了土地购买款及500万元款项系民间借贷关系,对此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应对建议: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并妥善保留基础关系相关证据。

风险三:民间借贷中因利息计算及偿还问题产生的纠纷较多。

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2019)闽02民终2414号

裁判要旨【(2019)闽02民终2414号】:李良溪、李良巡、冠辉公司抗辩500000元系偿还本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述500000元款项应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

应对建议:应高度注意利息问题,对于提前收取砍头息的,建议保留实际收到款项的证据;偿还本次利息超额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对于复利计算应当有合同约定且不能超过法定上限,建议保留支付利息的证据,确定付款时间和金额。

风险四:借款与还款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由于付款方式和用途而引起的纠纷较多。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20)闽05民终4435号

裁判要旨【(2020)闽05民终4435号】:黄献友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体现洪志坤向黄献友催款事宜,不足以证实黄美邻是洪志坤指定的收款人,故黄献友主张黄美邻收取的款项系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本院不予采纳。

应对建议:除金额较小的交易可使用现金借还款外,尽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并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账号收付款,应当经由双方确认或在凭证上注明。

劳动用工方面


风险一: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正式用工,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并且可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实践中因未签订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较多。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8)闽05民终7600号
泉州中院(2017)闽05民终5910号
南安法院(2016)闽0583民初9267号

裁判要旨【(2018)闽05民终7600号】:力丰公司在李军山入职起一个月内应与李军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力丰公司并未履行该项法律义务,故李军山请求力丰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应对建议:应先签署劳动合同后再用工,至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出现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风险二:实践中因加班、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较常见。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8)闽05民终7600号

裁判要旨【(2018)闽05民终7600号】:力丰公司主张其每月发放的工资已包含李军山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应对建议: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风险三:劳动者以未缴纳或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而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

典型案例:
泉州中院(2019)闽05民终2493号
南安法院(2018)闽0583民初6797号
泉州中院(2016)闽05民终1235号

裁判要旨【(2019)闽05民终2493号】:王洪欣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溪石公司没有为王洪欣办理参加工伤保险,违反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王洪欣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溪石公司支付。

应对建议:建议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启示与建议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适用法律是一项专业技术,很多企业家往往只注重商业盈利点,不注重法律风险。需要强调的是,许多客观存在的事实往往不一定能够通过诉讼完全复原,实践中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况较为常见,主要是前文提及的不注意保留资料、凭证,导致涉诉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我们建议,除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证据意识外,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则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工作。同时,建议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重要环节都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在诉讼中,秉持正确的诉讼策略,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多次诉讼,才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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