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应平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对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海上犯罪等有深入研究。
前言
近些日子,媒体报道出的关于#青海祁连山腹地非法采矿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既没有采矿许可证,也没有探矿权,但兴青公司却非法开采持续十四年之久。不仅躲过两次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督查,还屡被处罚也无济于事,背后的种种疑团,让人唏嘘不已。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加之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全球矿产资源市场的不稳定,矿产资源成为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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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2. 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柒拾陆元伍角。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在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被告人李友兴和苏冬冬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名义组织、指挥杨仁春、苏波兰等人,用被告人李友兴提供的“搏胜166”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砂禁采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友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北京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缴纳了海域使用金,并依法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该公司按照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的明确授权开采海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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