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当前以举国之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疫情防控工作具有的重大意义。近期,北京、天津、四川、浙江、山东等众多省份的部分人员仍顶风作案,触犯刑律,对防疫工作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提供了精准的规范。
在近期防疫期间的犯罪中,以下三种类型的犯罪居多:一是利益驱使型,倒卖口罩等防护用品非法获利进而触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猎杀野生动物进而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二是不执行防疫措施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三是不服从社会管理秩序型,如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犯罪,公、检、法机关坚持从严、从快予以打击,也是有别于常日之处。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期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要5个月(侦查阶段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审判阶段2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要3个月20天(侦查阶段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审判阶段20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要2个月20天(侦查阶段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0日、审判阶段10日)。2020年2月8日,张某于对执行防疫任务的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被贵州三穗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15日,贵州三穗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从案发到审判仅用7日,可见打击之坚决、迅速。
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观念,支持和配合疫情工作,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根据《意见》《刑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专门针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可能涉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梳理,共整理出涉及33个罪名,以服务广大市民,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法律权威。
序号 | 罪名 | 法律规范 | 案例 |
1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 1月23日,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仍参加聚会,与他人接与触。目前,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 | 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
|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2020年1月21日,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被泸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
3 | 妨害公务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 2020年2月8日,张某某对执行防疫任务的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2月15日,贵州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五个月 |
4 | 故意伤害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2020年1月30日,柯某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扯坏医生口罩、防护服,武汉市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柯某予以刑事拘留。 |
5 | 寻衅滋事罪
|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2020年1月26日,网上流传“南京交通停运、全面封城”,落款为“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等信息,经查为一孙姓男子编造谣言。26日当晚,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京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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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侮辱罪 |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
7 | 非法拘禁罪 |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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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法经营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2020年2月1日,刘某趁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并非法获利31余万元。目前,刘某因涉非法经营罪已被广东增城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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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2020年2月1日,罗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并销售,涉案价值20余万元,西安市警方对罗某涉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
10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 |
11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 |
12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 2020年2月4日,孙某非法生产、销售外科纱布、口罩、脱脂棉球被查获,山东汶上县警方以孙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
13 | 诈骗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2020年2月1日,黄某某在防疫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5595元,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14 | 虚假广告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
15 | 聚众哄抢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 |
16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 1月26日,北京通州网民刘某发帖谎称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引发社会恐慌,通州警方调查后对其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已刑事拘留。 |
17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 | |
18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 |
19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 |
20 | 滥用职权罪
|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
21 | 玩忽职守罪 |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 |
22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 |
23 |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 |
24 |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
25 | 职务侵占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
26 | 挪用公款罪 |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资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 |
27 | 挪用资金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资金,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 |
28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 |
29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
30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张某松在四川宜宾高县,私自安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2月7日,高县森林公安局以张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
31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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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法狩猎罪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 2020年2月7日,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浙江上虞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33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
孔应平
专注领域:刑事辩护,对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海上犯罪等有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