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之道,礼为贵
礼记

礼记礼念域外IP资讯月刊跨境法律观察海法思享会

破产债权审查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5-13 作者:







1

问题的提出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中行使是指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破产法的程序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对取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债权人在法定的6个月内通过发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未在6个月内以诉讼方式提出行使优先权。这里衍生出来一个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若承包人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内向发包人发函是否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争议。

2

相关审判指导文件及实践观点

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些法院就此问题出具了相应的审判指导文件,这些文件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不统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2号
 
第2条 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 世礼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9021659号

快捷导航
走进世礼 专业领域 专业人士 世礼资讯 国际网络 工作机会
礼达家族办公室公众号
海法思享会公众号
世礼法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