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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揭秘:厦门餐饮业与环保行政处罚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2-25 作者:

前言

 
 
 

疫情发生前,很多餐饮业业主都在摩拳擦掌面对即将到来的春节营业高峰期。然而,原本春节期间大有作为的餐饮业,被疫情来了一次“精确打击”,影响到底有多严重,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我太南了”这四个字足以形容餐饮业业主的内心独白。

 

非典时期,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于疫情遏制消费,在疫情影响变小时,住宿餐饮行业GDP开始出现增速跳升,这种又叫“报复性增长”。

 

在本次疫情得以到有效控制后,“报复性增长”的需求必然会激化出一大批新设立的餐饮业门店,然而,我们要知道,出现疫情是偶然,依法运营才是常态,结合之前客户咨询的关于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次我们将聚焦《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就其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就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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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说明

检索路径与检索结果
1.数据来源:Alpha 案例数据库
2.检索日期:2020年2月20日
3.年份:不限
4.检索式:
(1)案由、法院、地域、年份、审理程序:不限
(2)全文关键词: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5.案件数量:11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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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数据要素分析

(一)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餐饮业,餐饮业847件,占比75.36%,其他277件,占比24.64%。民以食为天,很多餐饮业业主由于对法律法规的忽略,导致餐饮业违反环境等相关条款的情形较为突出。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5件,二审案件有8件,一二审占比1.16%,执行案件有1111件,占比98.84%。
 
执行案件,又称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裁定的案件。
 
(三)一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3件,占比为60%;确认违法的有1件,占比为20%;维持的有1件,占比为20%。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有7件,占比为87.5%;撤销的有1件,占比为12.5%。
 
当前,依法行政执法已成为常态,因此,法院在审查有关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时,一般持肯定态度。但是,由于个别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量大,任务急,实际执法过程还是有可能会存在瑕疵。
 
(四)执行案件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执行的有1089件,占比为98.01%;撤回申请的有22件,占比为1.99%。
 
撤回申请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提出执行申请后,又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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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逾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驳回起诉
 
(2018)闽02行终246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钟兴华不服讼争决定书应当在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决定书于2017年7月25日送达,钟兴华至2018年3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钟兴华的起诉。”
 
2、禁止在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新设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
 
(2018)闽02行终200号,“本院认为,付国斌于厦门市××单元经营厦门市湖里区鑫付国斌饺子店(店招:五缘福餐厅)餐饮项目,在未设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内设立可能产生油烟的项目,从事餐饮活动,有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材料为证,事实清楚。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属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污染餐饮业区域。”
 
3、承包加盟的餐饮业门店,被处罚对象以办理营业证照的主体为准

 

(2016)闽02行终14号中,“虽然港涛餐饮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一份其与南京军区鼓浪屿疗养院所签订的《工作食堂社会化保障合同》,拟证明其仅仅对鼓浪屿疗养院工作食堂进行承包、实际经营者应为鼓浪屿疗养院。但从该保障合同的条款中可以认定,鼓浪屿疗养院本身不具备餐饮经营资格(未以自己名义办理餐饮经营证照),不符合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条件,双方所签订的系为场所及餐饮设备的承租合同,对外开展餐饮经营系以港涛餐饮公司的名义,故思明执法局认定本案的经营主体为港涛餐饮公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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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餐饮业合法合规经营,不仅仅是一张牌照,还需要落脚在实际营运中。结合上述数据情况以及实务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及时维权,避免超过复议起诉期限
 
因餐饮业人员水平参差不同,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出现行政处罚情形,仅通过书信、登门拜访等方式反映情况,或者对行政处罚采取一律不配合不理会的方式消极维权,最终只会逾越复议起诉期限,双方争议无法通过复议诉讼渠道解决,错失借助于上级行政机关、司法救济妥善解决的可能,最后只能被动等待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后,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因此,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审理时间非常短。如果到了非诉强制执行阶段才寻求救济途径或法律咨询,已经错过最佳时机。
 
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等于豁免《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义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但非唯一条件,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同时遵守包括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但不能将其全部纳入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审查范围,在办理食品许可证时,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据国家食药总局、省食药局法定的验收标准进行审查,若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因为取得单项行政许可后,就选择忽略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义务性规定。
 
3、未雨绸缪,提前做好自我排查
 
首先,厦门生态环境局官网自2016年起就开始分批次公开厦门市餐饮业禁设区域清单,不论是已经设立的餐饮门店还是计划设立的餐饮门店,应提前做好调研工作,避免发生门店设立即违法的情况。具体餐饮业禁设点可上官网(http://sthjj.xm.gov.cn/)餐饮业禁设区栏目查询。
 
其次, 油烟排放设计应遵循基本规定。2018年12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就“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进行了约定。
还有,2018年3月,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里面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便于餐饮业人员引以为戒。
最后,应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予以及时关注,尤其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十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七条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三)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四)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无力自行维护,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维护运行;(六)泔水废渣,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理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陈硕 律师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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