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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被迫绕路”后,承运人还能拥有“免责权”吗?
发布时间:2020-10-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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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陈遥


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已有十个月。


在此期间,就连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都高歌猛进的厦门航空,也无奈被迫中止了连续33年的盈利步伐,出现历史性巨大亏损。运输业作为“流动性”最大的行业之一,遭受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其他运输企业,更是哀嚎一片


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规国际贸易业务量的锐减,已经导致运输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而世界各地的防疫措施,更是加剧了运输业(尤其是国际运输业)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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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寒潮”下,承运人不仅遭遇目的港(地)、中转港(地)码头的拒绝停靠,或提出苛刻停靠条件致使运输成本急剧增加,又或遭受来自货方的索赔要求,个中甘苦,难以言状

近大半年来,我们接受了许多承运人在此方面的急迫咨询,涵盖了海运、空运、铁运、陆运等各种形态。大家提出的法律问题,也几乎如出一辙——如果因为疫情原因,不得已“绕路承运”,是否需要对托运人进行赔偿?

这个问题,法律人称之为“承运人是否因违反运输合同约定而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即“承运人是否违约”。

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够简要解答广大承运人的部分疑问,协助承运人们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更好履约

01


何为“绕路”?其后果如何?



何为“绕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甚至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也很难找到“绕路”这一名词

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有类似称呼,即“绕航”。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或可将运输领域的“绕路”定义为: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行为

① “绕路”行为遭受诟病

 “绕路”行为之所以遭受托运人诟病,甚至因此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主要原因在于“绕路”通常意味着延长运输时间,最直接的结果是,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将旅客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即无法“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那么,收货人在收货时,或许已经错过了货物最佳销售时期。这能直接导致,货物市场价值大幅下降,或者收货人需要向下游买家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恰逢一些特殊节假日的紧俏货物

收货人遭受损失后,必将追究托运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将向承运人索赔。一言以蔽之,承运人一旦“绕路”,就面临给收货人、托运人带来的重大损失。 

② “绕路”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来看看“绕路”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有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法律的严格规定

也就是说,若运输合同当事双方有约定具体路线,承运人的“绕路”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是“违法又违约”的行为;若没有约定具体路线,承运人“绕路”属于违反“法定义务”,是“违法”行为

那么,“绕路”行为在法律上带来的是什么后果呢

由于“绕路”的事实后果是旅客或者货物“延期到达目的地”,因此,无论运输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运输路线,“绕路”的直接结果都是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约定,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做了这样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承运人而言,“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相对容易接受,承运人也有意愿完成,但是,“赔偿损失”的风险敞口通常难以预计,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意愿很低

一旦由于“绕路”确实产生损失,即便承运人赔偿意愿低,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因而,法律是否向承运人提供救济途径,抑或是否规定承运人可以免于赔偿损失等,都与承运人的实际利益有密切关系

02


“绕路”行为能被免责吗?



我们经过梳理认为,在特定条件下,承运人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免于承担因“绕路”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目前,可主要分为三大类,正常时期、特殊时期、其他延伸情况

今天,和大家共同来看看

① 正常时期

正常情况下,最典型的承运人“绕路免责”条款,规定在《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此处的“前款规定”即指《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合理航线”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也就是说,《海商法》认可“合理绕航免责”的观点,而“其他合理绕航”的法条表述,为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进行的“绕航”提供了合理依据,给最高人民法院留下了提供司法解释的空间,也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选择

不过,对于非海运承运人来说,却并无上述“特权”。判断其是否免责时,非承运人或托运人更多情况下,需要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证明责任重,难度也较大

② “疫情”特殊时期

自“疫情”爆发以来,关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争论,一直甚嚣尘上,至今也无统一答案。(感兴趣的读者推荐阅读: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辩——兼评近期相关文章存在的问题 | 礼念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出面就“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一锤定音,但还是接连出台了三份与疫情有关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该问题的司法解决方案,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至(三)

其中,与承运人最相关的是《指导意见(三)》

“关于运输合同案件的审理”部分规定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承运人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主张承运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明确:确实因“疫情”需要绕路,不违反合同义务,也不违反法定义务,托运人不能以此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但前提是承运人履行了通知托运人的义务。并且,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引用的法条是来源于《合同法》,而非《海商法》

也就是说,在疫情期间,并非只有海运承运人可以凭借“其他合理绕航”理由主张免责,其他类型的承运人也可主张免除相应责任


③ 其他延伸规定


由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海运承运人除了享有“其他合理绕航免责权”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指导意见(三)》中特别赋予海运承运人“合理卸货免责权”

《指导意见(三)》在“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部分规定


“13.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等情形,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运人卸货后未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此规定,只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必须在指定港口卸货,承运人可以主张“合理卸货免责权”,但前提是要“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03

   我们该如何“合理绕路”呢?
 

根据上述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类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因疫情影响而合理“绕路”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假如绕路原因与疫情无关,很可能依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承运人必须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提前做好以下四大方面

① 提前与托运人协商备选路线


因各地防疫措施和政府规定不尽相同,虽然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知晓既定路线上相应港口、场站等停靠地防疫政策,提前做出路线调整,但是疫情具有突发性,如调整后的路线,遭遇突发限制,此时,是否具备备选方案,即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大家,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即协商好备选路线,避免被迫绕路。

② 提前约定“合理绕路”条款


在新订立的运输合同中,便加入合理绕路的相关法条条款。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赋予自身因疫情合理绕路的权利。万一出现争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主张免责。在此情况下,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加持”,享有“合理绕路免责权”的可能性将极大增加

③ 提前注意收集疫情管控证据


在决定绕路时,务必先收集好当地关于疫情管控的确切证据,例如政府公告、港口通知等,避免“道听途说”引发非必要或不合理绕路,导致无法行使“合理绕路免责权”。 

④ 提前注意履行通知义务


假如承运人被迫启用备选路线,或者被迫“绕路”,是否在绕路时对对方尽到了通知义务,是承运人能否主张免责的重要前提条件。建议各位承运人,一定要重视该通知义务,把握“及时”二字,在需要绕路时,第一时间通知托运人及收货人确保完整地享有“合理绕路免责权”

04

写在最后


至此,我们已可回答本文的“开篇之问”,疫情期间,承运人可以“绕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赋予了承运人“合理绕路免责权”。

但是,承运人们必须证明系因疫情原因无奈绕路,且向托运人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否则承运人依然无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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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文中给到了广大承运人四种“合理绕路”的方式:

一是通过提前与托运人协商备选路线,二是约定“合理绕路”条款,三是注意收集疫情管控证据,四是注意履行通知义务四种方式

唯有通过提前“布局”,才能让“合理绕路免责权”更加完整,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利


「 END 」




作者|简介


陈遥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 擅长海商海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善于运用商事律师的思维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致力于为客户的商业经营模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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