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戴永男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破产清算、一般公司业务、资产管理/处置/清收。
作者 邱楚君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一般公司业务、涉外商事交易、诉讼仲裁、投融资。
问题指引
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HR)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建设施工单位与施工班组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非典型案例一
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
认定及责任承担
高强集团旗下有三个关联企业,厦门高强、上海高强、北京高强。2008年申请人陈某与厦门高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期六年,职务为高级经理。2010年8月,受高强集团董事长王某委派,申请人与北京高强员工左某、上海高强员工郑某联合组成项目小组,完成一起并购顾问服务。因项目奖金发放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遂以厦门高强、上海高强、北京高强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三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连带责任。
非典型案例二
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HR)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陈某于2013年6月27日应聘进入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专员。2013年11月27日申请人被辞退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11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办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且被申请人与其他新进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是申请人故意不与自己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被申请人无须承担二倍工资罚则。
非典型案例三
建设施工单位与施工班组之间
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环境设备安装公司承包安溪工程项目,申请人顾某等4人系专业锅炉安装班组,从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到安溪工程工地从事锅炉安装工作,每人每日报酬260-370元不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现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从2013年2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