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荐语:
作者方晓红律师是世礼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十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文章转自方律师本人运营的公众号“IP控控”,内有大量知识产权方面干货,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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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第11条
(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有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可享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此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4条(作者注:优先权)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
(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