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开篇不易。新型冠状病毒来袭,迫使举国皆戒备,全民同“战疫”。为降低传染风险,避开人群,居家自闭,成了日常的生活节奏。在这打乱了的节奏里,购物、交通、租赁、休闲娱乐...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干扰。其中,“快递”这一具有国民普及率的生活方式,无疑也饱受影响。本文即由“快递”说开去,一探日常生活中,“快递”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五种常见情形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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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拦截”货品
1月29日,一则网友爆料视频抢占微博热搜榜:顺丰小哥私自“截留”顾客货品——口罩,并公开贩卖。顺丰集团第一时间发博澄清:视频系寄件人微商自行拍摄,捏造事实,顺丰快递员不存在拦截他人口罩行为。且不论事实为何,快递员私自“拦截”顾客货品,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快递员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的过程中,私自拦截货品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若将快递员对快递的占有定性为辅助占有,则谈不上具有支配管理的权限,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数额较大标准时,则构成盗窃罪。快递员非法开拆客户信件,侵犯客户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尚不构成犯罪时,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补充一点:只有邮政工作人员可以作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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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暴力分拣、随意乱扔乱丢快递
在最终送达客户手里之前,每一份快递都经过层层递送、分拣,多次转递。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分拣中心人员与快递品的直接接触。在这一繁琐的工作中,这些快递被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粗暴”对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快递员暴力分拣、随意乱扔乱丢快递,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第四十条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暴力分拣、随意乱扔乱丢快递,可能面临邮政管理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也可能根据受损害客户的诉讼请求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造成客户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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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快递”泄露公民信息,如何担责
不少人都有过被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等叨扰得不胜其烦的经历。这些“骚扰信息”似乎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在收到这些烦扰背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容忽视。而其中,“快递”也成为了当下泄露公民信息的“罪魁祸首”之一。
朝阳法院在2017年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共6件,其中就有1件系因为快递单泄露了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中,也有1起系因为快递公司负责人将“快递提取”软件和工号出卖给他人,便于其查看和复制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从而造成出卖公民信息8万余条的后果。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成了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捷径。而此类案件的犯罪方式,多为快递公司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出卖个人信息以获利。
为应对借由“快递”为途径的公民信息泄露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如下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系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也可以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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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快递”引发的入室犯罪
由“快递”引发的入室犯罪是指,快递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在民众放松警惕时,进入民众家中从事殴打、抢劫、猥亵、强奸,甚至杀人等犯罪活动。2018年9月,中通快递员入室强奸女客户未遂案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同年12月,百世集团快递员杨某借向被害人收快递包裹之际,强行入室实施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2019年5月份,一网友在微博上发文称,寄快递时遭到圆通速递寄件员强行猥亵,甚至被发微信威胁。。。此外,快递员在派件过程中因与客户沟通不畅而诱发矛盾,进而爆发口角乃至肢体冲突,侵犯客户生命权、健康权的案例也偶有发生。这些案件中,快递员抑或快递公司,将涉及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针对生命权、健康权受到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针对入室抢劫、猥亵、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则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不同罪名的定义及量刑标准的规定,分别确定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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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了,如何求偿
家人邮寄的物品,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网购的货品不翼而飞?据统计,2017年朝阳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涉及快递丢失、毁损的案件共计298件。案由涉及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的快递丢了,该如何求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邮寄货物的客户与寄送货物的快递公司之间,实际上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品的义务。因此,在发生快递丢失时,除有法定免责情形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通常保价商品在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以快递费的5~8倍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若有保价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判例中通常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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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周 慧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企业顾问和诉讼仲裁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