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前情概要
二、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过往疫情(“非典”)引发的合同履行法律纠纷
三、主要争议点
四、法律观点参考
五、结论及建议
六、检索来源
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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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概要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疫情)情况。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因湖北省武汉市病毒性肺炎病例而被发现。截至2月7日24时,现有确诊病例31774例(其中重症病例6101例),累计死亡722例,累计治愈出院2050例,现有疑似病例27657例。
(数据来源: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疫情实时大数据报告》;链接:https://voice.baidu.com/act/newpneumonia/newpneumonia/?from=osari_pc_3)
全国疫情趋势图
2、中国区域防控疫情的相关政策。
2020年1月20 |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
2020年1月26 |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
2020年1月27 | 中国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
3、疫情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疫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患采取隔离或控制措施。
(2)2003年的非典事件,危情持续8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此次疫情应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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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过往疫情(“非典”)引发的合同履行法律纠纷
1、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情况判断,关于合同履行方面,将可能产生延期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中止或解除合同等合同法律问题,进而引发合同纠纷。本文总结过往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法律纠纷裁判情况供处理此次疫情引发类似问题参考。
2、“非典”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情况,相关案例共458件,其中公报案例2件。案例主要集中发生在海南省、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北京市,案由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租赁合同纠纷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借款合同纠纷类、买卖合同纠纷类、其他案由。对各类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裁判情况见下图。(数据来源:Alpha;搜索案由:合同纠纷;搜索正文:“非典”,搜索时间段:2003年至2019年。)
案例区域分布图
案由分布图
案例诉讼程序分类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再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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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议点
由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和“非典”等疫情的情形并无根本区别,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的案例,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责任免除”的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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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参考
1、关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不同当事人对传染病疫情及其影响的预期是不同的,合同履行具体情况亦不同,且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因此,无法简单的将疫情与不可抗力划等号。
2、关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判断,亦无法简单的将疫情与情势变更的情况划等号。
3、关于“责任免除”。
(1)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要件之一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在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基础上,还必须证明疫情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发生不可抗力免责(违约责任)的法律效果。
(2)即使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将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及《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标准普遍比较严格,如果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公报案例》实体法条高频使用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八十条 | 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 1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1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1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七十九条 | 1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九十三条 | 1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八十五条 | 1 |
《公报案例》程序法条高频使用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 第二百三十二条 | 1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四十九条 | 1 |
结论及建议
1、综上,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具体如何认定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就算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免除违约责任,但并不当然免除合同其他义务。
2、建议:对于受到疫情(包括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主体而言,应当及早评估相应法律问题,结合自身商业诉求(希望继续履行、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争取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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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来源
1、检索工具:百度、微信、alpha/无讼;
2、检索关键词: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非典”、合同履行、争议、影响、裁判、合同纠纷、不可抗力;
3、检索日期及用时:2020年2月5日,约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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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