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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宠物的“抚养权”应归哪一方?
发布时间:2021-10-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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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晶晶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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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近日,一则标题为“夫妻闹离婚,不争房产只争狗”的新闻占据了各大网络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头条,引发网民的纷纷议论。这则新闻是由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个离婚案件引发的社会讨论,基本案情大致为: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妻子赵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对房、车等财产处置问题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二人婚内共同照顾的宠物(拉布拉多犬)争执不下。丈夫王某认为宠物是自己购买,且日常吃喝均由其自行照顾的,感情深厚,该宠物应由其继续照料;妻子赵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平时较少照顾宠物的生活起居,但其经常陪宠物散步,宠物已经成为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且不愿对宠物的所有权作出让步。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难以进行实物分割。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平时也由王某照顾等因素后,该法院最终提供了双方均认可的调解方案,即:购买宠物且对宠物照料较多的王某获得宠物的“抚养权”,赵某则获得宠物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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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宠物“抚养权”的规定尚处于空白阶段,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并无实体法依据可供参考。实务中,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时,各地法院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部分法院认为宠物作为特别的财产,其价值无法确定,因此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对宠物的归属进行处理,案例:(2019)辽1002民初1398号案件;


其二,部分法院将宠物定性为一般财产,又因宠物价值无法确定,则在庭审过程中由双方对宠物价值进行竞价活动,竞价较高者获得宠物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案例:(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75号案件;


其三,部分法院认为宠物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因宠物不同于一般财产,应综合考量夫妻双方意愿、宠物的购买、照料情况等因素确定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案例:本文话题引入的案件、以及(2019)辽0803民初1758号案件。


实务中,第三种观点被多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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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结合实务判例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文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但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与宠物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实情感,宠物对于他们而言不仅仅是一个“物”或者财产,更多的是心灵的寄托,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日常照料、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宠物寻找更合适的“抚养”对象,而未取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则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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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提升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陪伴的渴望寄托于宠物,自2013年以来宠物主数量以每年200万至400万的趋势不断增长,宠物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物质属性之外,更多地被赋予了情感角色,更有甚者将宠物视作孩子,用类似亲子的抚育关系对待宠物。鉴于法院对宠物“抚养权”问题处置的困难来源于现行法律的空白,那么随着宠物经济市场的持续发展以及宠物情感角色属性的不断增强,对宠物“抚养权”甚至是“探视权”进行立法并非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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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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