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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出口欧洲时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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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建生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布局与策略、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域外诉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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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奥利弗·施特克尔

von BOETTICHER Rechtsanwälte合伙人、注册知识产权法专家



“A

前言


向欧盟国家出口商品时,研判商品在相关市场上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以及这些权利效力可能延伸多远,是个明智的做法。特别对于在欧洲经济区(EEA)以外的市场上市并出口至欧洲经济区内贸易商并由其销售的商品贸易,了解和理解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概念对于避免法律冲突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以欧盟商标为例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进行简要的解释,然后说明这一概念如何也适用于外观设计法和专利法领域。

“B

背景


任何欧洲国家商标(如德国、法国或西班牙商标)都允许商标所有人阻止他人在相应的欧洲国家内未经适当授权在受保护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在整个欧盟受到保护的欧盟商标,以及在欧盟或任何欧盟国家受到保护的马德里体系下的所谓国际商标。
 
这一禁用权一般还扩展适用于下列情形,而该等情形可能与向欧洲出口的亚洲公司密切相关:

某商标所有人拥有对某些商品在欧盟受到保护的一件商标。一家贸易公司在亚洲采购带有该商标的原装商品,而后其在未经该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商品出口到欧盟(如德国)并在欧盟销售,其目的通常是试图从亚洲和欧盟之间的价格差异中获益。

 
上述商业行为在德国(以及在欧盟的任何其他国家)通常将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权利往往并未用尽,即便贸易商品为原装商品,该权利仍可被援引来针对贸易公司。原因详见下文 C部分。

“C

商标权穷竭


商标所有人阻却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特别是,一旦商标所有人或其代表人将品牌商品投放市场,商标所有人就不应具有控制该商品的进一步分销的权利。因此,一旦商标所有人或其代表人将品牌商品投放市场,该商标所有人即不能禁止商标在品牌商品上或品牌商品广告中的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随着品牌商品的第一次销售而“用尽”(或“穷竭”)。
 
导致权利穷竭的行为并不一定由商标所有人自己实施;它也可由经授权的被许可人、母公司、子公司或商标所有人分销系统中的某成员实施。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可以假定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将商品投放市场,而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意愿或意图则无关紧要。
 
然而,需要理解的是,在欧盟施行的商标权利穷竭原则仅适用于商标所有人或其代表首先在欧洲经济区(EEA)内投入市场的品牌商品。该原则不适用于首先在欧洲经济区之外(例如在亚洲)进入市场的品牌商品。针对该等商品,商标所有人仍可以主张其商标权利。因此,向欧盟出口该等商品通常会构成商标侵权,并可能导致停止侵权、损害赔偿、销毁侵权商品、补偿法律费用等主张。
 
究竟什么情况属于“投入市场”这一术语,相关行为到底在哪里发生,这些判断起来可能相当复杂,因此不适合在此详述。这可能取决于商品经销体系的确切架构,甚至取决于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分销商在交付商品时采用的贸易术语(INCOTERMS)。例如,如果商标所有人将商品出售给一家亚洲经销商时采用了 “EXW Munich”条款,则根据德国法律,该商品将被视为已在德国投入市场,因为根据 EXW条款,该商品的控制权已经由买方在德国(慕尼黑)接管。
 
同样重要的是,权利穷竭必须指向出口到欧盟的特定商品。因此,产品是否在欧洲经济区(EEA)市场上普遍存在,或者同类其他商品是否已由商标所有人或其代表在欧洲经济区内投入市场,均不相干。
 
一旦权利有效用尽,针对那些权利已被用尽的商品的转售和营销,知识产权所有人就不再能阻止他人在欧洲经济区(EEA)内的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但是,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并不适用于对产品的改动,如重新标签或重新包装。再次强调,各种法律细节都可能被适用,而它们均需在每一个个案中予以评估。

“D

其他知识产权


权利穷竭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是外观设计和专利。
 
就外观设计权而言,穷竭原则涉及将注册外观设计含于其中或用于其上的产品。在此,穷竭原则同样适用于任何权利已被用尽的特定商品的进一步营销和分销。现实中可能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如重新装填受设计法保护的容器,又如维护、修理或包装受设计法保护的产品,这些案子的细节都可能影响权利穷竭原则的应用。例如,就用于修理机动车的备件而言,还有一些特殊点需要加以考虑。有些国家在其外观设计法中有所谓的维修条款,其对(例如)汽车制造商的备件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有些国家则没有。当然,即使外观设计权已被用尽,您也不能去重新创造或复制该设计。
 
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权利穷竭原则是在成文法中规定的,但在专利领域它是建立在已稳定成形的判例法的基础上的。当专利涉及特定物件时,穷竭原则可以适用于这些物件。但是,就方法专利而言,穷竭原则只适用于通过受保护的方法制造出的物件,而不适用于该方法本身。这些物件随后可以被投放于市场,用于销售和使用。如果获专利保护的组合器件由多个单独部分组成,则必须仔细审查将该组合器件投放市场仅会导致该组合器件的权利用尽,抑或同时还会导致该组合器件的每一个单独部分(该等单独部分也可能受专利保护)的权利用尽。
 
总之,为避免在向欧盟出口可能受制于欧盟或任何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的货物时侵犯该等知识产权,许多细节必须加以考虑,并需要逐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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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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