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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1-03-08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2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2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观察,世礼律师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


特别说明: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1年2月28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目录

新法速递

●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业资讯

案例解读

世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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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内容提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100家左右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积极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积极引领和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内容提要: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编制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21至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商务部关于英国脱欧后对欧和英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号)

内容提要: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退出欧盟,其脱欧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现就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涉欧盟贸易救济调查及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二、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的对欧盟贸易救济案件,仍将英国视同于欧盟成员国处理。三、在2020年12月31日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因英国脱欧事宜导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商务部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复审或调整措施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13号)

内容提要: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

内容提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尔及利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内容提要: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八次审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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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再提速10%以上

自2021年2月2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万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调查。税务系统正在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开展全面梳理,并初步制定针对性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将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纳税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部分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正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2021年再提速10%以上,助力稳外贸;进一步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举行会谈并取得四项共识

2021年2月4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圣塔曼举行视频会谈,双方围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发票电子化改革和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取得以下四项重要共识:(1)共同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2)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3)共同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4)持续推进双边税务合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商务部发布《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20》

2021年2月2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20》。该报告以“稳中求进”为年度主题,全方位总结2019年度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特点和经验,系统介绍了相关政策措施,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机遇。该报告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了借鉴参考,且在帮助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发挥了作用。

来源:商务部官网

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102/20210203036239.shtml

 

商务部与中东欧国家对口部门签署经贸合作文件

2021年2月9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并发表主旨演讲。峰会前,商务部与阿尔巴尼亚、捷克、匈牙利、塞尔维亚4国经贸主管部门签署了4份有关建立投资合作与贸易促进机制的合作文件,并被纳入峰会成果清单。中方将与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在政府间经贸联合委员会项下建立投资合作工作组,与捷克在政府间经贸联合委员会项下建立贸易畅通工作组,并与匈牙利共同推动中匈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上述文件的签署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机制,有助于深化双边贸易投资合作。

来源:商务部官网

 

《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

2021年2月21日,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倡导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是联合国框架下跨境无纸贸易领域的第一个多边协定。该协定涵盖国家贸易便利化政策框架和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互认、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的国际标准,以及相关行动计划、能力建设、试点项目和经验交流等内容。该协定将促进本地区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和互认,推动国家和次区域单一窗口和其他无纸贸易系统之间的兼容,打造良好的跨境无纸贸易法律规制环境,从而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此外,该协定还将进一步丰富“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领域合作,增强亚太地区贸易领域互联互通,为在后疫情时代加快经济复苏和发展作出贡献。

来源:商务部官网

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102/20210203039416.shtml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联合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组织召开视频座谈会,畅通国际物流供应链,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

2021年2月8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召开视频座谈会,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国际班轮公司代表关于畅通国际物流、服务稳外贸工作的意见建议。会议指出,去年6月以来,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和稳定外贸举措成效显现,出口货运需求快速增长,各班轮公司优化航线配置,增加运力供给,克服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做好中国大陆外贸出口运输保障工作。但由于境外港口拥堵、集疏运体系不畅、空集装箱回流困难等原因,国际班轮运力和空箱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会议强调,希望各班轮公司、港口企业进一步加强与进出口企业沟通合作,形成互利共赢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继续加大中国航线运力和空集装箱供给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境外港口、代理公司等各方合作,提升集装箱集疏运效率;积极签署长期运输合同,锁定运力运价;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依法依规收费,同时履行好运价备案义务。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福建构建沿海四港分层次发展格局

福建省政府公布实施《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20—2035年)》,批准实施《湄州湾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泉州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规划明确,福建全省沿海港口由厦门港、福州港、湄洲湾港、泉州港4个港口组成,将规划形成以福州港、厦门港为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其他港口为地区性重要港口,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分层次发展格局。规划明确,厦门港包括环厦门湾的东渡、海沧、翔安、招银、后石、石码及环东山湾的古雷、东山、诏安9个港区,将重点发展外贸内贸集装箱运输、原油运输、邮轮运输、对台滚装运输等。泉州港规划有泉州湾、深沪湾和围头湾3个港区,未来将发展成为以内贸集装箱运输为主的现代化综合性港口。湄洲湾港规划有兴化、东吴、秀屿、肖厝、斗尾5个港区,将发展成以能源、煤炭、铁矿石等大宗散货运输为主的综合性港口。根据规划,到2025年,福建全省沿海港口吞吐量将达到6.8亿吨,建成4个亿吨级大港,形成功能分工合理、空间布局优化、保障能力充分、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化港口群;到2035年,全省沿海港口吞吐量达到8.8亿吨,厦门港吞吐量突破3亿吨,集装箱突破2000万标箱。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东盟跃升中国最大货物贸易伙伴

中国海关总署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东盟超过欧盟,跃升为中国最大货物贸易伙伴,这是东盟继2019年超过美国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后实现的又一突破。中国则连续12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红利持续释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区雏形初显,这将在更大范围内、更高水平上把中国与东盟十国的资源和市场优势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资本和技术优势紧密结合。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泉州首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验收

泉州石湖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顺利通过了由厦门海关牵头,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组成的联合验收组的现场验收,待正式批复即可封关运作。泉州石湖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19年12月26日获国家四部委联合批准设立,系泉州首个B型保税物流中心,位于泉州港中心港区石湖港后物流园区,总用地0.17平方公里。在该中心获批后,厦门海关所属泉州海关靠前服务,指定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第一时间指导解决业主单位关于建设标准、技术指标、职能对接等方面的问题和需求,以高站位、高质量、高标准指导施工优化,全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使该项目5个多月即全面建成并具备接受验收条件。泉州石湖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正式运营后,将主要依托“区内保税”和“入区退税”功能,实现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转口贸易等优越功能,助推泉州产业工贸一体化和外向型经济实现高质量转型升级。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全国首趟“武夷山-阿拉木图”中欧班列经霍尔果斯铁路口岸出境

2021年2月,全国首趟“武夷山-阿拉木图”中欧班列从霍尔果斯铁路口岸缓缓驶离出境,标志着经霍尔果斯铁路口岸进出境的中欧班列线路数增加至22条,较去年同期增加6条。此趟班列自武夷山陆地港始发,辐射中亚五国等站点,最终抵达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该趟班列的开行将为武夷山乃至福建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今后,闽北乃至周边省份的竹制品、茶叶、机电仪器等产品,可在“家门口”搭车,由武夷山直达中亚、欧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首列 “湾区号”中欧班列“海铁联运”回程班列抵深

2021年2月11日牛年除夕,从波兰马拉搭乘“湾区号”中欧班列抵深的34个集装箱货物,在深圳蛇口码头装船,于15日大年初四到达目的地韩国仁川港。这是“湾区号”中欧班列开通的首列“欧洲-深圳-日韩”“海铁联运”回程班列。该“海铁联运”班列的运行,有效解决了欧洲货物运至日韩地区时效低、成本高、集货难等问题。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中国跨境电商增长势头猛

2020年以来,中国外贸进出口持续向好。据海关统计,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跨境电商正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超万家传统外贸企业触网上线、提质增效,跨境电商成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首选和外贸创新发展的排头兵。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泉州海关查获40万片侵权剃须刀片

日前,泉州海关查验关员对石狮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执行查验时, 在集装箱底部一个隐秘的角落发现20箱、40万片未申报的不锈钢剃须刀片。经进一步开拆,关员发现刀片的质量比较粗糙、商标印迹模糊,极大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通过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发现与系统备案的“DORCO”商标极为近似,涉嫌侵权。经鉴定并发函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后,海关依法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并进行后续处置。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台湾海峡首艘大型海事巡航救助船顺利下水

2月8日,台湾海峡首艘5000吨级大型海事巡航救助船“海巡06”轮,在武昌船舶重工集团双柳造船基地正式下水,列编后将重点在台湾海峡水域执行水上交通巡航监管、应急救援等任务,大幅度提升台湾海峡水上交通动态管控和应急保障水平,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交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福建海事局官网

 

中央财政安排百亿元支持“小巨人”企业

2021年至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投资等合作不断深化

在共建“一带一路”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推动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投资等合作不断深化,一大批重点项目落地。中方与合作伙伴共抗疫情,共克时艰,携手谱写共同发展新篇章。中方将推动建设中国一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中欧陆海快线沿线国家通关协调咨询点,愿探索同中东欧国家海关开展“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试点。

来源:中国政府网

 

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通电话

2月11日电 2月11日中国农历除夕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通电话。两国元首就中国牛年春节相互拜年,并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习近平指出,过去半个多世纪,国际关系中一个最重要的事件就是中美关系恢复和发展。虽然期间也经历了不少曲折和困难,但总体不断向前,而且取得了丰硕成果,造福了两国人民,也促进了世界和平、稳定、繁荣。中美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合作是双方唯一正确选择。中美合作可以办成许多有利于两国和世界的大事,中美对抗对两国和世界肯定是一场灾难。拜登表示,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伟大文明的国家,中国人民是伟大的人民。美中两国应该避免冲突,可以在气候变化等广泛领域开展合作。美方愿同中方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开展坦诚和建设性对话,增进相互理解,避免误解误判。两国元首都认为,今天的通话将向世界释放积极信号,双方同意就中美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联系。

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年内将再建设约2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目前已在全国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60余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我国将继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年内再建设20家左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让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高效快捷。

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加强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禁止和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维护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对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界定,列举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处理程序,同时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了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0年来华直接投资同比增近四成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0年,来华直接投资2130亿美元,同比增长37%,境外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长期发展潜力。中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积极推动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有利于中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来源:中国政府网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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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延误保险追偿问题研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高清春、怀远县荆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劼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要旨: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请求权应根据代位求偿内容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不属于人身性质保险范畴,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旅客因邮轮延误所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若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通常不应得到赔偿。涉案保单的名称虽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但该保单就个人旅行不便保险的内容作出特别约定,这些特别约定的内容,虽与旅客人身有一定的依附属性,但更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位求偿的内容,正是根据这些特别约定支付的保险金,不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其在进行赔付后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中,集装箱落江不是邮轮延误的必要条件,集装箱落江事故只是间接导致邮轮延误,吴淞海事局发布临时交通管制的航行警告,才是涉案邮轮延误的直接原因。涉案事故与邮轮延误以及太保上海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我国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多系其基于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金,不能等同于被保险人实际的损失。其所主张的损失,既不是因涉案事故使旅客的有形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损失,也不是因旅客的有形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该种由于公共运输通道或公用设施的关闭而造成非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该种损失的赔偿必须谨慎,否则当事人请求的范围、种类和金额都将无限扩大,事实上可能导致任何一家航运公司的破产,有违公平正义,更不利于整个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故在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类损失的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8)沪72民初899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检察院观点分享——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张泗泉、甄政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秋城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百益公司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6480余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180元计算,价值116万余元;在被告单位双善公司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2040件,由于双善公司向不同销售商销售的价格不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以每件340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9万余元。

处理结果:2019年12月6日,新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对被告人张泗泉、甄政适用缓刑,并对邓秋城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院指导意见:

(一)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仅考虑犯罪金额,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处的制假售假环节、销售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体现重点打击制假售假源头的政策导向,做到罪刑相适应,有效惩治犯罪行为。

(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上下游人员,应注意结合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不同环节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三)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涉案金额大,侵权行为严重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自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案号:(2020)苏0214刑初395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法院


世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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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7载《海警法》终于落地!神秘的中国海警是怎么一回事儿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海警法》。

《海警法》共十一章,八十四条,从海上安全保卫、海上行政执法、海上犯罪侦查、警械和武器使用等四个方面规定了海警机构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的权限、措施及程序要求,明确了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的职责。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分别从海警的历史沿革、架构职责和权力范围三方面进行相关梳理,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0nUbDbw6BRiNOY1q01WFg

(作者:黄志勇、孔应平)

 

收藏!2020年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情况梳理汇总

2020年12月30日,中国海警局举行海上执法专题访谈。中国海警局执法部部长张春儒、副部长刘德军出席,总结回顾中国海警2020年度海上执法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及重大案件等内容。

本文将以专题访谈中海警官方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基础,进行梳理,同时结合海警官方微信公号“95110快讯”栏目中所发布的案件信息(2020年下半年),并参考已在网上公开的刑事裁判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中国海警海上执法情况,特别是刑案侦办的重心、特点和趋势等,以期能够为从事海上执法研究、海上犯罪辩护等工作的同仁和朋友提供有益的参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P-oBGXfs5cZxgSb-Jvuxg

(作者:王泽涛)

 

福建小哥租下一片海后,为什么突然被行政处罚了?

2020年12月12日,一篇题为《福建小哥租下一片海,造600平方米漂浮大平层:我随时可以与世隔绝》的微信文章点击量破10万。文章中,介绍了一位福建小哥在东山岛海面建“豪宅”、看落日、听大海、体验孤独的故事。然而,正当无数网友对这位福建小哥表示羡慕时,故事的反转剧情来了!

漳州海警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已对林某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次“海上网红酒店被处罚”事件的发生,再次警示涉海相关主体应注意海域使用权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将对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主体有所帮助。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hYsvvzsTMOv9PjQZqnz7w

(作者:陈硕)


突发!“马士基埃因霍温轮”集装箱落水,各关联方急需注意的核心维权事项

近日,多家国内媒体转载专业海运事故追踪平台FleetMon报道称,2021年2月16日,马士基航运(MAERSK LINE)旗下一艘名为“MAERSK EINDHOVEN”,运力超过13000TEU的集装箱货轮(以下简称“马士基埃因霍温轮”),在从中国厦门驶往美国洛杉矶的途中突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落水及损坏,漂流在北太平洋日本海域。

基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出现集装箱落水事件而导致的纠纷,通常会涉及诸多海上运输参与方,例如船方(含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等)、货方(含托运人、收货人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例如保赔协会、保险公司等)。由于集装箱落水事件导致的货损标的额通常较大,经常引发各海上运输参与方的高度关注。不过,因各参与方角色不同、诉求不同、损失表现形式不同,在各自维权或者减损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同。

今天,我们就船方、货方、其他关联方等各海上运输参与方应当了解的主要维权注意事项及可能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大家做一些分享,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ZOXM5hnBE7y6IkmAV3ydQ

(作者:陈遥)

 

“马士基埃因霍温轮”集装箱落海背后:承运人们面对的会是什么?

据报道,2021年2月16日,马士基旗下MAERSK EINDHOVEN轮在从中国厦门驶往美国洛杉矶的途中,突遇恶劣天气,发动机熄火,并发生260个集装箱落海、65个集装箱在甲板上受损的事故。这是2020年以来,继美国总统旗下的APL ENGLAND轮、地中海旗下的MSC PALAK、ONE旗下的ONE AQUILA轮、ONE APUS轮、马士基旗下的MAERSK ESSEN轮等集装箱落海事故之后,发生的第10起集装箱落海事故。该事件中的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呢?今天,我们将以本次马士基旗下MAERSK EINDHOVEN轮集装箱落海事故为例,和大家重点介绍,在中国法下与承运人责任承担相关的那些重要问题。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OJ-opCypIx46lC2bI7_ag

(作者:陈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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