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12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12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0年12月31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新法速递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主席令第66号)
部 门 规 章 与 规 范 性 文 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38号)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4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5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6号令)
《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100-2012)等3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0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墨西哥高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2号)
《海关总署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凉粉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马流行性感冒检疫技术规范〉等7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
《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
行业资讯
哥伦比亚对中国陶瓷餐具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墨西哥取消自中国进口钢铁钉反倾销税
哥伦比亚对中国钢型材反倾销初裁不征税
秘鲁对中国拉链及其配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阿根廷发布对华电烤箱反倾销终裁
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在“单一窗口”上线
土耳其首列对华出口专列经霍尔果斯口岸入境
苏伊士运河对大型油轮推出优惠通行政策
《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
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
欧盟委员会公布《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以促进经济复苏
美国与墨西哥实施新的平行专利授权项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中国与欧盟完成首份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
世礼观察
国际大宗粮油货物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GAFTA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世礼所承办的一起GAFTA仲裁案于近日作出裁决。该案系因贸易双方就国际大宗粮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发生纠纷。由于合同双方选择适用英国法,合同的约定与中国买方基于中国法的认知和惯常操作存在出入,导致中国买方未能在合同磋商、订立时即意识到隐藏的商业风险,最终在与国外卖方的交易中吃了大亏,并且在之后GAFTA的仲裁案中吃了败仗,教训之惨痛发人深省。
在国际大宗货物买卖交易中,中国的买方关注的重点往往集中在货物质量、船期、交货时间等方面。对于买方主要义务的付款条款(包括开证条款)关注甚少。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买方对自身的资金情况比较了解,认为在付款、开证方面一般不会存在大问题,从而在相关的合同审核过程中忽视付款条款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条件、履行的先后顺序和重要时间节点。而这些因素,往往会在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引发纠纷。如未能在合同协商阶段对此类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就需要更多地运用到合同的解释来进行责任确定和划分。
同时,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适用国外的法律,特别是英美等国的法律。这就带来了下列两个问题:法律是否作为默示条款适用于双方的合同?如果适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何种影响?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明确的约定,默示条款就有适用的空间。而中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在签约时识别此类的风险,做出风险预判和防范,最终极有可能引发纠纷、造成损失。国际大宗货物贸易所涉金额较大,一旦发生争议,其产生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
基于行业特点,国际大宗货物买卖双方的交易地位,往往随着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往往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原文链接:一起GAFTA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 浅谈国际大宗粮油货物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 | 礼念
(作者:曾辉律师、李昕婷律师)
乔丹体育被判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商标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二中院认为,人格权价值位阶高于财产权,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文“乔丹”侵害原告姓名权,判令:1、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续三天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体坛周报》、新浪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澄清与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之间的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3、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形式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4、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5、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6、判令乔丹体育公司与百仞贸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1,145,256元。
上海二中院的上述判决是篮球巨星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就相关商标和姓名权系列纷争鏖战逾八年后在民事侵权案件方面的最新进展。目前,该判决仍处于上诉期,但其对于飞人乔丹来说不啻于一次重大胜利;如若上述判决得以维持,乔丹体育则需要变更其企业字号和部分已在使用的商标,这将重创该企业日后的经营。回顾双方八年之争,2016年是个分水岭,之前迈克尔·乔丹节节败退,2016年4月26日后司法风向标发生改变,乔丹体育逐渐溃败。“飞人”乔丹后期取得的胜利不可不说是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明证,在当今中美大国纷争的宏观环境下上海二中院的判决更突显其意义;当然也有人戏称,乔丹及其团队在八年中是在跟整个知识产权体制在战斗,其努力亦值得称道。
(作者:徐建生律师)
世礼动态
顾问 | 罗曙光、涂建葵、黄志勇、曾辉、徐建生
主编 | 陈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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