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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法律观察(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0-11-13 作者:

内容提要


本刊内容聚焦于供应链、海关事务、知识产权、涉外与跨境事务等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及行业资讯,旨在为读者呈现经专业人士悉心筛选、整理和加工后,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贸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新法速递,简要介绍10月份发布的行业有关法律文件


• 行业资讯,对10月份行业相关热点资讯进行收集整理


• 案例解读,对行业有关案例进行解读或援引有关部门的解读

• 世礼动态,对世礼的最新活动进行简要介绍

特别说明:

本期期刊内容形成于2020年10月31日。期刊内部分资讯或有更新,如读者需要了解最新资讯的,可联系世礼。


新法速递

法 律


《专利法》(主席令第55号)


内容提要: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新增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增加加强对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定,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同时,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并增加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本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56号)


内容提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全文共分十章88条,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明确了国门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2、规定了国门生物安全准入制度和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及措施;3、确定了有关国门生物安全的基础性概念,对生物因子,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等概念进行了定义;4、明确了有关国门生物安全的法律责任,第九章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刑事、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58号)


内容提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全文共分五章49条,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出口管制的范围与对象:包括军民两用物项、军品和核物资等货物、相关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等主体也被纳入管制、监督管理的范畴;2、出口管制的措施与方式:对上述物项实施清单、目录和临时管制措施,并实施出口许可的管理制度,出口许可的申请由管制管理部门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审批;3、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以及海关对出口管制货物的现场监管权限;4、对违反出口管制秩序的行为,追究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部 门 规 章 与 规 范 性 文 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


内容提要:《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17项重点举措。一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上市公司融资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严格退市监管、扩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四是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五是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增加法制供给;六是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凝聚各方合力。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


内容提要: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通知》附件规定执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附:《通知》内容查询网址: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0/t20201013_3602959.htm)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内容提要:一、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前述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已领取2020年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除外。

二、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404000020,7404000030和7602000020。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内容提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发布了通知。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附:《通知》内容查询网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10/20201003006735.shtml)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0月14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调查自2020年10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1年10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4月14日。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聚苯硫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内容提要:自202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2020年9月28日发布公告,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继续使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2020年9月30日发布公告,规定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明确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2020年9月30日发布公告,规定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等17家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规定办理。具体实施日期由大连、杭州、合肥、厦门、青岛、郑州、武汉、汕头、黄埔、昆明、深圳、满洲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5号)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公告,2020年7月1日至9月20日,乍得有3个省累计报告27540例基孔肯雅热病例,其中1例死亡,受影响人群主要为15岁及以上人群。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乍得人员的健康安全,规定来自乍得的人员,如有发热、皮疹、关节疼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行业资讯


海关总署对巴西1家牛肉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性措施


2020年10月1日,因从巴西进口1批冻去骨牛肉1个外包装样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全国海关自即日起暂停接受巴西MINERVA S.A(注册编号为SIF421)牛肉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提醒国内企业注意出口货款回收风险


商务部官网2020年10月8日发布,近期,国内多家企业向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反映喀麦隆进口商拖欠货款问题,此情况较以往有所增多。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喀经济形势恶化,当地不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口货物物流运输、销售不畅等问题也较突出。这些因素对进口商支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特提醒国内企业注意对喀出口货款回收风险,必要时尽可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经济损失。
来源:商务部官网

阿根廷对中国瓷餐具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


商务部2020年10月9日发布,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了2020年第5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餐具及其它家用卫生瓷器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措施有效。涉案产品南共市海关编码为69110.10、69110.90、69110.00和691200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
来源:商务部官网

交通运输部公开征求《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10月12日发布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交通运输部起草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www.moj.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等网址,或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原文网址:http://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010/t20201012_3474775.html)
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

海关总署就2020年前三季度进出口贸易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0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就2020年前三季度进出口贸易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前三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3.1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0.7%;其中,出口12.71万亿元,增长1.8%;进口10.41万亿元,下降0.6%。具体看,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特点:一是外贸进出口逐季回稳,累计增速转负为正。今年一、二季度,我国进出口增速分别为-6.5%、-0.2%,三季度我国进出口8.88万亿元,同比增长7.5%,其中出口5万亿元,增长10.2%,进口3.88万亿元,增长4.3%。三季度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均创下季度历史新高。前8个月累计出口实现正增长,前三季度累计进出口实现正增长。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美国企业对电动剃须刀及其组件和配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0年10月13日,美国Skull Shaver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电动剃须刀及其组件和配件(Certain Electronic Shavers and Componentsand Accessoties)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温州温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瑷薇莱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凯迪娅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中国企业为列名被申请人。
来源:商务部官网

WIPO术语数据库新增2019冠状病毒病术语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0年10月14日发布,WIPO Pearl术语数据库添加了以十种语言提供的约1500个与2019冠状病毒有关的新术语,提供一套基准术语及其多种语言的同义词,为以冠状病毒新疗法和诊断方法为目标的创新者提供帮助。这些术语主要取自生物学、医学(特别是流行病学和诊断学)和公共卫生领域,每个概念都以阿拉伯文、德文、俄文、法文、韩文、葡萄牙文、日文、西班牙文、英文和中文提供,旨在帮助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关键术语在不同语言之间保持一致性和清晰度。

2019冠状病毒病术语集还与PATENTSCOPE相关联,从词汇表或WIPO Pearl应用程序(语言搜索或概念图搜索)中启动一键式搜索,可以方便地搜索到包含以十种语言中的任何语言提供的这些术语的任何专利。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德国和丹麦进博会展品上海入境


2020年10月20日,逾60吨丹麦进博会展品和400多公斤德国展品从洋山口岸入境。本次进博会,德国参展商带来了七天分装式药盒、厨房用具、清洁工具等几十种类别的展品;丹麦参展商带来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足足装了4个高箱。两国展品均搭乘“中远海运金牛座”入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案例解读


案例一

Law

文学艺术作品、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某种标志性的名称、姓名等确实会使上述作品或者名称的拥有者通过上述作品、姓名等取得声誉、信誉、知名度等,拥有者通过将上述的声誉、信誉、知名度等与商品或服务的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而实现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作品或名称通过商业化使用,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相应的利益,可以作为“在先权利”获得保护。“商品化权”无明确规定,称为“商品化权益”并无不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苹果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向上滑动阅览「案例要旨」


「案例要旨」根据苹果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The BEATLES”乐队成员于1980年将Beatles“商品化权”(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是“BEATLES”“商品化权益”的拥有者。根据苹果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并结合苹果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The BEATLES”乐队是在中国享有盛名的乐队,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BEATLES”与该乐队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根据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The BEATLES”乐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名称是“甲壳虫乐队”。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The BEATLES”乐队的英文名称“BEATLES”。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添·甲虫”中的甲虫与“The BEATLES”乐队中文名称的甲壳虫乐队中的甲壳虫相近似,甚至可以理解为同一种类的昆虫。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钱包、书包、背包”等属于日常消费品,如知名乐队等一般会在上述商品上标注其名称,作为纪念品等进行销售,因此,本案苹果公司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可以延及上述商品。在被异议商标与“The BEATLES”乐队名称十分近似的情况下,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钱包、书包、背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The BEATLES”乐队或者与“The BEATLES”乐队有特定联系,从而使苹果公司对“The BEATLES”乐队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受到损害。

案    号:(2015)高行(知)终字第75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Law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为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客观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可以从该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技术方案——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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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优先权制度是为专利申请人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提供便利的一种制度安排。但确定涉案专利是否可享有优先权是应当实质审查涉案专利与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以避免申请人通过优先权制度将其在优先权日之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引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使得申请人不当的获得在先申请日,进而获得不应有的利益。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的规定:“审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即所谓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此可见,是否“相同主题”并未指向权利要求,而落脚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方案出发,判断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但同时,《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亦规定:“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即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为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客观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可以从该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技术方案。

案    号:(2019)京行终14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Law

货物所有人为提取获救货物、避免损失扩大而向救助人支付的救助报酬以及货物堆存、吊装、清理、搬移理箱等费用,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应以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广东华钢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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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华钢公司为提取经救助打捞上岸的货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应满洋公司要求提供现金担保,已经人保曹妃甸分公司确认;为提取货物而向满洋公司支付了货物堆存、吊装、清理、搬移理箱等费用,并在686号判决生效后由满洋公司将前述现金担保作为货物救助报酬予以收取。华钢公司上述一系列行为,符合海商法关于获救船载货物所有人应承担向救助方提供满意担保、支付救助报酬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提取货物,减少损失,避免获救货物被救助方留置甚至拍卖,相关费用属于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涉案货物处理及救助报酬协议第九条约定,对满洋公司最终应收取的货物救助报酬,满洋公司、华钢公司、唐山海诚公司同意继续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通过司法途径,以最终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双方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所确定的数额作为最终救助报酬数额。上述协议已经人保曹妃甸分公司确认,协议约定最终确定救助报酬的方式不限于司法途径,也包括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现满洋公司已将华钢公司提供的现金担保作为救助报酬收取,华钢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可视为双方已协商和解确定了最终的救助报酬,且人保曹妃甸分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上述救助报酬明显不合理,故华钢公司已经支付满洋公司的涉案174个集装箱货物救助打捞费2175000元,应作为货物施救费用予以确认。关于华钢公司支付的货物堆存、吊装、清理、搬移理箱等费用460480元,按海商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救助方因被救助方既不支付救助费也不提供满意担保而拍卖获救财产的,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扣除保管费用,由此可见,上述货物堆存、吊装、清理、搬移理箱等费用,既是货物救助打捞后必然延续产生的费用,也是获救货物所有人为及时提取货物、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目的是为了减少保险合同项下的货物损失,同理也属于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综上,华钢公司为提取货物、履行担保清偿责任而向满洋公司支付的货物救助报酬和货物堆存、吊装、清理、搬移理箱等费用,属于货物运输保险项下的施救费用,人保曹妃甸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予赔偿。

案    号:(2019)浙72民初9号

               (2019)浙民终651号

审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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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礼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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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下午,世礼所高级合伙人曾辉律师应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邀请,为外代公司做了一场题为《法眼看角色变化中的船货代业务》的讲座。
详情请戳:世礼所曾辉律师应邀为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做《法眼看角色变化中的船货代业务》专题讲座 |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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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下午,礼聚第九期【冷暖自知 - 半导体产业与法律服务】小型沙龙在世礼图书馆顺利开展。
详情请戳:礼•聚——第九期【冷暖自知 — 半导体产业与法律服务】 |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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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24日,作为LAW会员所之一,世礼高级合伙人涂建葵律师及徐建生律师代表世礼出席LAW2020全球年会。
详情请戳:世礼高级合伙人徐建生律师及涂建葵律师出席LAW2020全球年会 |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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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下午,礼聚第十期【法律走进港航物流实务】小型沙龙在世礼多功能厅顺利开展。 
详情请戳:礼·聚第十期 ——【法律走进港航物流实务】 | 礼记



顾问 | 罗曙光、涂建葵、黄志勇、曾辉、徐建生

主编 | 陈淑秋

责编 | 何佳蔚、叶璐珺、林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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