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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逃税案法律“乱弹”
发布时间:2021-12-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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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建葵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专注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合规、不良债权处置与困境企业拯救。


前言


听营销写作课时,说可以写热点文,还得要及时,我今天就试试。王力宏离婚案不会写,就写写薇娅逃税案吧。


作为一名律师,看八卦最先想到的当然是法律问题,这管也管不住。我就写写我胡乱想的一些东西吧:昨晚看到协力所吴律师发的朋友圈,有张图是薇娅老公董海峰的致歉信,里面有些信息是这样的:做了直播赚钱了,税务上不专业,请了所谓专业机构帮忙做税务统筹合规,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在更专业的财务团队到岗后,发现极大风险,于是开始纠正补救。对此,我想到的法律问题是这些:


1

故意 or 过失


现在网上的信息是薇娅认罚了,假设她没有认罚,而是提出如下的理由并提供了依据:我不懂税法,我请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给我出具了方案,告诉我这么做是合法合规的,我没错,补税可以,交滞纳金也可以,要罚款作行政处罚,不行。


现在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薇娅主观上没错,且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税务行政处罚也没有这里的另有规定,所以不能罚。如果请了律师,律师可能还进一步说:这个属于不能避免的法规错误,对法律不知悉且不知悉具有正当理由(已经履行“专家意见之咨询义务”),应阻却故意成立;退一步而言,暂且不考虑逃税处罚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要件的司法实践争议,当事人也没有过失:选任的专业机构属于税务专业服务机构,其选派专家具有丰富的从业履历(比如在X大担任税务顾问多年),当事人已经和专家充分沟通尽力理解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并多次获得其”耐心解释“及“合法合规”的保证,且没有明显的外行人可以发现的错误。总之,无主观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不该罚。真要是这样的事发生了,上了法庭,行政处罚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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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不是认罚就不用坐牢了?


这类文章很多了,大体说法是这样: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薇娅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就逃税罪而言,确实是如上述所言。但是会不会坐牢还得考虑另一种情况:在逃税过程中有没有虚开发票。如果有,还得考虑虚开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排除问题。实践当中已经有案例(搜搜“重庆市大渡口区欣涛建材经营部”+“逃税”就有了)是这么判的:你把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交了,没错,逃税罪免了,虚开发票罪判你!其实这么认定没啥道理,以逃税为目的而虚开,逃税罪都因为补救免了,还单独判个虚开发票罪有啥意思?这不是鼓励一部分人,不交钱算了,反正要坐牢(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只能选一个重的判),这样一来那个“逃税补救免坐牢”的制度设计很大程度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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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共同违法行为人


看过一篇《网红主播逃税背后那个摇鹅毛扇的人》网文,说清楚了,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逃税的人(机构),逃税的人因为补救了,交了款、滞纳金、罚款不用坐牢了,这些人也就谈不上逃税罪共犯,也不用坐牢了,除非涉及其他罪名。那么行政处罚呢?能否因逃税处罚这些共同违法行为人?也不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可以处罚共同违法行为人,《税收征管法》等涉及逃税处罚的法律也没有另行规定,除非可以认定有其他涉税的行政违法行政,否则无法处罚。说到这里,就举报郑爽的张恒,税务部门称:“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这个说法就有点让人困惑了,不知道税务部门会咋处罚张恒,静等谜底揭晓吧,也许还有我们不知道的内情。

值得一提的是看过的一个案例,共同违法行为人没有被行政处罚,但是坐牢了,故事是这样的:股权转让中,新股东配合老股东逃税,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两人配合用价格低的合同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做了行政处罚后没人去交款,两人被定共同犯罪,以逃税罪论处。做民商事业务的律师,碰到这种情况不属于少见,应该学点行政法和刑法,给当事人做好风险提示。

4

写在最后


作为一名律师,感概还是很多的:法网密集,法律不完善、法律解释适用充满争议;做风险预判、法律分析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只能多想想多看看,有机会就练习,看个八卦、吃个瓜都不能放过,做律师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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