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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中,如何在财产被烧毁的情况下证明损失?
发布时间:2021-11-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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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泽涛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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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在上一篇文章中(详见《可以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复议或诉讼吗?》,笔者探讨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受理)范围的问题。


事实上,除了这个问题之外,在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中,更令当事人感到困扰的是,如何在财产被销毁的情况下证明损失呢?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中原物被撞击被破坏后原物仍存在或残存(只是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火灾事故中的原物是很有可能被烧成灰烬,甚至连灰烬都没有了——那么,在原物不复存在或者残存物也灭失的情况下,受损方往往不知道如何证明火灾损失,并且受损方和责任方对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各执一词。


之前,笔者在处理实际案件之时,就遇到了这一问题。对此,笔者尝试以“火灾”、“损失证明”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为关键词,利用Alpha数据库和搜狗搜索进行了检索研究,得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初步结论,现分享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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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及研究分析


(一)检索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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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å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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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规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鉴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火灾损失统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火灾损失统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三十四条【火灾事故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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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

因内容全部相关且篇幅较多,故此处不再列举援引。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03月01日

五、适用保险法疑难问题之(四)保险公估报告的效力认定

公估公司是否偏袒保险公司,涉及公估公司的公信力的问题,然而,毕竟保险公估公司是专业的评估公司,而法官并不具备保险公估的专业知识,很难正确判断保险公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同时,重新公估可能难以再现原来的现场,也难以保证后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就比前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公正。因此,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公估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当采信保险公估报告,即原则上不能轻易否认保险公估报告的证明力、不允许重新评估。


备注:有必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共中央在2018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7月印发的《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由公安部负责的火灾防治和消防救援事务转由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负责,原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转隶到应急管理部门。但上述由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现行有效,故本文仍然将其列为与“火灾事故损失证明”有关的法条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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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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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162号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瑞博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注: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91963元,但被告主张,该评估报告依据的是原告提交的BOM表,其不予认可,另其中有1410510元被抢救出的原材料尚具备使用价值,不应计入原告损失范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QQ群聊记录显示,其向宏瑞博公司发送了多份BOM表,且被告宏瑞博公司提交的BOM表亦在其中,被告宏瑞博公司虽然对该群聊记录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的BOM表系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向其发送的,故本院对该群聊记录予以采纳,并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物料数量及价值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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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1032号赵书君、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哈尔滨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欧贯汽配行牌匾起火发生火灾,导致省军区干休所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宣化街88号干休所D栋外墙进行维修并实际花费工程款35300元,且该笔维修费用并未超过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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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7255号诸城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与郭明、张士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及价值如何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了申报,消防大队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了统计,并依法委托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损失进行评估,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被烧毁冷藏鸡肉等物品在2020年10月25日的损失价格共计1311568元(已扣除残值)。被告称未参与清点及评估过程,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经审查,消防大队为保全证据,于火灾发生后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并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本案鉴定程序合法,对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评估报告,退除残值后,火灾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为1311568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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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3592号单县大宝调料行与宋付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根据大宝调料行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委托菏泽容大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该所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2021年1月17日出具补充评估报告……本案中大宝调料行因案涉火灾的经济损失,经司法评估机构两次评估(其中补充评估一次)共计为190340元(69940元+120400元),评估费15000元,合计为205340元。

另,裁判文书载明,大宝调料行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单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询问笔录》14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80张,火灾现场图3份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20份,现场视频和照片等,证明目的是结合上述的第二组和第三组证据,不仅能印证上述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且进一步证实大宝调料行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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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2134号朱思宇、尹溪月等与李春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经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家中因火灾致受损物品的价值进行了鉴定评估,其结论为:根据价格鉴定价格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54685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300元。

赔偿数额问题,原告受损的财物经鉴定评估价格为54685元,予以采信。对于评估机构未能进行鉴定评估的部分,部分财物因系消耗品,如洗发水、化妆品等一经使用,无法鉴定剩余残值,部分财物因完全烧毁,如大量衣物、鞋包等,数量、品牌等无法认定而未能鉴定,故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只能支持经鉴定评估的部分。关于原告主张的租房费5600元,原告家中因火灾无法居住,确需租房,故该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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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1958号原告向小中、杨胜陶诉被告谢爱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原告向小中、杨胜陶申请本院依法向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调取关于本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相关统计表,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本次火灾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统计表上载明向小中本人向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申报财产损失为93800元,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为45907.2元;杨胜陶本人向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申报财产损失为37460元,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为12560.5元。

但两原告在此次火灾中受损是事实,消防救援部门对两原告的财物损失进行了统计估算,客观上保持了一定的中立性,可以将其做为本案酌情认定原告损失的证据,原告向小中、杨胜陶向消防救援部门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存在不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参照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统计,结合火灾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可酌情进行认定,酌情认定原告向小中被烧毁的财物损失为29839.68元,原告杨胜陶被烧毁的财物损失为8164.325元为宜,两原告损失合计为38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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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民终636号吴静、邹守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火灾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的焦点问题,因邹守德、邹守正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在火灾中烧毁,无法通过鉴定程序确定损失价值。邹守德、邹守正庭审中主张其屋内被烧毁的物品包括家具(太师椅、八仙桌、床等)、电视机、杉木板、花梨木板、山榉等,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考虑到邹守德、邹守正因火灾确有产生损失,参照邹守德、邹守正向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延平区大队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确定其损失数额。邹守德、邹守正申报“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数额为15000元(旧家具5套×3000元/套),故确定邹守德、邹守正的物品损失数额为15000元。邹守德、邹守正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邹守德、邹守正的财产损失数额。《火灾损失统计表》系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延平区大队出具,并有单位盖印,该损失数额少于邹守德、邹守正自行申报的数额,且系消防部门最终确认的数额,应当予以采信,故邹守德、邹守正所有的宝武营8号房屋因本次火灾造成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数额为12882元。邹守德、邹守正申报的财产损失15000元系其本人自行申报,且无相关证据佐证,不应作为认定其财产损失的依据,一审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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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523号李湘凤、昆明雨龙新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正勇、谢立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损失是否有依据),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官渡区大队依职权委托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司法评估鉴定……相应鉴定意见所表述及采用的鉴定方法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可判断的火灾致损情形,具备相应科学性及合理性,可作为确定涉案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据。结合原告提交的与被告新发塑业公司订立《仓库有偿有期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机关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形成的《报案报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认定原告使用仓库中存放物品在火灾事故中受损,相应受损财产经鉴定价值1266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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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再117号郑国富与郑振柱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郑振柱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数额。本院再审认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是民事纠纷中的一项证据。郑振柱的店面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由于郑振柱店内的物品付之一炬,客观上烧毁多少物品及价值,很难作出准确的认定。一审法院尝试组织双方恢复火灾现场原状进行评估鉴定,但没有结果。郑国富、陈丽容要求按照复原图进行摆设商品,然后评估准确的财产损失,但是,复原图本身不是火灾烧毁前的原样,如何摆设,摆设何种商品,商品价值几何等等,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这都会成为评估鉴定中的难点,故一审法院组织评估未果。郑国富、陈丽容要求恢复火灾烧毁前的原样进行评估鉴定,不具有可行性,本院不予采纳。在没有评估意见的情况下,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火灾事故当事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和火灾现场烧损情况,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结果通知书》,在本案中属于相对比较客观的证据。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统计闽侯县青口振柱水暖店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464896元。二审法院结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结果通知书》、郑振柱提供的购货单据和举证障碍,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郑振柱的经济损失为232448元,已臻合理。


(三)检索网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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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运云律师:《火灾烧毁所有东西,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失》,载法律快车网,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11923771111928865oo622909。


观点摘录:

①何为其他证据呢,就拿方先生来说,如果他店里的进货单据全被烧毁,也无法进行鉴定,可以考虑用间接证据加以证明。比如货物被烧毁后,难以证明超市中实际存在的货量,则可以拿出进货量等证据,由法官凭借生活经验分析判断烧毁的货物的价值,具体为由发货单位出具供货证明,并结合物流运输单据,以及方先生支付货款的汇款凭证,并申请相关送货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店里的货物数量、价值,此外再最好搜集超市日常销售量的证据等等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条证据链,如果能再结合火灾事实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推定其曾经从哪里进过多少货物、店里有什么货物,从而确定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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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刚:《火灾发生后,如何确定财产损失?》,载知乎网,https://zhuanlan.zhihu.com/p/121473707

观点摘录:

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相关火灾当事人进行协商;二是相关火灾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②建议火灾当事人尽可能地保留火灾现场,对容易毁损、灭失的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灾后原貌,并注意留存相关照片、影像资料的原始载体。做好火灾财产损失证据收集,尤其是能够证明受损物品数量和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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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场火灾后,他却无法证明损失大小......》,载微信公众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观点摘录:

①在一审审理中,但老彭的证据并不充分,经法院多次委托评估,均因不具备评估条件而被退回。最终,一审法院酌定老彭损失的金额为60余万元,判决小周及其前妻承担90%,房东小何承担5%,老彭自己负担5%。一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

②二审承办法官在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并经开庭审理后发现,老彭确实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但老彭的损失又客观存在,该案不能简单分配举证责任。

③最终,承办法官决定,主持各方当事人调解,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在长达数小时的沟通后,并结合老彭出示的所有记账凭证、电脑、短信、微信记录,承办法官通过逐一梳理核查,推算老彭经营规模和库存情况,大致确定了火灾损失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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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园园等:《火灾事故索赔案件常见法律问题探析》,载微信公众号“中伦视界”,2021年5月28日


观点摘录:

①在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公估报告》也可能成为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的重要证据。这是因为,大多数火灾案件中存在受损财产灭失、损毁的情况,且不同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而相比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的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保险公估机构被认为专业性更强,且处于独立第三方地位。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认《公估报告》的证明力。

②虽然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专业独立地位,司法机关对公估报告证明力也有很高的认可度,但这不意味着《公估报告》就能够直接证明火灾损失的具体金额。《公估报告》的行成过程、目的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公估报告》作为认定火灾损失的唯一证据。

③保险公估机构采取的是估算的方式,并未通过核查被保险人的进货、销货、库存具体情况来准确核定货损的具体金额。由于采取了估算的方法,决定了《公估报告》所认定的火灾损失金额可能是不准确的,也无法排除被保险人恶意索赔、虚构损失的可能性。

④从公估的目的来看,公估的目的并不是核实清楚火灾损失的准确金额。通常情况下,只要《公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大于理赔金额,则保险公司就应足额理赔。至于损失金额的准确数据,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

⑤火灾事故索赔案件诉讼过程中,无论受害人是否投保、是否形成《公估报告》,在各方当事人对于火灾损失金额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火灾事故的具体损失金额……由于火灾事故损失认定本身的复杂性、司法鉴定机构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导致火灾事故索赔诉讼案件中,对于司法鉴定确定火灾损失具体金额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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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与分析


1.检索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


关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方面,有如下几点初步结论: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财产损失的计算上,法院拥有酌定裁量的权利。


第二,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在火灾发生后,受损方应当申报直接财产损失,消防部门应当统计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并出具相关报告,此外,消防部门也有权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三,因为损失大小的鉴定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属于专业性较强、复杂性较大的事实问题,故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广东省为代表)对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如保险公估公司的报告(结论)认可度较高,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瑕疵。


2.检索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所检索到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对于火灾事故中当事人损失的认定,存在着以下的顺位考量:一是采纳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如《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书》等),直接认定相关损失。如(2019)粤0306民初3162号、(2021)黑01民终1032号、(2020)鲁0782民初7255号等案例。二是在火灾比较严重,无法对损失情况组织鉴定或者难以做出评估的情况下,则法院一般采纳消防部门的相关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如《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结果通知书》等)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根据公平原则等酌情增减。如(2020)湘1322民初1958号、(2018)闽07民终636号、(2018)闽民再117号等案例。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6)云01民终4523号案例的情况,可以反向推论,如果受灾户可以提供烧损物品财产相关的完整、真实的财产购置时的原始发票、仓库台帐、销售台账及银行往来货款记录、纳税凭证等,将有助于鉴定程序的开展。


3.检索网络文章分析


根据所检索到的文章,有观点提到了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灾后原貌,注意搜集供货证明、物流运输单据、支付货款的汇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最好再结合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种思路在(2020)鲁1722民初3592号一案中也有所体现。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因第三方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独立性,如保险公估公司、司法鉴定部门等,加之法官也难以独立判断火灾损失大小(范围),因此即使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或结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火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但是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瑕疵,它们被法院采信并且作为认定火灾损失大小之依据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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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结论


综上,笔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针对因火灾导致损失的证明材料,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准确无遗漏、及时固定不拖延。具体的建议主要如下:


1.建议受损方注意收集购置财产时的原始发票、仓库台帐、销售台账及银行往来货款记录、纳税凭证等证据。


2.如果是己方生产的库存材料,则可以注意收集与相对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物流运输单据、证人证言等。


3.还有,受损方还可以调取消防部门针对火灾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物品清单等,并同时对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以形成较为完备的火灾现场影像资料。


4.如果受损方有投保财产保险,建议“高度重视《公估报告》形成过程,尽可能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保险公估过程;必要时可以考虑单方委托专业公估机构、公估人员同时介入,以避免出现《公估报告》对索赔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引自前述网络文章)


5.此外,建议受损方及时委托依法设立的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以便固定证据,做好和解洽谈不成的诉讼准备。同时,在诉讼中积极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如有),对于“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方法确定、鉴定资料甄别等关键环节明确态度和意见”。(引自前述网络文章)


最后,衷心地希望本文的分享能够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当然,因时间和笔者检索研究能力有限,针对题述问题的检索与研究分析,难免存在疏漏和不严谨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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